一、从一起"打眼"的天价交易说起

事情的链条并不复杂。据起诉书及公开报道,玉璧的源头是邳州做仿古玉器的李某,用和田玉原料、耗时五六年做成,每块成本约10万元,他以"现代工艺品"的名义,三块共卖得51.5万元。几经转手,玉璧到了古玩商夏丰年(化名)手中,夏请邱江对外代卖。检方指控,2024年2月至9月,邱江明知玉璧并非汉代器物,仍虚构其来历、年代、品质,骗取韦某805万元。经南京博物院鉴定,涉案四块玉璧均为现代仿品;第三方评估,四块的价值分别只有2500元、3600元、3800元、5800元。

买卖双方都是行家:韦某与邱江相识30余年,韦某本人也长期从事古玩收藏。两笔交易均私下现金交割,成交前韦某还请朋友"掌眼"。

买家用真品价买了仿品,卖方因"知假售假"被起诉,而双方都是行家。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一句"古玩行买假不退",能不能让卖假的人免于刑事责任?

二、"买假不退",在法律上算什么

古玩行业确有"真伪自负"的交易习惯:买家靠眼力,卖家不一定担保真伪,"捡漏"与"打眼"都被视为行内常态。这套规矩,在民事层面是被认可的。

但行规只是交易习惯,不是法律。买假能否讨回,要看交易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两条路径。

第一,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用大白话说:你把仿品当成真品,属于对交易的要害内容理解错了,可以请求撤销、把钱要回来。

第二,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也就是,卖方故意说假话、隐瞒真相,让买方上当,买方同样可以请求撤销。

这两条路径都有前提:卖方得就真伪作出过表示,或者是刻意隐瞒。如果卖方没作保真承诺,买方纯靠自己的眼力判断,法院往往会认为这属于行家之间自愿承担的真伪风险,未必支持撤销。

还要提醒的是,撤销权有期限:重大误解,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欺诈,是1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可能有人会以为,卖假最坏不过退款了事。问题恰恰在此:民事上的"可撤销",和刑事上的"诈骗",是两码事。

三、行规挡不住的那条线

刑事上看的是另一个问题:卖方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走了买方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并不高。按2011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指控数额805万元,早已远超这条线。

同样是买假,为什么有的只是民事纠纷,有的却构成诈骗?关键在两个要件:卖方是否明知是假、是否虚构事实;以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卖方自己也蒙在鼓里,只是转手一件他误以为真的东西,通常是民事问题;但如果他明知是仿品,还编造来历、承诺"到代保真",收了钱又不认账,就可能越过那条线。

行业惯例不是免罪金牌。 古玩行"买假不退"约束的,是自愿承担真伪风险的民事交易,它挡不住"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刑事评价。

四、回到案件:争议卡在哪里

从现有公开信息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就是邱江到底知不知道玉璧是假的。这也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检方的依据有三点:一是邱江卖货期间,曾把玉璧照片发给多名同行兜售,其中不乏拍卖公司经理,不少人提示器物存疑,他未予核实仍继续高价出售;二是他曾向同行打听做工精良的仿古玉璧的货源与价格;三是他向韦某虚构来历,称保真到汉代、如假愿"扒房子"包退,案发后拒不退款。检方还指出,案发后邱江虽多次联系夏丰年协商退款,夏曾退还30万元,但邱并未退给韦某。

辩方的质疑同样有力:第三块玉璧,是邱江自己掏174万元从夏丰年手中买断的。若明知是假、评估价只有3800元,他为何要花174万买下?按代卖的常规,中间人无需垫资,成交后结算即可。辩方据此主张,邱江主观上并不认为玉璧有假,本案只是行业里的一次"打眼"。邱江本人也坚称没有诈骗。

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王某杰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05-1-222-002)给出了一条清晰的标准:民事纠纷(欺诈)和诈骗罪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落到个案,要看行为人在交易前、交易中和收款后的整体表现,不能只截取某一个片段。

放到本案来看:一边是虚构来历、承诺保真、收款后拒不退款,指向一条完整的行为链;另一边,自掏174万买断同款,又很难用"明知是几千元假货"来解释。两组事实并存,正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真相未必非黑即白。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对邱江"主观明知"的认定:认定其明知为假仍虚构事实骗财,可能构成诈骗罪;认定其确属误认、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更可能回到民事欺诈或重大误解的范畴。案件尚未宣判,结果应以法院的最终裁判为准。

五、这件事给我们的提醒

本案是圈内人之间的大额交易,情节特殊,但有几条提醒,对任何"真假为王"的买卖都适用。

第一,把真伪保证落到纸面。口头保真难举证,让对方在合同或收据上写明品名、年代、真伪承诺,签字按印。

第二,留好证据链。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看货照片、鉴定报告,一样都别丢。本案若是转账而非805万现金交割,很多事实会清晰得多。

第三,及时鉴定、及时维权。发现可能买假,第一时间找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并固定结论;撤销权有期限,拖久了连民事救济都可能失去。

古玩交易靠的是眼力和运气,但法律给运气划了一条底线:你可以"打眼"亏钱,不能靠编故事骗钱。这条线在个案中画在哪里,最终由证据决定,而不是由"行规"决定。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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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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