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5万买了假玉璧，「行规」挡得住诈骗罪吗

> 据大河报《看见》栏目报道，南京古玩商人韦某2024年从同行邱江（化名）手中，以805万元买下两块号称汉代出廓玉璧。半年后送检，结论是现代仿品。韦某随即报警，邱江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截至2026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已四次开庭，尚未宣判。

## 一、从一起"打眼"的天价交易说起

事情的链条并不复杂。据起诉书及公开报道，玉璧的源头是邳州做仿古玉器的李某，用和田玉原料、耗时五六年做成，每块成本约10万元，他以"现代工艺品"的名义，三块共卖得51.5万元。几经转手，玉璧到了古玩商夏丰年（化名）手中，夏请邱江对外代卖。检方指控，2024年2月至9月，邱江明知玉璧并非汉代器物，仍虚构其来历、年代、品质，骗取韦某805万元。经南京博物院鉴定，涉案四块玉璧均为现代仿品；第三方评估，四块的价值分别只有2500元、3600元、3800元、5800元。

买卖双方都是行家：韦某与邱江相识30余年，韦某本人也长期从事古玩收藏。两笔交易均私下现金交割，成交前韦某还请朋友"掌眼"。

买家用真品价买了仿品，卖方因"知假售假"被起诉，而双方都是行家。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一句"古玩行买假不退"，能不能让卖假的人免于刑事责任？

## 二、"买假不退"，在法律上算什么

古玩行业确有"真伪自负"的交易习惯：买家靠眼力，卖家不一定担保真伪，"捡漏"与"打眼"都被视为行内常态。这套规矩，在民事层面是被认可的。

但行规只是交易习惯，不是法律。买假能否讨回，要看交易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两条路径。

第一，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用大白话说：你把仿品当成真品，属于对交易的要害内容理解错了，可以请求撤销、把钱要回来。

第二，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也就是，卖方故意说假话、隐瞒真相，让买方上当，买方同样可以请求撤销。

这两条路径都有前提：卖方得就真伪作出过表示，或者是刻意隐瞒。如果卖方没作保真承诺，买方纯靠自己的眼力判断，法院往往会认为这属于行家之间自愿承担的真伪风险，未必支持撤销。

还要提醒的是，撤销权有期限：重大误解，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欺诈，是1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可能有人会以为，卖假最坏不过退款了事。问题恰恰在此：**民事上的"可撤销"，和刑事上的"诈骗"，是两码事。**

## 三、行规挡不住的那条线

刑事上看的是另一个问题：卖方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走了买方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并不高。按2011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指控数额805万元，早已远超这条线。

同样是买假，为什么有的只是民事纠纷，有的却构成诈骗？关键在两个要件：卖方是否明知是假、是否虚构事实；以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卖方自己也蒙在鼓里，只是转手一件他误以为真的东西，通常是民事问题；但如果他明知是仿品，还编造来历、承诺"到代保真"，收了钱又不认账，就可能越过那条线。

**行业惯例不是免罪金牌。** 古玩行"买假不退"约束的，是自愿承担真伪风险的民事交易，它挡不住"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刑事评价。

## 四、回到案件：争议卡在哪里

从现有公开信息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就是邱江到底知不知道玉璧是假的。这也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检方的依据有三点：一是邱江卖货期间，曾把玉璧照片发给多名同行兜售，其中不乏拍卖公司经理，不少人提示器物存疑，他未予核实仍继续高价出售；二是他曾向同行打听做工精良的仿古玉璧的货源与价格；三是他向韦某虚构来历，称保真到汉代、如假愿"扒房子"包退，案发后拒不退款。检方还指出，案发后邱江虽多次联系夏丰年协商退款，夏曾退还30万元，但邱并未退给韦某。

辩方的质疑同样有力：第三块玉璧，是邱江自己掏174万元从夏丰年手中买断的。若明知是假、评估价只有3800元，他为何要花174万买下？按代卖的常规，中间人无需垫资，成交后结算即可。辩方据此主张，邱江主观上并不认为玉璧有假，本案只是行业里的一次"打眼"。邱江本人也坚称没有诈骗。

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王某杰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05-1-222-002）给出了一条清晰的标准：民事纠纷（欺诈）和诈骗罪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落到个案，要看行为人在交易前、交易中和收款后的整体表现，不能只截取某一个片段。

放到本案来看：一边是虚构来历、承诺保真、收款后拒不退款，指向一条完整的行为链；另一边，自掏174万买断同款，又很难用"明知是几千元假货"来解释。两组事实并存，正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真相未必非黑即白。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对邱江"主观明知"的认定：认定其明知为假仍虚构事实骗财，可能构成诈骗罪；认定其确属误认、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更可能回到民事欺诈或重大误解的范畴。案件尚未宣判，结果应以法院的最终裁判为准。

## 五、这件事给我们的提醒

本案是圈内人之间的大额交易，情节特殊，但有几条提醒，对任何"真假为王"的买卖都适用。

第一，把真伪保证落到纸面。口头保真难举证，让对方在合同或收据上写明品名、年代、真伪承诺，签字按印。

第二，留好证据链。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看货照片、鉴定报告，一样都别丢。本案若是转账而非805万现金交割，很多事实会清晰得多。

第三，及时鉴定、及时维权。发现可能买假，第一时间找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并固定结论；撤销权有期限，拖久了连民事救济都可能失去。

古玩交易靠的是眼力和运气，但法律给运气划了一条底线：你可以"打眼"亏钱，不能靠编故事骗钱。这条线在个案中画在哪里，最终由证据决定，而不是由"行规"决定。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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