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事过去要追究,常常卡在"侵犯了什么权利、该用哪条法律"上。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的消息,最高法当天公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共24条。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专门就人工智能纠纷拿出一套系统性的裁判规则。它给出的答案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未经本人同意,用AI处理别人的脸和声音,或者拿公开信息去"开盒",都可能构成侵权。

一、AI换脸:改的是脸,动的是你的人格权

先看规则。意见第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其姓名、肖像等,生成能够识别出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加以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翻译成大白话:只要AI做出来的那个形象还能让人认出是你,你没同意,别人就不能拿去用、拿去发。 如果进一步操控这个合成形象去干不当的事、说不实的话,损害了他人的社会评价,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早有铺垫——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已经去世的人,意见也划了线: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其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近亲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要求行为人担责。所谓"AI复活逝者",不是想当然就能做的。

这不是纸面上的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则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被告运营付费"换脸"软件,未经彭某某同意就将其肖像上架,供会员换脸牟利,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发布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如果换脸还牵涉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处理,性质会更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虞某龙案中,行为人收集上百人的人脸信息、伪造淫秽内容并售卖软件牟利,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万元((2023)浙0192民初4563号,入库编号2025-07-2-525-001)。

二、AI偷声:关键在"能不能听出是你"

声音这件事,很多人以为法律管不着,其实不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已经写明: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意见第四条把这层保护又推进一步:未经本人同意,把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出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有两点要记住。第一,判断是否侵权,核心标准是"可识别性"——一般公众能不能凭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听出这是谁。能听出来,就受保护。第二,法律管的不仅是"拿来用",连"拿来训练"也管。把别人的声音当训练素材,同样需要授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把这条规则落到了实处。殷某桢是配音演员,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处理后做成的产品在多个APP上流传。经当庭勘验,那个AI声音与她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能让一般人联系到她本人。法院认定,未经许可使用其声音开发文本转语音产品构成侵权,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

三、"开盒":把公开信息拼起来,同样可能侵权

"开盒"是网络用语,指把一个人的真实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扒出来公开。

不少人有个误解:这些信息我本来就公开过,扒一扒有什么问题?意见第五条给出了否定回答——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把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这些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关键在"拼"这个动作。单条信息也许公开无害,但用AI把它们关联、分析,从中还原出你不愿被知晓的私密信息,或者拿来骚扰你,性质就变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开盒"踩到的红线往往不止民事一条。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行为人为在网上抹黑他人,非法获取他人住宿记录、购票记录等信息后发帖,阅读转发超200万,严重干扰了被害人的工作及其所在学校的秩序。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明确: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2020)苏0508刑714号,入库编号2025-04-1-207-001)。也就是说,"开盒"既可能吃民事官司,也可能触刑。

四、真遇上了,普通人能做什么

如果你是被人换脸、偷声、"开盒"的一方,记住三件事。第一,先固定证据,把侵权内容、发布时间、账号、传播范围截图保存,必要时做证据保全或公证,"删了就没了"是最常见的麻烦。第二,及时通知平台,要求删除、屏蔽、停止生成,通知里写清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你的真实身份信息;意见第七条明确,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担责。第三,情况紧急可以申请禁令,意见第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利用AI侵害你的人格权益、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让对方立即停手,这是一条诉前的快速救济通道。

如果你是企业或者内容从业者,重点在别踩线:用他人的肖像、声音做训练或做产品,先拿到授权;做换脸、拟声、AI合成内容,注意显著标识;发现平台上出现侵权内容,及时处理。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把技术用在别人的脸和声音上,责任一点也不中立。

AI换脸、偷声、"开盒"过去常因"法律没有明说"而含糊其辞。这份意见没有另起炉灶,而是把民法典里已有的肖像权、声音权益、隐私权规则,"翻译"适配到了AI时代。对普通人,它明确了维权的边界;对企业,它提供了一份风险评估的参考。

别人的脸、声音和私人信息,没经同意,AI也不能随便用、随便学、随便拼。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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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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