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 教他做了瓶「听话水」，然后他坐了牢

> 据正义网2026年10月29日转载澎湃新闻的报道，杭州拱墅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待业的孙某为翻看女友手机，借助AI工具搜集配方和操作流程，又网购实验设备和化学原料，在自家调配出56.62克含γ-羟基丁酸的溶液——俗称"听话水"。2026年1月，警方在日常排查中掌握线索将其抓获，经鉴定，查扣溶液均检出γ-羟基丁酸。20

不少人看到这个案子会想：他只是做来自己用，没卖没害人，怎么就犯了这个罪？这正是这个案子最值得讲清楚的地方。**制造毒品罪不问用途、不问给谁、不问数量**，毒品造出来那一刻，罪就成立了。

一、"听话水"不是偏方，是国家管制的毒品

先说清楚这瓶东西是什么。γ-羟基丁酸是一种无色无味的中枢神经抑制剂，少量摄入就能让人意识模糊、短暂失忆、失去自控能力，过量可致昏迷甚至死亡。它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列入目录的药品和物质由国家分类列管，只能在许可的医疗、科研渠道流转。

《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不限于鸦片、海洛因、冰毒，还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把法条翻译过来：上没上管制目录，是法律划下的一条硬线。进了目录，不管包装上写着什么名字，也不管你打算用来干什么，在法律上它就是毒品。这跟孙某"我知道听话水算毒品"的供述对得上——他知道，只是不当回事。

二、自己动手合成就是"制造"，自己用也构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款没有给"用途"和"数量"留出出罪空间——数量再小也要追责，堵的就是"小打小闹不算事"的侥幸。

孙某搜配方、买原料、亲手配出管制精神药品，用化学方法造出毒品，这就是"制造"。所以他的罪名是制造毒品罪，不是非法买卖，也不是非法持有。

那"只为翻手机、没给别人"，能减轻罪责吗？**用途只影响量刑，改变不了罪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张某昌制造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6-1-356-029）与此如出一辙：张某昌同样从网络获知制法、网购工具原料，在出租屋里造γ-羟丁酸供自己吸食，照样定制造毒品罪（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5刑终40号刑事判决）。

再看为什么只判四个月。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8号解释，γ-羟丁酸（即γ-羟基丁酸）400克以上不满2千克属"数量较大"，对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千克以上属"数量大"，十五年起步，直至无期、死刑。孙某造的溶液仅56.62克，落在"其他少量毒品"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加上他归案后认罪认罚、毒品未流入社会，才落在这个幅度里最轻的位置。拘役四个月不是"制毒没什么大不了"，而是数量太小。一旦卖出，或者量再配大些，刑期就是另一个量级。另外，他网购的化学原料如果属于国家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情节达到追诉标准的，买卖环节还可能另触《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三、AI给了配方，坐牢的是人

很多人关心：配方是AI教的，AI要不要负责？

AI是工具。向它提问、拿到答案，本身不是犯罪；它也不是人，谈不上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落在照着配方动手的人身上——这个案子里，就是孙某。

但链条的另一头同样有红线。如果是人在网络上专门传授制毒方法、发布制毒信息，等着他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还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释〔2016〕8号第十四条把设立用于传授制造毒品方法的网站、通讯群组，以及发布这类信息，明确纳入该罪的适用情形。平台这一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要求AI服务商不得生成法律禁止的内容，发现违法内容应及时停止生成、消除并报告。**AI输出配方，不是动手者的免责理由**；反过来，如果哪个服务专门输出制毒工艺，内容管理责任就轮到平台头上。

四、普通人该记住的三件事

第一，感情出问题，解决路径有边界。猜疑和怨气不是动歪招的理由。真把人迷晕去翻手机，甚至实施性侵，就不止一个制造毒品罪，强奸、强制猥亵等更重的罪名会一并加进来。

第二，认得清"管制"两个字。处方安眠药、精神药品，以及"听话水""神仙水"之类来路不明的名头，只要属于管制目录，买、卖、配、用都可能踩进毒品犯罪。**网上搜得到教程，不等于这件事合法。**

第三，AI的答案不能替你背锅。工具越聪明，责任越清楚地落在人身上。拿不准的问题，先问律师，再动手。

法律评价的是行为，不是动机。毒品造出来，罪就成立；想拿它干什么，只决定刑期长短，决定不了罪名。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