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7日晚,纪录片《缅北电诈覆灭纪实》第三集《共筑天网》播出,披露了拐卖演员王某等人至境外电诈园区背后的跨境人口贩卖集团。据今日头条·大皖新闻2026年10月7日报道,涉案公司"主要依靠贩卖人口盈利",境外贩卖一个人口的价格可达10万元甚至20万元。据2025年8月19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对该集团17名成员提起公诉,指控罪名包括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下面按"出境前是否知情""进园区后是否自愿"两条线,把罪名一个个讲清楚。
一、被骗出境的人,什么时候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先看这个罪的边界。《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它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客观上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
什么算"偷越国(边)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六条列了五种:没有出入境证件或者逃避边防检查出入境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使用以虚假事由、隐瞒真实身份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的。
什么算"情节严重"?该解释第五条列了六种: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的;因偷越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的;等等。2022年6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第十条又在"其他情节严重"里明确了一项: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到这里,"被骗出境"的答案就清楚了——关键看他出境时,是否明知自己是非法越境。如果他绕关避卡、伪装身份,或者出境后径直前往电诈窝点,这些情节都会被用来认定他"明知"(法发〔2022〕18号第十六条)。
如果他是持合法护照、正常通关出境的,即便被骗,也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演员王某被"境外拍戏"的名义骗出境,走的若是合法渠道,出境环节就没有犯罪,他属于人口贩运的受害人。如果他明知要走小路、绕开边检偷渡,那么被骗去打工,也不等于偷渡就合法,仍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如果他彻底被蒙骗——被麻醉、被挟持,根本不知道要非法出境——就谈不上"偷越"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二、自愿越境,罪名怎么定、怎么量刑
明知没有合法手续,仍然自愿偷越国境的,同样落在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以去境外诈骗窝点为目的的,正好落在法发〔2022〕18号第十条的"情节严重"里。量刑上,这个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是相对轻的罪名。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偷越国(边)境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6-1-314-001)中,被告人拉拢他人一起偷越国境,被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但自愿越境的人,要区分他是"自己偷越"还是"被人组织运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最高十年。另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赣04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4-1-309-001)中,被告人以境外"高薪"为诱饵,邀约同村村民偷渡至缅甸电诈窝点,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刑。
对中间环节的人,法律同样有规定。按照法发〔2022〕18号第三条、第四条,事前通谋、在人员出境前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偷越人员而分段运送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实施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进了园区自愿干诈骗,构成什么罪
在园区里自愿从事诈骗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量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他是不是"业务员""打字员",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如果所在的是一个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集团,还会被认定为犯罪集团(上述跨境电诈《意见》第四条),并按照他在集团里的作用,分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境外窝点的诈骗数额往往查不清。为此,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窝点,就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照样追究。
如果他参与的不只是诈骗,还动手打人、杀人,那就另当别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都是独立罪名,与诈骗罪一并评价,符合条件的数罪并罚。上述跨境电诈《意见》第一条也把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进了园区还动了手,不是"打工"两个字能概括的。
四、进了园区被胁迫干诈骗,怎么处理
这一类要看被胁迫到了什么程度。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类人叫胁从犯。它与从犯(第二十七条)不同: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因被胁迫参加,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上述跨境电诈《意见》第十二条又给了两条判断标准:他在境外能不能与外界自由联络;被胁迫之后,是否又积极主动地去实施犯罪。如果他还能自由对外联系,或者被胁迫之后转为积极主动,一般就不认定为胁从犯。
往下分两种。一种是被彻底蒙骗、到了之后人身被控制、被暴力威胁,本人始终没有参与诈骗的,属于被拐卖的受害人,不构成犯罪,演员王某就是被这样解救回国的。另一种是确实被胁迫、但确实也参与了诈骗的,仍要负刑事责任,只是法律留了从宽的出口:成立胁从犯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前述那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中,被邀约同行的村民同样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诈,最终也都被判了刑。"被胁迫"不能一笔勾销责任,能换来的是从宽。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转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该《意见》第十四条);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意见》第十三条)。
一句话收束:出境看是否明知是偷渡,进园区看是否自愿动手。两个节点,几种组合,对应的是受害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乃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胁从犯。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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