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骗到缅甸的人，算受害人还是共犯

> 同样是被带到缅甸，有人被解救回国，有人被判了刑。差别就在两个节点：出境时他是否明知是偷渡，进了园区他是自愿还是被胁迫。把这两条线拆开，每一种情形对应什么罪名，其实相当清楚。

2026年10月7日晚，纪录片《缅北电诈覆灭纪实》第三集《共筑天网》播出，披露了拐卖演员王某等人至境外电诈园区背后的跨境人口贩卖集团。据今日头条·大皖新闻2026年10月7日报道，涉案公司"主要依靠贩卖人口盈利"，境外贩卖一个人口的价格可达10万元甚至20万元。据2025年8月19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对该集团17名成员提起公诉，指控罪名包括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下面按"出境前是否知情""进园区后是否自愿"两条线，把罪名一个个讲清楚。

## 一、被骗出境的人，什么时候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先看这个罪的边界。《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它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客观上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

什么算"偷越国（边）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六条列了五种：没有出入境证件或者逃避边防检查出入境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使用以虚假事由、隐瞒真实身份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的。

什么算"情节严重"？该解释第五条列了六种：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的；因偷越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的；等等。2022年6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第十条又在"其他情节严重"里明确了一项：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到这里，"被骗出境"的答案就清楚了——关键看他出境时，是否明知自己是非法越境。如果他绕关避卡、伪装身份，或者出境后径直前往电诈窝点，这些情节都会被用来认定他"明知"（法发〔2022〕18号第十六条）。

**如果他是持合法护照、正常通关出境的，即便被骗，也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演员王某被"境外拍戏"的名义骗出境，走的若是合法渠道，出境环节就没有犯罪，他属于人口贩运的受害人。如果他明知要走小路、绕开边检偷渡，那么被骗去打工，也不等于偷渡就合法，仍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如果他彻底被蒙骗——被麻醉、被挟持，根本不知道要非法出境——就谈不上"偷越"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 二、自愿越境，罪名怎么定、怎么量刑

明知没有合法手续，仍然自愿偷越国境的，同样落在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以去境外诈骗窝点为目的的，正好落在法发〔2022〕18号第十条的"情节严重"里。量刑上，这个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是相对轻的罪名。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偷越国（边）境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6-1-314-001）中，被告人拉拢他人一起偷越国境，被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但自愿越境的人，要区分他是"自己偷越"还是"被人组织运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最高十年。另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3）赣04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4-1-309-001）中，被告人以境外"高薪"为诱饵，邀约同村村民偷渡至缅甸电诈窝点，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刑。

对中间环节的人，法律同样有规定。按照法发〔2022〕18号第三条、第四条，事前通谋、在人员出境前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偷越人员而分段运送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实施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 三、进了园区自愿干诈骗，构成什么罪

在园区里自愿从事诈骗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量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他是不是"业务员""打字员"，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如果所在的是一个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集团，还会被认定为犯罪集团（上述跨境电诈《意见》第四条），并按照他在集团里的作用，分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境外窝点的诈骗数额往往查不清。为此，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窝点，就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照样追究。

如果他参与的不只是诈骗，还动手打人、杀人，那就另当别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都是独立罪名，与诈骗罪一并评价，符合条件的数罪并罚。上述跨境电诈《意见》第一条也把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进了园区还动了手，不是"打工"两个字能概括的。

## 四、进了园区被胁迫干诈骗，怎么处理

这一类要看被胁迫到了什么程度。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类人叫胁从犯。它与从犯（第二十七条）不同：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因被胁迫参加，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上述跨境电诈《意见》第十二条又给了两条判断标准：他在境外能不能与外界自由联络；被胁迫之后，是否又积极主动地去实施犯罪。如果他还能自由对外联系，或者被胁迫之后转为积极主动，一般就不认定为胁从犯。

往下分两种。一种是被彻底蒙骗、到了之后人身被控制、被暴力威胁，本人始终没有参与诈骗的，属于被拐卖的受害人，不构成犯罪，演员王某就是被这样解救回国的。另一种是确实被胁迫、但确实也参与了诈骗的，仍要负刑事责任，只是法律留了从宽的出口：成立胁从犯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前述那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中，被邀约同行的村民同样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诈，最终也都被判了刑。**"被胁迫"不能一笔勾销责任，能换来的是从宽。**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转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该《意见》第十四条）；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意见》第十三条）。

**一句话收束：出境看是否明知是偷渡，进园区看是否自愿动手。两个节点，几种组合，对应的是受害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乃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胁从犯。**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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