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运转了五年的"生意",被警方端掉了

团伙成员张某到案后交代:企业不给钱,或者给得达不到预期,就通过反复投诉、申请复议不断施压,"迫使企业花钱消灾"。

数字可以说明这套流程的规模:不到5年,举报超过1万次,涉及企业7000余家,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有受害企业代表说,大量投诉涌来,工厂要反复配合调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可能影响品牌声誉,"没有精力和他们扯"。

今年7月,党中央部署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等十类"软暴力""网络化"新型黑恶犯罪列为打击重点。这起案件,正是这一轮专项斗争披露的典型样本。

投诉举报,本是法律交给消费者的监督工具。这个团伙把同一套流程复制到了7000余家企业身上。真正值得问的是:维权与敲诈之间,那条界线到底画在哪里?

二、法律画了两条线:一条看身份,一条看手段

先说维权的正当性从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55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算。食品领域还有更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翻译过来:法律鼓励较真的消费者。买到真有问题的商品,依法索赔,受保护。

但两条规则里都藏着同一个限定词——"生活消费需要"。这就是第一条线:身份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明确,"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提出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施行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也规定:明知食品有问题仍购买、主张十倍赔偿的,法院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202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把标准说得更直白: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界,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出合理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线是手段线。维权可以,要挟不行。警方在本案通报中说得直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夸大或捏造事实,用投诉举报、曝光等手段要挟,胁迫企业给钱,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针对的正是这种以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上述2024年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审理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经营者违法假象、以投诉起诉相要挟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一句话概括:你是不是真消费者、手里的权利基础是不是真的,决定你能不能进维权这扇门;进了门是依法主张,还是拿曝光和举报当刀,决定你承担什么责任。

三、对照这个团伙,两条线全被踩穿

用这两条线看泰州这起案件,每一步都越了界。

身份上,他们批量采购食品,不为消费,为的是"生意"。按警方通报,部分所谓瑕疵系刻意放大甚至捏造——权利基础本身就是假的,谈不上"维权"。

手段上,投诉举报只是外壳。不给钱就无限循环投诉、复议,威胁曝光,实质是用"让你没完没了配合调查、声誉受损"施压,换取企业掏钱。这正是敲诈勒索的行为构造:以要挟索取财物。5年、1万次举报、100余万元,"多次""数额"这些定罪条件全部齐备。

至于"恶势力"的定性,是警方结合团伙化、跨区域、长期作案等特征作出的判断。这起案件目前处于侦办阶段,最终定性和量刑,应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顺带回应一个常见疑惑:"知假买假"是不是一律违法?并不是。按最高法2024年司法解释,食品领域即使明知有瑕疵仍购买,只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惩罚性赔偿照样支持——买一箱问题牛奶索赔,受法律保护;一次囤上百箱,超出的部分法院就不支持了。分界不在"是否知情",而在是否超出正常消费;一旦再叠加捏造事实、以要挟手段牟利,就滑向敲诈勒索。

四、真被盯上了,企业该做四件事

这起案件对普通读者的意义,主要在经营侧——你自己或家人朋友开着小店、办着工厂,同样可能被这套流程盯上。四件事值得记下:

第一,产品合规是最省钱的防线。食品标签、配料表、宣传用语是职业索赔的重灾区,定期自查,别给对方递把柄。

第二,收到投诉举报,走正规渠道。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就配合,答复依法依规;对方开出的"赔偿"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在恐惧中签字、转账。

第三,证据留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对方发来的投诉材料,全部保存。警方在本案中特别提示企业留存这些材料——公安机关认定犯罪,要靠它们证明两件事:对方实施了要挟,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四,也是最要紧的一条:不要花钱私了。私了一次,对方和同行立刻知道这家企业怕事、愿意掏钱,接下来的只会是加码。付出去的每一笔"赔偿",都在为下一次勒索铺路。遇到威胁要挟,及时报警。

对普通消费者也补一句:依法维权永远受保护,该投诉投诉,该起诉起诉。法律要打击的从来不是较真,而是把较真做成产业、把维权做成要挟。

一句话收尾:为生活消费主张权利的,是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拿要挟当手段的,是敲诈者。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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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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