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结论很干脆: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存在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某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损失自担,全部诉讼请求驳回。

驳回的理由,比结论更值得看。狗追我,我打狗,为什么不用赔?反过来,如果打死了别人家拴着绳的狗,要不要赔?这两个问题,养狗的人、路上走的人,都可能遇到。

一、这不是"正当防卫",法律上叫"紧急避险"

很多人把王某的行为叫"防卫",日常这么说没问题,法律上要分清两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是人的行为。狗的扑咬谈不上"不法",法律把这种攻击归入"危险"。

面对危险不得已造成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通俗讲就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不得不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本案中,王某要保的是自己的人身安全,被牺牲的是狗的身体乃至生命——人身安全高于动物的生命和财产利益,这个取舍,法律是认可的。

紧急避险的责任规则写在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翻译成大白话:这个危险局面是谁造成的,后果就归谁。

二、紧急避险有边界:危险正在发生,手段适可而止

紧急避险不是打狗的"免赔金牌",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危险正在发生。本案三只狗未拴绳、无人看管,正在持续吠叫、追逐,法院认定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法院同时提醒:危险已经消除后再实施攻击,就不再属于紧急避险,仍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狗跑远了、被拴住了,就应当停手。

第二,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法院核了证据:狗的X光片检查未见异常,体表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肺出血原因尚不明确。也就是说,连这5700元治疗费对应的损害本身,都无法确认是击打造成的。面对正在追人的狗,作势踢挡、持棍驱赶,手段与危险相称,没有超出普通人自保的合理范围。

反过来,如果措施明显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要求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赔不赔,先看绳子:危险是谁放进公共空间的

这起纠纷真正的源头,是那三根没有系上的牵引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各地养犬管理规定普遍要求出户遛犬束牵引绳。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把它和紧急避险的规则连起来看,逻辑就通了:三只没拴绳的狗跑进公共空间,险情由张某引起;按紧急避险的责任规则,这笔损失回到张某自己身上。违法在先的一方,不能要求别人为自己的违法后果买单。

顺带把动物致害的赔偿规则讲完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狗咬了人,原则上饲养人就要赔,不用先证明他有什么过错。而未拴绳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饲养人更为严苛:只有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受害人自己有重大过失,都帮不了主人。

四、换个方向:狗伤了人怎么赔,人打了狗要不要赔

动物致害的纠纷有两个方向,本案是一个方向,另一个方向同样常见。

先看狗伤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过一起参考案例: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380-002)。张某甲骑电瓶车时被张某乙饲养的大型犬追逐,受惊摔倒,构成十级伤残。狗没有咬到她,也没有碰到她,法院仍然判决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裁判要旨说得很清楚:动物的危险性不仅指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惊吓本身也属于危险。狗追人没咬到,也可能赔,而且可能赔得不少。

再看人打狗,分三种情形。其一,狗正在追咬人,避险在限度之内,不赔,本案就是。其二,狗没有构成现实威胁,或者危险已经消除仍然下手,要赔;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其三,避险措施明显过当,比如狗并未扑咬、只是隔着距离吠叫,却下重手将狗打伤打残,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适当赔偿一部分。

给两类读者几句具体建议。

养狗的人:遛狗拴绳不是文明倡议,是法定义务。拴绳保护的不只是路人,还有你自己的狗——本案如果牵引绳系在狗身上,这场5700元的诉讼根本不会发生。

路人:遇到狗追,先做两件事——尽量避让,及时报警。本案王某第一时间报警,处置是标准的,报警记录也是日后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确有必要反击时,针对正在追咬的狗动手,脱险即停。

这起案件可以浓缩成两句话:狗追人,人可以避、可以防,限度之内不用赔;狗没管好,闯了祸、受了伤,饲养人自己承担。谁把危险放进公共空间,谁就为危险的后果买单。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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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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