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方允诺与合同的界分

> 悬赏广告与行政允诺都采取“单方预设给付义务、以相对人行为触发”的构造，但其究竟属于单方允诺还是合同，立法、司法与学理均未澄清。本文提出以“债之拘束力是否以相对人的意思参与为要件”作为界分标准，并分别检视悬赏广告与行政允诺的定性。

**摘要**：悬赏广告与行政允诺共享"单方预设给付义务、以相对人行为触发"的构造，其属于单方允诺抑或合同，规范、司法与学理上均悬而未决：立法上《民法典》第499条将悬赏广告配置于合同编却未明定性质，债的发生原因条款亦未为单方允诺预留明文；《行政协议规定》以"协商订立"界定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的规范定位付之阙如；司法上，民事审判将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按悬赏广告作民事案件处理，行政审判则在单方行为框架与合同审查方法间摇摆；学理上，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各执一端。界分单方允诺与合同的实质标准在于债之拘束力的发生是否以相对人的意思参与为要件，信赖保护的功能等值不能替代法律构造的差异。循此标准，悬赏广告应定性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允诺：第499条"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赋权文义、对不知晓悬赏者的保护需求及第139条公告意思表示规则的体系关联均支持此一定性，条文位置仅系立法技术安排，实质债法总则已为单方允诺保留规则通道。行政允诺则系行政机关单方设定给付义务的授益行政行为，其拘束力自外部化时发生，相对人的响应系条件而非合意，《行政协议规定》"协商订立"要件与《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独立案由安排共同排除了其合同定性。两类允诺应确立"定性采单方允诺、规则参照合同"的区分规则，在各自公私法构造前提下统一于债法通行规则。

**关键词**：单方允诺；合同；悬赏广告；行政允诺；实质债法总则

# 一、问题的提出

在意思自治的展开方式上，允诺人以公开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预设给付义务，构成民事生活与公共治理共同倚重的激励装置：私法领域以悬赏广告为典型，公法领域以行政允诺为典型。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9条设其明文[^1]；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向不特定相对人作出的、期待其作出相应行为并保证给予利益回报的意思表示，招商引资奖励、财政补贴政策等为其常见形态。两类允诺共享"单方预设给付义务、以相对人行为触发"的构造，但其法律定性——究竟属单方允诺抑或合同——在规范、司法与学理三个层面均未获得澄清。

其一，就立法而言，定性依据处于暧昧状态。《民法典》第499条被配置于合同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之中，条文置于要约、承诺规则之后，似有认可其要约属性的立法外观，但该条并未使用要约、承诺的表述，未回答悬赏广告的定性问题。同时，《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将债的发生原因列举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2]，单方允诺未获明文，其债因地位只能经由解释续造而确立。在公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规定》）第1条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界定行政协议[^3]，而实践中大量以单方允诺方式作出的奖励、补贴承诺既非行政协议亦无明确的行为型规则可循，其规范定位付之阙如。

其二，就司法而言，裁判立场摇摆明显。在民事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直接将镇政府对引资人的奖励承诺认定为"悬赏广告"，并认定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4]，公法主体的允诺被整体纳入私法的悬赏广告构造之中。在行政审判领域，裁判立场的演变尤为曲折：在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中，法院将行政机关的优惠办法界定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承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并以"确认行政允诺关系成立、责令限期给予奖励"的双层裁判结构处理履责请求[^5]；至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法院将允诺解释为合同要约，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等民事规范作"合约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9年12月将其列入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6]；而在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中，法院又将新能源汽车补贴界定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围绕法律优先原则展开合法性审查[^7]。审查对象大体相同，审查框架却在与合同最近的"要约"构造和与合同最远的"行政行为"构造之间往返，裁判说理的混乱自不待言。

其三，就学理而言，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的对峙逾百年而未决。就悬赏广告，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即已形成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的论争：契约说以戴修瓒、陈瑾昆等为代表，以条文编次于契约章为据；单独行为说以胡长清、梅仲协等为代表，以"不知广告而完成行为者何据请求报酬"的诘问见长[^8]；当代学理仍在两说之间展开重构，有力说主张在合同说内部区分"完成特定行为"与"承诺意思表示"两个环节，将悬赏广告构造为附生效条件的要约[^9]，亦有见解主张悬赏广告应界定为单方行为而非合同[^10]。就行政允诺，有见解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允诺系行政主体的自我拘束[^11][^12]；亦有裁判实践借重要约构造解释允诺的拘束力，学理分歧与司法摇摆互为映照。

既有研究或专注于悬赏广告的教义学构造，或专注于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方法，将两类允诺置于同一框架下比较者不多。然而，两类允诺的构造同构性恰构成检验定性命题的最佳对照样本：若合同说在私法领域成立，其理由能否同样支撑行政允诺的合同化；反之，若行政允诺在公法上必须维持单方性，悬赏广告的合同化是否还可能自洽。职是之故，本文拟先厘清单方允诺与合同的界分标准，继而分别检视悬赏广告与行政允诺的定性争议，最后尝试构建"定性采单方允诺、规则参照合同"的区分规则，以求在教义学上给出融贯的解答。

# 二、单方允诺与合同的界分标准：拘束力发生机制之辨

## （一）单方允诺的构造与债因地位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以自己负担给付义务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债之关系因该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因类型。与合同相较，单方允诺具有两项结构性特征：其一，义务设定的单方性。允诺人以一项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无须与受领人达成合意，相对人的同意既非义务发生的要件，亦非义务存续的条件。其二，给付触发的外部性。允诺所预设的给付义务通常以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为触发条件，但该行为系义务发生的事实条件而非意思参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既无须向允诺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亦无须知晓允诺的存在。

在债法体系中，单方允诺的债因地位经历了从默示承认到明文阙如的转变。比较法上，《德国民法典》于第657条以下规定悬赏广告，其解释论通说采单独行为说，明确"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赋予报酬请求权[^13]，单方允诺作为独立债因的地位得到实证法确认。在我国，《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列举的债的发生原因仅及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单方允诺未获明文列举。此种列举上的省略并不意味着单方允诺在我国法上无所依归。一方面，"法律的其他规定"为立法者于债法体系之外确认新型债因预留了通道，《民法典》第499条对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的明文规定本身即可视为单方允诺之债的实定法载体；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14]，单方允诺之债由此获得"实质债法总则"意义上的规则供给，其与合同共享意定之债的属性，在履行、保全、变更移转等层面适用债法总则规则并无障碍。故单方允诺虽无名分而有其实，其债因地位应在解释论上予以正面承认。

## （二）界分的实质：义务拘束力的发生是否以相对人的意思参与为要件

单方允诺与合同同属意定之债，均以意思表示为发生根据，两者的界分因而不能诉诸"是否有意思表示"这一表层标准，而应深入拘束力发生机制的内部。本文认为，界分的实质标准在于：债之拘束力的发生是否以相对人的意思参与（承诺）为要件。

依《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5]；依第480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6]。合同之债的成立，以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为要件，纵采承诺得以行为作出的例外，该行为亦须能够被理解为受约人同意缔约的意思表示，仍以行为人的意思参与为前提。反观单方允诺，允诺一经作出即对允诺人发生拘束力，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时纵无任何意思表示、甚至不知允诺存在，给付义务仍告发生。申言之，在合同构造下，相对人的行为被解释为"承诺"而参与债之发生；在单方允诺构造下，相对人的行为仅系条件成就的事实，债之发生系允诺人单方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两种构造在义务发生的时间点、行为人的地位以及允诺人撤回权的配置上均会产生体系性差异，不容混同。

循此标准，两项常见的论证误区应予澄清。其一，不能以允诺人"期待相对人作出回应"推论允诺属要约。允诺人期待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与允诺人期待相对人作出缔约承诺，系两种不同的意思内容：前者以行为的完成为满足，后者以意思的合致为满足。将"期待回应"径直等同于"期待承诺"，是以功能期待偷换法律构造。其二，不能以条文的位置推论行为的性质。将悬赏广告配置于合同编、将行政允诺案件编入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均属规范配置或司法统计层面的技术安排，条文位置本身不构成定性依据，定性仍应回到意思表示构造的解释。

## （三）功能等值不能替代构造差异：对倒推论证的澄清

支持合同定性的论证常诉诸信赖保护的功能需求：允诺人公开作出允诺后，相对人基于信赖实施行为，为保护该信赖，允诺应受拘束，而合同是承载信赖保护的最成熟装置，故允诺宜按合同处理。此种功能论证忽视了单方允诺制度自身即以信赖保护为规范目的——允诺的拘束力并不依赖合同框架，公开允诺的外部化本身即足以创设信赖基础，法律效果层面亦可经由附条件生效、信赖赔偿等附款技术获得与合同同等的保护强度。功能等值只能说明两制度在保护效果上的可替代性，不能说明法律构造上的同一性。若以保护需求倒推定性，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亦可因保护效果的重叠而被并入合同，显然不能成立。因此，定性论证必须回到构造层面的文义、体系与目的解释，功能考量只能在对构造解释存在复数可能时提供辅助验证。

# 三、悬赏广告的定性检视：单方允诺说的证成

## （一）第499条的文义与体系：单方允诺的解释空间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文义观察，该条以赋权句式直接规定"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报酬请求权的取得要件被完整限定为两项：悬赏人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条文中既无"承诺"的表述，亦无须经意思表示合致方能主张报酬的意思。以此观之，第499条的文义构造与单方允诺高度契合：允诺人公开声明即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完成即触发报酬请求权，行为人的意思参与自始不在要件之列。

从体系观察，两项规范关联支持单方允诺的定性。其一，《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17]。悬赏广告恰是公告意思表示的典型形态，其生效时点系于"公告发布时"而非相对人承诺之时，这一体系安排与单方允诺"允诺生效即拘束"的构造相互印证；诚然，公告意思表示规则在合同框架内亦可承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但其以发布为生效时点，至少表明立法者并未将相对人的承诺作为悬赏广告拘束力的当然前提。其二，《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与第468条共同构成实质债法总则的规范通道[^18]，悬赏广告之债纵被定性为单方允诺之债，亦可直接适用合同编通则中的债法总则规定，无须借助合同定性以获得规则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序言更明确将"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19]，单方允诺之债适用债法总则规则的司法解释基础已经奠定。申言之，单方允诺的定性并不使悬赏广告陷入规则真空，债法总则的体系通道已为其备妥规则接口。

## （二）合同说两种构造的检讨：意思实现说与意思行为说

合同说在教义学上先后形成两种构造，其论证密度不同，缺陷亦各有侧重，须分别检讨。

意思实现说认为，完成特定行为即构成无须通知的承诺，合同于行为完成时成立并生效。此说的长处在于顺应第480条但书"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文义，且与司法实践中"完成行为即享报酬"的直观判断一致。然而，此说在两个环节上难以贯彻。其一，对不知晓悬赏之行为人的保护逻辑不周。承诺以知悉要约为前提，不知悬赏而完成行为者，其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被解释为承诺，意思实现说对此只能诉诸类推或拟制，构造上的裂缝无法弥合。早在近代民法法典化论争中，胡长清即以"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何据请求报酬"诘问契约说，梅仲协进而指出，德国法明文承认不知者亦同正是采单独行为说的结果，条文编次仿自契约说立法例反系舛错[^20]。其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保护遭遇障碍。依合同构造，承诺须有相应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完成特定行为后主张报酬，其承诺效力存疑，须借助法定代理人追认方能补正，保护反较单方允诺构造下为弱。

意思行为说系晚近对合同说的重构，主张悬赏广告属附生效条件的要约，完成特定行为者仅取得承诺资格，嗣后另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方告成立[^21]。此说区分"完成特定行为"与"承诺意思表示"两个环节，从而化解了意思实现说在不知者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保护上的两难：不知者可于事后知悉悬赏时补为承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承诺。仅就解释力的周延而言，意思行为说确属合同说内部最为精致的构造。然而，此说仍存在难以克服的限度。第一，与第499条的赋权文义不合。条文赋予"完成该行为的人"以报酬请求权，凡完成行为者径直取得请求权，而意思行为说下不知者须经"事后承诺"方能取得请求权，两种构造在请求权取得时点上存在实质差异，重构说的解释反将文义上已然明确的赋权规则再度复杂化。第二，"附生效条件的要约"本身偏离要约的经典构造。要约自发出并到达即对要约人发生形式拘束力，撤销受第476条限制[^22]，而意思行为说下悬赏广告于特定行为完成前对任何相对人均无实质拘束力，此所谓"要约"实际上仅具要约邀请的功能外观，以要约之名行附条件允诺之实，与其说保留了合同构造，不如说已经向单方允诺的构造靠拢。第三，徒增构造环节而无实益。行为人嗣后是否承诺，于悬赏人而言并无选择余地——允诺既已公开，行为完成后拒绝承诺至多影响报酬数额的确定，无法改变给付义务的存在本身。将一项事实上不可拒绝的义务塞入合意框架，属于典型的构造拟制。

## （三）单方允诺说的证成与规则通道

基于上述检讨，本文认为，悬赏广告应定性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允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作出的报酬声明系单方意思表示，其拘束力自公告发布时发生，特定行为的完成系给付义务发生（条件成就）的事实要件，行为人的承诺自始不在构造之列。理由可归纳为四端。

其一，文义解释。第499条以"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直接赋权，请求权的取得要件仅系行为完成，未以承诺为要件，文义与单方允诺构造完全吻合，解释者无充分理由弃文义而取拟制。

其二，不知者保护。单方允诺构造下，报酬请求权系允诺人单方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行为人是否知悉悬赏在所不问，"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的保护需求获得最简洁的构造支撑[^23]；合同说则须借助事后承诺的拟制，构造迂回且与文义有间。

其三，限制行为能力人保护的反驳不成立。或有论者谓，单方行为说下无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亦取得报酬请求权，反致利益失衡。此种担忧难以成立：一方面，单方允诺构造下行为人取得的是请求权而非负担，接受报酬对其系纯获利益，行为能力的欠缺不影响其效果归属；另一方面，若悬赏行为的完成客观上要求行为能力（如提供专业服务），条件本身即会筛选适格的行为人，无须借助合同构造的行为能力门槛。

其四，规则供给的体系通道已经打通。悬赏广告的撤销、解释、履行障碍等规则均可经由第468条适用合同编通则中的债法总则规定[^24]，定性采单方允诺并不会导致规则真空；相反，唯有摆脱合同定性，悬赏广告的撤销方能摆脱要约撤销规则的形式束缚，按允诺撤回的自身逻辑展开。此与将悬赏广告独立于典型合同、在民法典体系内集中安排其规则的主张正相呼应[^25]。

然而，司法实践虽在受理层面承认悬赏广告请求权，但其裁判逻辑并未真正依赖要约承诺构造。前述张树东复函将镇政府的引资奖励承诺直接认定为悬赏广告，重点在于确认行为人的奖励请求权与民事案件的可诉性，通篇未涉要约承诺的认定过程[^26]。由此观之，即便在合同定性居于通说地位的语境下，裁判的重心亦始终落在允诺与行为两项要件的单方构造之上，单方允诺说不过是将裁判实践已然默认的构造予以教义学明文化。

# 四、行政允诺的定性检视：从合同化进路回归公法上的单方允诺

## （一）司法审查方法的演进：从单方行为框架到合同化进路

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方法经历了明显的演进轨迹，其定型过程呈现单方行为框架与合同审查方法的反复拉锯。

第一阶段以单方行政行为框架为特征。黄银友案中，法院将大冶市政府制定的优惠办法界定为"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资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进而确认行政允诺关系成立并判令政府在合理期限内兑现奖励[^27]。该案发展出"双层裁判结构"：第一层确认允诺法律关系存在，第二层转入履责之诉审查给付义务的履行，给付行政领域"先确认关系、再审查履责"的裁判技术由此定型。

第二阶段呈现合同审查方法的兴起。崔龙书案中，法院将政府的招商引资奖励通知解释为合同要约，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特征，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等民事规范展开"合法性"与"合约性"的双重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19年12月将该案列入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明确允诺及响应行为具备诺成性、义务性、不要式性，纠纷属行政合同争议[^28]。合同化进路至此获得最高司法层面的背书。

第三阶段则在合同化之外重新确立行政允诺的行为属性。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中，法院明确"新能源汽车补贴行为属于行政允诺，系授益性行政行为，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但在法律保留原则方面，却不必具有行为法依据"，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展开审查[^29]。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定"嘉定区政府对原告实施补偿具有单方性特征，构成行政允诺，能够作为四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并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为本机关及下属部门自行设定的职责"纳入法定职责的范畴[^30]。有研究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后指出，因对行政允诺定位不一，法院构建了多种司法审查方法，在单方行政行为框架与合同审查方法之间取舍，审查规则随之分化，混同适用的问题已然显现[^31]。

## （二）合同化进路的界限：规范定位与教义构造的双重检视

合同化进路以允诺与响应的对应关系拟制合意，在解释力上确有可观之处，但置于规范与教义的双重检视之下，其界限清晰可辨。

就规范定位而言，现行法并未为行政允诺的合同定性预留空间。《行政协议规定》第1条将行政协议限定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协议，"协商订立"的要件以双方意思表示的交换与合致为核心；第2条列举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协议均以订立过程的存在为前提[^32]。行政允诺欠缺协商环节——允诺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并公告，相对人的响应系允诺生效后的条件成就，而非允诺内容形成阶段的合意参与，两者在构造上判然有别。司法裁判对此亦有自觉：指导案例76号强调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33]，协议与允诺在"协商"要件上的分野已为裁判所体认。更具决定性的是规范体系的显性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将"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并列为彼此独立的二级案由，行政允诺项下分设"兑现奖金""兑现优惠"两个三级案由[^34]。案由体系系以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为基础编制，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的分列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在规范层面将行政允诺定位为与协议行为并列的单方行政行为，而非协议行为的一种。职是之故，崔龙书案所代表的合同化进路虽在个案中具有说理上的吸引力，但将其上升为行政允诺的一般定性，与现行规范体系难以兼容。

就教义构造而言，合同化进路同样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缝。其一，允诺的拘束力发生机制与合意无关。行政允诺一经外部化即对行政机关产生自我拘束，此系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权的直接要求，相对人是否以及何时作出响应，仅影响给付义务的条件成就，不影响允诺拘束力的发生。若以合意解释拘束力，则相对人未响应前行政机关可自由撤回允诺，信赖保护反而落空，与允诺制度的功能背道而驰。其二，允诺对象的不特定性与协议当事人的特定性难以兼容。行政协议以特定相对人的缔约为前提，而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允诺面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允诺人与"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之间不存在缔约意思的接触，合意构造无从锚定。其三，允诺的合法性审查需求超出合同审查的容量。行政允诺须接受职权法定、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的合法性审查，苏州客车案所确立的以法律优先原则与组织法依据为核心的审查标准即其适例[^35]，此种公法维度的审查在合同框架内没有位置，勉强纳入只会导致审查方法的错位。

综上，行政允诺的定性应回归公法上的单方允诺：其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就特定事项向不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以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为给付条件的单方意思表示，性质上属附生效条件的授益行政行为。

## （三）公法上单方允诺的构造与效力

作为公法上的单方允诺，其构造可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展开。

就构成要件而言，行政允诺的成立须满足四项要件。第一，职权要件。允诺内容须在允诺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超越职权作出的允诺不生效力，嘉定区案即以"涉案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未超越嘉定区政府的权限范围"作为允诺成立的前提之一[^36]。第二，合法性要件。允诺内容不得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苏州客车案确立的审查标准表明，允诺所依托的规范性文件须经严格论证程序并具有组织法依据，方属合法有效；同时，允诺作为授益行为无须具有行为法依据，否则将因法律滞后而丧失行政的灵活性与应急性[^37]。第三，外部化要件。允诺须以适当方式对外作出，内部文件未经外部化不生允诺之效力，嘉定区案中会议纪要经口头宣读而外部化、从而转化为外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清晰地划定了这一要件的操作边界[^38]。第四，特定性要件。抽象的政策文件与具体的行政允诺应予区分：前者以不特定相对人为开放性适用对象，属行政规定的范畴；后者就特定事项设定具体的给付义务，二者以相对人的响应为临界点发生转换。黄银友案中，优惠办法本身尚属开放性规定，保安镇政府出具的承诺书将允诺对象特定化，方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允诺，即为此项区分的典型注脚[^39]。

就法律效果而言，行政允诺产生附生效条件的给付义务。相对人完成允诺所期待的特定行为时，条件成就，给付义务确定发生，相对人取得请求行政机关兑现奖励、优惠或者补偿的公法上请求权。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相对人可提起履责之诉，法院经审查确认允诺关系成立后，应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给付数额的确定属行政裁量范畴，法院原则上责令其依允诺内容履行，仅在裁量收缩为零时方可为具体给付判决[^40]，黄银友案的双层裁判结构正体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边界的尊重[^41]。此外，允诺的拘束力亦及于允诺机关的政策调整自由：允诺生效后，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以政策变化为由单方免除给付义务，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允诺的，应对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予以补偿，此系信赖保护原则在单方允诺领域的当然延伸。

# 五、区分规则的构建："定性采单方允诺、规则参照合同"

## （一）单方允诺的债法体系定位

两类允诺的定性既明，其债法体系定位与规则配置即可作统一安排。在体系层面，单方允诺应作为独立的意定之债发生原因予以承认：《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法律的其他规定"为单方允诺预留了实定法接口，第499条即是该接口在悬赏广告领域的具体展开；《民法典》第468条则为单方允诺之债提供了规则供给的通道，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单方允诺之债在履行、保全、变更移转、债务终止等层面可直接适用债法总则规则[^42]。此种"实质债法总则"的构造，使单方允诺无须正式入典即可获得与合同之债大体对等的规则配置，立法论上于合同编末尾集中安排悬赏广告等单方允诺之债的主张固有其价值[^43]，但在解释论层面，现行体系已足以承载单方允诺之债的运行。

在规则层面，应确立"定性采单方允诺、规则参照合同"的区分规则。其要义有二：其一，定性问题上严格坚持单方允诺的构造，拒绝以合同框架解释允诺的成立与生效，行为人无须以承诺取得请求权，允诺人不得以未获承诺抗辩给付义务的免除；其二，规则问题上保持开放，允诺之债的解释、履行、违约救济等事项适用合同编通则中的债法总则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44]——允诺人以特定物、权利为给付标的的，债务承担、法定抵销等规则因其性质不得适用；允诺的单方性亦决定了撤销、解除等以双方意思为要素的规则仅能在参照层面有限适用。如此安排，既维护了定性的教义学纯度，又避免了规则供给的碎片化。

## （二）悬赏广告纠纷的裁判规则

在裁判层面，悬赏广告纠纷的审理应贯彻三项规则。第一，定性规则。法院应以第499条为请求权基础，将悬赏广告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允诺处理：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的，即取得报酬请求权，无须证明其曾为承诺；行为完成时不知晓悬赏的，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案件案由虽归入合同纠纷项下[^45]，但案由编排不构成定性依据，法院不应以合同成立要件审查悬赏广告请求权。第二，数人完成规则。数人分别完成特定行为的，以行为完成的时间先后确定报酬请求权的归属；数人共同完成或者行为难以归属于特定个人的，报酬由共同完成人合理分配。现行法对数人完成的报酬归属未设明文，法院可在第499条文义的基础上，结合允诺内容与公平原则予以填补。第三，效力与撤销规则。悬赏广告存在《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能成立；悬赏广告的撤回、撤销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关于要约撤回与撤销的规定，但以允诺未被响应为限，特定行为已经完成的，允诺人不得撤销[^46]，此系信赖保护的最低限度要求。

## （三）行政允诺纠纷的裁判规则与民行界限

在行政裁判层面，应确立三项规则。第一，定位规则。行政允诺不适用《行政协议规定》，法院应依《案由规定》将其作为独立的单方行政行为案件审理，摒弃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审查进路。第二，审查规则。法院应对允诺作合法性审查与履约审查的双重安排：前者审查允诺是否具备职权基础、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苏州客车案确立的审查标准可为依据[^47]；后者审查允诺关系是否成立、给付条件是否成就、给付义务是否履行，黄银友案的双层裁判结构可为参照[^48]。第三，救济规则。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允诺的，法院应判决其限期履行，并可视情形判令其就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嘉定区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所确定补偿职责的裁判方式，为此提供了成熟的范式[^49]。

在民行界限层面，张树东复函所确立的分流路径具有参照价值：行政机关的奖励允诺内容上纯系私法给付、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涉的，可按悬赏广告纠纷作民事案件处理[^50]；允诺的作出与兑现涉及行政职权、公共财政与行政管理的，则应循行政允诺的公法构造解决。此一分流并非否定两类允诺的构造同源性——它们共享单方允诺的法律骨架——而是承认公私法语境对允诺效果的具体塑造：民事悬赏广告受意思自治支配，其撤回、解释、效力瑕疵依民事规则处理；行政允诺受依法行政原则支配，职权、内容、程序诸要件的合法性审查构成其效力评价的前置环节。单方允诺的上位构造与公私法的下位分化相结合，方为两类允诺定性的完整图景。

# 结语

悬赏广告与行政允诺的定性之争，表面上是两类具体制度的属性之争，深层则是债法体系对单方允诺这一债因的容纳能力问题。本文的结论可归纳为三点：其一，界分单方允诺与合同的实质标准在于债之拘束力的发生是否以相对人的意思参与为要件，功能等值的保护效果不能替代构造差异的教义分析；其二，悬赏广告应定性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允诺，第499条的赋权文义、不知者保护需求与公告意思表示规则的体系关联均支持此一定性，合同说的意思实现说与意思行为说或与文义有间，或徒增构造环节，均非可取；其三，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单方设定给付义务的授益行政行为，现行规范体系将其与行政协议分列的安排已经排除了合同定性的空间，司法审查应回归允诺合法性与给付义务履行的双重框架。在规则层面，两类允诺应确立"定性采单方允诺、规则参照合同"的区分规则，在实质债法总则的体系通道内实现规则供给的统一。展望立法，未来债法立法时可考虑在债法总则层面明定单方允诺的一般规则，就允诺的成立、生效、撤回与效力瑕疵作出原则性规定，使其获得与社会功能相称的规范地位；在司法层面，则期待人民法院经由指导案例与参考案例的持续供给，将单方允诺的裁判规则在公私法两个场域逐步定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1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7月24日，〔2003〕民监他字第14号）。该复函指出："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5]: 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号案例）。

[^6]: 参见颜冬铌：《行政允诺的审查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7]: 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321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09-001。

[^8]: 参见蔡晓荣：《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理论论争——兼论对中国当下编纂民法典之启示》，《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

[^9]: 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10]: 参见王利明：《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法学家》2018年第1期。

[^11]: 参见章剑生：《行政允诺的认定及其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

[^12]: 参见王学辉：《行政法意思表示理论的建构》，《当代法学》2018年第5期。

[^13]: 参见蔡晓荣：《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理论论争——兼论对中国当下编纂民法典之启示》，《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2条第1款："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0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18]: 参见于飞：《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法学》2020年第9期。

[^1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序言。该解释系"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而制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已被明确纳入其适用范围。

[^20]: 参见蔡晓荣：《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理论论争——兼论对中国当下编纂民法典之启示》，《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

[^21]: 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3]: 参见蔡晓荣：《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理论论争——兼论对中国当下编纂民法典之启示》，《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

[^24]: 参见于飞：《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法学》2020年第9期。

[^25]: 参见王利明：《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法学家》2018年第1期。

[^2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7月24日，〔2003〕民监他字第14号）。该复函指出："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7]: 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号案例）。

[^28]: 参见颜冬铌：《行政允诺的审查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29]: 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321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09-001。

[^30]: 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21-008。

[^31]: 参见颜冬铌：《行政允诺的审查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33]: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3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44号）于二级案由中列明"行政允诺"（第9项），其下设三级案由"兑现奖金""兑现优惠"；"行政协议"（第18项）另行单列，下设订立、单方变更、单方解除、不依法履行等三级案由。

[^35]: 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321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09-001。

[^36]: 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21-008。

[^37]: 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321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09-001。

[^38]: 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21-008。

[^39]: 参见章剑生：《行政允诺的认定及其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

[^40]: 参见章剑生：《行政允诺的认定及其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

[^41]: 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号案例）。

[^42]: 参见于飞：《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法学》2020年第9期。

[^43]: 参见王利明：《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法学家》2018年第1期。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45]: 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7]: 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321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09-001。

[^48]: 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号案例）。

[^49]: 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21-008。

[^5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7月24日，〔2003〕民监他字第14号）。该复函指出："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