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起"降价风波"说起

据上海《劳动报》2025年4月21日"乔法官说法"栏目刊载的咨询:李女士在一家服装厂工作,靠手艺和效率从普通工人升为管理二十多名工人的小组长。这几年生意难做,股份转到肖老板一人手里之后,他动作不断,前几个月又突然提出降低计件工资的标准。大家私下都不同意,认为收入会明显缩水,便推举李女士去提意见。肖老板很光火,说调整计酬标准是公司管理行为,是为了企业生存,员工无权干涉,还指责李女士挑动大家闹事。第二天,李女士收到了以"严重违纪"为由的解雇通知。

二、计件单价属于劳动报酬,不是老板的"管理权"

先把概念说清楚。计件工资,是干多少件、乘以单价、算出工资。单价每降一块,同样的活就少拿一块,它直接决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不是一般的管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单价写进了合同,或者长期按某个标准结算、双方都认可,它就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要动它,就得按第三十五条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降单价实质上就是降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不是发一纸通知就能生效的"管理动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这个规定允许从工资里扣钱的情形只有两类:一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依法应缴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费用;二是劳动者本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扣除,且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六条)。把已经干完的活按新单价重算,哪一类都对不上号。

三、就算写进规章制度,也要先过民主程序这道关

有的老板换了思路:不改合同,改制度,发个文件全员执行。这条路同样走不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还有权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翻译过来:降单价,要么按合同协商改,要么按制度走民主程序,两条路都绕不开"商量"二字。

回到这件事,乔蓓华法官在栏目答复中指出:李女士代表员工就单方调整计酬标准提意见,是依法行使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老板认为调整计酬标准是管理行为、员工无权干涉,并无依据,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更违反法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李女士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不要求恢复,主张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四、月中降价的账,已经干完的活按原单价算

实务中最容易起冲突的是时间点。不少公司月中发通知降单价,发薪时把当月已完成产量全部按新单价重算。这种算法站不住:变更劳动合同只能向将来生效,不能倒算旧账。降价通知之前的产量,仍应按原单价结算,差额就是被克扣的工资。

工资已经缩水,或者正打算走的员工,也有救济渠道。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依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以此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合理调价"与"变相克扣"的界限,各地裁审把握并不完全一致:幅度小、程序到位、确因经营困难的调整,有的会被认可;幅度明显、未经协商、说降就降的,多数会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降薪合不合理,得由单位拿证据说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件入库案例中认定:公司单方取消员工岗位工资并要求续签,员工不同意,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降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具备合理性,举证不能的,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0455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5)。

五、给劳动者和企业各提三点提醒

如果你拿的是计件工资,遇到单价说降就降,可以做三件事:第一,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异议,同时留好劳动合同、排产单、计件统计、工资条、聊天记录,这是证明原单价的关键证据;第二,对已经完成的产量,坚持要求按原单价结算差额;第三,协商不成,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时效是一年。

如果你是企业主,降本的诉求可以理解,但顺序不能错:先协商,再公示,再执行。方案与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商量好,定了就公示告知,新单价只对新产量生效,已经干完的活一分不能少。单价可以谈,底线要守住:正常干满法定工作时间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顺序走反了,省下的是小钱,赔进去的是赔偿金、补偿金,还有熟练工的流失。

计件单价一头连着企业成本,一头连着工人饭碗。法律给它的定位很清楚:它是劳动报酬,变更要协商一致,入制度要走程序,旧账不能新算。任何一头想单方面说了算,最后往往是两败俱伤。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 返回文章列表
星
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预约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