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盗窃有得有失，全案算既遂还是未遂

> 法答网上，有一个问题被办案人员反复提起：行为人因多次盗窃被认定构成盗窃罪，数次盗窃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整个犯罪算既遂还是未遂？这个问题看似技术细节，实则直接影响量刑。普通盗窃按数额定罪，偷到了是既遂，没偷到是未遂，界限清楚。"多次盗窃"不同：它不看数额，只看次数——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可入罪。麻烦就出在这里：三次里两次

一、一次既遂定全案，还是分开算？

第一种，一次既遂，全案既遂。理由是：多次盗窃入罪看的是次数，只要其中一次得手，犯罪已经"得逞"，没必要逐一评价每次的既未遂，未遂部分顶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人民司法》刊载过陕西西安的一起盗窃案：两名被告人二年内盗窃三次，其中两起未遂，上诉时提出量刑过重。合议庭内部就有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全案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未遂情节；少数意见则主张，一次既遂即全案既遂。

第二种，以补足"三次"的那一次为准。有检察实务人士在《中国检察官》撰文提出：前两次盗窃属于行政违法层面，真正让行为升格为犯罪的是第三次。第三次既遂，全案既遂；第三次未遂，全案未遂。盗窃四次以上的，前三次既遂之后，超出部分只作量刑情节。

第三种，既遂、未遂分别评价，择重处断。这一思路有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则支撑，下文细说。

三种思路背后，还牵出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多次盗窃到底存不存在未遂？曾有观点认为，多次盗窃属于"行为犯"，行为实施完毕即告既遂，没有未遂一说。最高人民法院就这部司法解释所作的官方解读明确否定了这种看法：盗窃罪是财产犯罪，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特殊盗窃，未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二、案例库的处理样本：17起未遂单独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常某盗窃案"（入库编号2023-05-1-221-001）很能说明问题。2019年8月至10月，常某在河北石家庄采用撬棍破坏汽车玻璃、车门的手段，31次窃取停放在路边汽车内的财物，14起得手共计1万余元，17起空手而归，并造成车辆损失9000余元。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这份判决的思路是：既遂部分累计已达到"数额较大"，按数额型盗窃入罪；17起未遂部分认定为盗窃未遂，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评价，而不是把得手与没得手的部分拆成两个罪、数罪并罚。未遂的事实被如实认定，只是不再单独定罪——这与"一次既遂全案既遂"的粗放做法拉开了距离。

三、条文里埋着规则：择重处罚

这种处理并非法官自由裁量，条文有明确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把"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罪的入罪情形；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键是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用大白话讲：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放到天平两端，哪一端对应的刑罚档次重，就按哪一端处罚；档次一样，按既遂算。

四、综合来看：分开认定，落到量刑

综合来看，从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则和主流实务处理看，"一次既遂即全案既遂"的做法过于粗放，容易架空未遂条款，比较稳妥的路径是分情形处理。其一，既遂部分已经能够独立支撑定罪的，全案以既遂论，未遂部分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评价，常某盗窃案走的正是这条路。其二，既遂部分单独不足以定罪、需要未遂行为补足次数的，**全案宜认定为未遂**，再依照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既遂与未遂部分对应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择重处罚；同一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也要看到，"次数型盗窃"的整体停止形态在规范层面尚无更细的明文，各地个案的把握尺度仍有差异，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空间。对普通读者，**多次盗窃入罪不问金额，凑够次数就可能负刑事责任**。对办案者而言，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恰恰在未遂部分的从宽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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