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被判了刑,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还要不要赔?
这是法答网上被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实务中分歧也很明显。一种思路认为,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抚慰,况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写明"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精神抚慰金不该支持;另一种思路认为,交通肇事在赔偿责任上有专门规则,应当支持。
争论的落点很实在:它决定受害方最终能拿到多少赔偿,也决定保险公司能不能凭"肇事者已经坐牢"一句话,把精神抚慰金拒之门外。
一、争议的源头,是两条司法解释各管一段
矛盾的根子,在两条规定之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一条一般性规则,背后有两层考虑:刑罚本身具有惩戒和抚慰功能;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一概支持容易形成难以执行的判决。
同一部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是一条专门针对交通肇事的准用性规则,它不绕回"犯罪不赔精神损失",而是直接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赔偿体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人身伤亡"解释得很清楚: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则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顺着这条链条读下来,交通肇事案件里的"人身伤亡"赔偿,本就包含精神损害。一般规则要排除,专门规则又指向包含,冲突由此产生。
二、否定说的理由,越来越站不住脚
否定说的依据,主要是早年的两份文件——一份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否受理的批复,一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都倾向于把精神损失挡在门外。
但这些依据如今已经站不稳。其一,相关内容此后被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吸收整合,措辞也从"不予受理"调整为一般不予受理,一个"一般",正说明原则之外还有例外。其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本就并行不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同样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让刑事处罚去抵销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
三、交通肇事为什么是那个"例外"
关键在于,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类犯罪,侵害行为本身出于故意,用刑罚惩罚并抚慰受害方,逻辑上是通的。交通肇事不同,它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过失行为,赔偿责任的确定回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轨道,而这套轨道向来把精神损害纳入人身损害赔偿。一般的交通事故要赔精神抚慰金,情节更重、已经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反而不赔,于理不通。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专门为交通肇事另设赔偿规则的原因。
四、两份裁判,印证了实务的主流立场
先看一份基层法院的判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字第1735号。陈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撞伤步行的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艾某某另行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被告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一般刑事案件不赔精神损失的规定在此不适用,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4万元。
再看一份再审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3015号。侯某驾车撞死行人彭某,负全责,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保险公司以"肇事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拒绝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经一审、二审直至再审,均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即使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应在限额内赔付。
同类立场在各地不断出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丁某某驾车将一名4岁儿童撞倒致死,负全责并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110万余元。
五、新规落地,把规则写进了条文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它把此前主要靠裁判说理支撑的立场,直接写成了条文。
其中第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因交通肇事类犯罪致人伤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也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抚慰金,不仅有了裁判依据,赔付的落脚点也清晰了: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处理,仍不足的才由侵权人承担。
六、综合来看:结论已经明朗,边界仍须留意
综合来看,从现行规定与主流实务观点出发,交通事故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多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这是交通肇事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别安排。
有几点仍需分清。其一,这条规则是交通肇事的"例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普通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仍受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限制。其二,能否获赔、赔多少,取决于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以及伤残、死亡等后果和当地裁判尺度。其三,赔付主体和顺位有讲究,向交强险保险人主张,与直接向被追究刑责的侵权人主张,路径和阻力并不相同。
对受害方而言,肇事者坐牢不是放弃精神抚慰金的理由;对保险公司而言,也不能再把"涉刑免赔"当作当然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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