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官转3万元再举报他受贿,被判刑的为什么是自己?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一批典型案例,"保护依法履职"部分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这起案件(据中国新闻网、新京报2026年10月21日报道)。
案情不长。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伙同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联系承办法官严某,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自动到账、无法拦截"的特点,向严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3万元。严某发现后即退回。此后二人虚构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拿着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指控严某受贿的视频和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视频总浏览量超过20万次。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江西法院官网披露,该案由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25年8月8日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援引《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共同犯罪、自首的条款。二人上诉后,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这笔钱不是行贿,也不是虚假诉讼
先厘清两个容易混淆的定性。
有人把这笔钱理解成"行贿未遂",不准确。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本案钱是单方转入,法官既没有索取,也没有收下,发现后即退回,两个要件都不成立。
也有人会想到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发生在原判决之后,陈某没有再另行起诉,走不到这条罪名上。
这3万元的实际作用,是制造"钱确实到过法官账户"的假象:转账记录是真的,通话记录是真的,从中推出的结论"法官收了钱"是假的。法律要评价的正是后者:捏造一个受贿事实去举报,该当何罪。
二、诬告陷害罪的三个要件,法条写得很清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款还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翻成平常话:第一,要有无中生有、编造犯罪事实的动作;第二,主观上希望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只是挨批评、受处分;第三,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只是告错了,检举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但并非有意陷害,不构成犯罪。
诬告陷害罪惩罚的是明知是假、还要让人被刑事追究的行为,举报错了并不必然构成该罪。
本案三个要件齐备:转账3万元客观存在,但"接受请托、收受贿赂"是虚构的;向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在网络反复发布,指向的是让严某被立案、被追诉;纪委监委实际启动初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视频浏览20万余次,法官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量刑上也可以看出分寸:二年和一年二个月都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法院没有认定"造成严重后果"。诬告成立不等于后果严重,刑罚轻重仍要看实际损害。
三、转账记录为什么反过来证明了诬告
从行为看,陈某是把转账记录当成了证据。但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进过谁的账户,不能证明钱是被谁收下的。
司法认定看的是完整链条:转账是单向的,没有对应的请托事项;法官发现后即退回,退款同样留痕;此前的通话记录显示,陈某以虚假理由联系法官时已被明确拒绝。三组痕迹拼在一起,指向的结论是"法官没有收钱"。
数字支付还有个特点:通过账户转出的钱,会留下时间、金额、收付双方和回流路径。你能截图,对方也能申请调取完整流水。用一笔自己转出的钱去证明对方受贿,等于把最难解释的一环留在自己名下。
网络发布这一步,则把"情节严重"坐实了。材料递到纪检监察机关,还有核查程序可以澄清;把未经核实的指控做成视频反复发布,浏览量二十余万,损害就不只是给某个人添麻烦,而是对一个具体法官的名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实际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批典型案例中认为,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
责任也是分层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把诉讼、执行过程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对判决之后威胁、诽谤承办法官的行为,法院也据此采取过拘留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官这一侧另有制度安排。《法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2026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了同样规定。这套机制既给法官撑腰,也留下一条正式的澄清渠道。
四、不服判决,合法的路怎么走
这起案件要说明的不是"不要告法官",而是"不要用编造的事实去告"。
对裁判结果不服,通道是明确的:民事案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法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法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实名举报、提供具体线索,同样受法律保护。
分界线在于举报时你是否相信它是真的,而不在于事后看它是否属实。
三条线不要踩:不要为了让举报"看起来像真的"而人为制造材料,转账、录音、聊天记录都可能被反向审查;不要在事实核实之前把指控发到网上,传播范围越大,责任越重;不要把"让对方被查"当成目的,反映问题是为了查清事实。
确实掌握线索的,记住三点:留痕,保存原始载体,不剪辑拼接;实名,走正规渠道,便于核查反馈;就事论事,写清时间、地点、具体行为,不加推测。举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行使它不必畏手畏脚,但要对事实负责。
结语
这场官司里,陈某原本只输了一场民事案件,最后输掉的是两年的自由。3万元没有给任何法官留下污点,只给自己留下了一份刑事判决。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可以申诉、可以举报,但不能编造一个犯罪,去换别人被追责。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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