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法官转3万元再举报他受贿—诬告陷害罪的边界

>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这3万元转出去，换不来一个"法官受贿"的认定，只换来了两名当事人的刑事判决。法律禁止的从来不是举报，而是编造一个犯罪事实，把别人送进刑事程序。

**给法官转3万元再举报他受贿，被判刑的为什么是自己？**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一批典型案例，"保护依法履职"部分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这起案件（据中国新闻网、新京报2026年10月21日报道）。

案情不长。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伙同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联系承办法官严某，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自动到账、无法拦截"的特点，向严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3万元。严某发现后即退回。此后二人虚构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拿着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指控严某受贿的视频和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视频总浏览量超过20万次。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江西法院官网披露，该案由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25年8月8日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援引《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共同犯罪、自首的条款。二人上诉后，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这笔钱不是行贿，也不是虚假诉讼
先厘清两个容易混淆的定性。

有人把这笔钱理解成"行贿未遂"，不准确。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本案钱是单方转入，法官既没有索取，也没有收下，发现后即退回，两个要件都不成立。

也有人会想到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发生在原判决之后，陈某没有再另行起诉，走不到这条罪名上。

这3万元的实际作用，是制造"钱确实到过法官账户"的假象：转账记录是真的，通话记录是真的，从中推出的结论"法官收了钱"是假的。法律要评价的正是后者：捏造一个受贿事实去举报，该当何罪。

## 二、诬告陷害罪的三个要件，法条写得很清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款还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翻成平常话：第一，要有无中生有、编造犯罪事实的动作；第二，主观上希望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只是挨批评、受处分；第三，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只是告错了，检举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但并非有意陷害，不构成犯罪。

**诬告陷害罪惩罚的是明知是假、还要让人被刑事追究的行为，举报错了并不必然构成该罪。**

本案三个要件齐备：转账3万元客观存在，但"接受请托、收受贿赂"是虚构的；向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在网络反复发布，指向的是让严某被立案、被追诉；纪委监委实际启动初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视频浏览20万余次，法官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量刑上也可以看出分寸：二年和一年二个月都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法院没有认定"造成严重后果"。诬告成立不等于后果严重，刑罚轻重仍要看实际损害。

## 三、转账记录为什么反过来证明了诬告
从行为看，陈某是把转账记录当成了证据。但**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进过谁的账户，不能证明钱是被谁收下的。**

司法认定看的是完整链条：转账是单向的，没有对应的请托事项；法官发现后即退回，退款同样留痕；此前的通话记录显示，陈某以虚假理由联系法官时已被明确拒绝。三组痕迹拼在一起，指向的结论是"法官没有收钱"。

数字支付还有个特点：通过账户转出的钱，会留下时间、金额、收付双方和回流路径。你能截图，对方也能申请调取完整流水。用一笔自己转出的钱去证明对方受贿，等于把最难解释的一环留在自己名下。

网络发布这一步，则把"情节严重"坐实了。材料递到纪检监察机关，还有核查程序可以澄清；把未经核实的指控做成视频反复发布，浏览量二十余万，损害就不只是给某个人添麻烦，而是对一个具体法官的名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实际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批典型案例中认为，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

责任也是分层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把诉讼、执行过程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对判决之后威胁、诽谤承办法官的行为，法院也据此采取过拘留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官这一侧另有制度安排。《法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2026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了同样规定。这套机制既给法官撑腰，也留下一条正式的澄清渠道。

## 四、不服判决，合法的路怎么走
这起案件要说明的不是"不要告法官"，而是"不要用编造的事实去告"。

对裁判结果不服，通道是明确的：民事案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法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法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实名举报、提供具体线索，同样受法律保护。

**分界线在于举报时你是否相信它是真的，而不在于事后看它是否属实。**

三条线不要踩：不要为了让举报"看起来像真的"而人为制造材料，转账、录音、聊天记录都可能被反向审查；不要在事实核实之前把指控发到网上，传播范围越大，责任越重；不要把"让对方被查"当成目的，反映问题是为了查清事实。

确实掌握线索的，记住三点：留痕，保存原始载体，不剪辑拼接；实名，走正规渠道，便于核查反馈；就事论事，写清时间、地点、具体行为，不加推测。举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行使它不必畏手畏脚，但要对事实负责。

## 结语
这场官司里，陈某原本只输了一场民事案件，最后输掉的是两年的自由。3万元没有给任何法官留下污点，只给自己留下了一份刑事判决。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可以申诉、可以举报，但不能编造一个犯罪，去换别人被追责。**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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