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条例改了——企业的缴存义务和员工的提取范围都变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公积金制度的总章程，1999年出台，2002年、2019年两次修订。隔了七年再动它，动的正是缴存和提取这两个核心环节。工资单上每个月都在扣的那笔公积金，从9月20日起，规则变了。

## 一、先从一份国务院令说起
据中国政府网2026年8月18日发布，国务院公布第844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决定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1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变化集中在两端：员工一侧，提取范围明显扩大；企业一侧，义务没有放松，违规的代价反而更高了。下面分开说。

## 二、员工一侧：租房、装修、交物业费，公积金好提了
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情形，主要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等。房租虽然能提，但有个前提——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这次修改动了第二十四条。修订后可以直接提取的情形新增三类：**支付房租、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把法条翻译一下：过去公积金基本围着买房转，租房提取还设了一道收入比例门槛；现在，租房、装修、交物业费都成了法定提取事由，门槛实质性降低。对暂时没有买房计划的年轻人和租房家庭来说，公积金从"看得见、取不出"变成真正可支配的住房消费资金。条例还留了一个口子——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以后还可能继续扩围。

还有两项配套变化。一是新增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这类没有"单位"的群体，第一次被正式纳入制度覆盖。二是加了一道约束：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骗取公积金贷款的，5年内不得提取、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

提取更容易了，底线也更清楚了：该提的放心提，编材料骗提，代价是三五年动不了这笔钱。

## 三、企业一侧：义务没有松，责任反而更重了
先说缴存比例。修订后的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目前执行的上限是12%）。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各地在区间内的调整空间更明确了。但企业要记住一句话：**比例有弹性，义务没有弹性**。

据此，企业最容易踩的是三个坑。

第一个坑：按最低基数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月缴存额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基数不是当地最低工资，也不是基本工资，而是职工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了省成本统一按最低基数申报，就是条例第二十条明令禁止的"少缴"。

第二个坑：只给部分员工缴。条例第二条写得清楚，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在缴存范围内；第十五条还要求单位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试用期员工、销售、司机，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是应缴对象。这次修改还把"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罚则加码：经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的，罚款从1万元至5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30万元——原先象征性的罚则，这次真正有了牙齿。

第三个坑：用现金补贴替代缴存。有的企业与员工约定"公司每月多给你500元，公积金就不缴了"。这种约定无效。公积金必须缴入公积金专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自愿放弃公积金的协议，法律不认**。钱发了，法定义务一分没少，员工随时可以要求补缴。

## 四、钱被少缴了，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劳动仲裁
不少员工的第一个反应是申请劳动仲裁。这条路走不通。

各地仲裁机构的口径基本一致：因公积金补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例如湖北省人社厅2024年印发的《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明确列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补缴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因在于，催缴公积金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监管职责，不在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内。

正确的路径写在条例里：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也有权督促；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条路不是纸面文章。据广西高院2026年7月发布的案例：钦州一名职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近三年，公司一直未足额缴存，欠缴单位应承担部分4231元。职工离职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实名投诉，中心查实后责令限期补缴，公司置之不理；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限五日内补缴，逾期由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4000多元的小数目，最后走到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来说，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给两类读者各留一份清单。员工遇到欠缴，做三件事：第一，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在职证明；第二，向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第三，单位拒不补缴的，跟进中心的责令缴存决定和后续强制执行程序。企业则应借9月20日施行这个节点自查三件事：缴存基数是否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应缴名单有没有遗漏，确需降低比例或缓缴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单方下调，法律上站不住。

测算口径也一并给出：单位每月负担＝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以月均工资8000元为例，按10%缴存，单位每月负担800元；如果降到5%，每月省下400元，但这400元的缺口，就是将来被责令补缴的欠账；如果连缴存登记都不办，罚款最高可达30万元。

## 五、说到底，这次改的是什么
一句话总结：提取端，公积金从"围着买房转"走向"围着住转"，租房、装修、物业费用得上；缴存端，义务一分未减，罚款上限翻了几倍，监管从督促到信用记录再到强制执行，链条更完整。

**公积金是职工的"安居钱"，不是企业的"弹性成本"。**条例9月20日施行，企业早自查早合规，比事后补缴划算得多。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