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被判罚金却无财产，能追加未实缴的股东来缴吗？

> 公司被判罚金，账户却是空的。罚金刑执行中，能不能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熟悉执行业务的人马上会想到一个办法——民事案件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掏钱。那么，罚金刑执行中，能不能照样办理？

这就是法答网上被咨询过的一个争议问题，实务中的认识并不统一。问题看似冷门，实际上关系到每一家认缴制公司的股东：公司出了事，股东那份没缴的出资，国家要不要来收？

## 一、先看民事执行：这条路是通的
民事执行中，追缴未实缴股东的出资，规则已经成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又补上关键一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是常说的"加速到期"——认缴期限没到，不等于可以一直拖下去。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陈某辉、甘某琴诉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一审为佛山市南海区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411号民事判决，二审为佛山市中级法院（2023）粤06民终10135号民事判决）是典型样本：江西某能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认缴期限排到2050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执行法院裁定追加相关股东。被追加的股东陈某辉、甘某琴不服，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诉讼中，陈某辉用循环转账伪造出"已实缴300万元"的银行流水，被法院识破。判决理由讲得很直白：公司被终本，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告丧失，出资加速到期。二审最终判令陈某辉在228万元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因虚假诉讼被罚款5万元，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可以看到，民事执行中"公司被终本＋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的链条是完整的。

## 二、换到罚金执行：卡在"谁来申请"
问题在于，这套程序能否搬到刑事罚金执行中。两种观点针锋相对。

支持参照的观点理由并不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6条明确，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532条也作了同样规定。罚金是公司对国家的债务，公司资不抵债的状态与民事案件并无不同，股东欠公司的出资也没有变，参照追加似乎顺理成章。

反对的观点则抓住程序要害。**罚金刑执行由一审法院依职权移送立案，不存在民事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而变更追加程序恰恰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启动前提。追加还只是第一步：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依第17条追加股东，当事人不服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两造对抗的诉讼，申请人在罚金执行中缺位，这个诉讼由谁来告谁？最高法院法官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官方解读中也说明过类似的道理：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大多没有申请执行人，缺乏异议之诉的当事人结构，所以案外人异议不适用异议之诉，而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何况，追加事由法定是执行程序的铁则，"参照"能否延伸到追加当事人这种扩张责任主体的事项，规范本身并没有说清。

一句话，民事上通顺的路，在罚金执行里每一环都可能接不上。

## 三、出资义务没有消失，缺的是程序通道
把实体和程序分开看，问题会清楚许多。

实体上，刑法第31条确立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双罚格局，罚金的义务主体是被告单位本身；刑法第53条同时规定，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而股东认缴未缴的出资，本来就是公司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认缴一千万、实缴一百万，剩下九百万在公司出事之前就欠着；公司被判罚金，不改变这笔债。

**争议的实质，不是股东该不该补出资，而是由谁、通过什么程序让股东补。**民事案件中，这个程序问题已经有了答案；罚金执行中，答案还没有写出来。还要说明一点，法释〔2014〕13号第13条对清偿顺序作了安排——人身损害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其他民事债务，都排在罚金之前——国家罚金债权的受偿本就处于谦抑位置，这或许也是制度对罚金执行从严把握的一个注脚。

## 四、综合来看：责任清楚，通道未明
综合来看，从现行规定与公开的权威解读看，民事执行中追加未实缴股东的规则成熟、路径清晰；刑事罚金执行虽有"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兜底条款，但缺少申请执行人这一程序支点，异议之诉无处安放，不宜径行套用民事追加程序。股东出资责任如何向罚金执行传导，有待更高层级的规范给出明确答案。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启示很直接：认缴的数字从来不是摆设，公司一旦陷入刑事追责、清偿困境，加速到期与出资责任大概率会被激活。与其把认缴额写得漂亮，不如把出资做实，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边界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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