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发到数字人民币钱包里，可以不接受吗

> 11月起，江苏一些高校老师的工资，将不再直接打进银行卡，而是先发进一个数字人民币钱包。先把结论说在前面：用数字人民币发工资，法律上走得通；但要不要开钱包、工资进哪个账户，应当同劳动者商量，不能一纸通知说了算。

据IT之家10月26日报道，扬州大学财务处10月20日发布通知：接省财政厅预通知，自2026年11月起，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工资将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发放，相关人员需在10月23日前完成数币钱包的开立与升级。南通大学财务处10月23日也发布了类似通知，办理期限是10月30日，工资、绩效分两张卡发放的，两张对应的数币钱包均需开立。综合报道看，收到类似通知的高校不止这两所。

通知里有一句话很关键：老师们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把钱包里的钱兑换（转出）到原有工资卡。换句话说，工资还是那份工资，只是到账的"入口"换了。入口一换，问题就来了：工资发进数币钱包而不是银行卡，合法吗？不想用数字钱包的人，可以不接受吗？

一、数字人民币是不是"钱"？这一层没有争议

先把第一个疑问解决掉：用数字人民币发工资，算不算法律要求的"货币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境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态的人民币，钱包里躺的就是人民币本身，不是购物卡、提货券那一类东西。还有个背景要说清楚：据央行行长潘功胜10月19日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介绍，今年初数字人民币的新计量框架已经切换，定位由"现金"调整为"存款货币"，但它的法定货币属性没有变。

再看工资端。《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翻成大白话：工资必须是钱，不能拿东西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事件发生在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同样要求：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把这些规定放在一起，结论是清楚的：**数字人民币就是人民币，用它发工资，没有绕开"货币形式"的法定要求。**这与用购物卡、消费券抵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认为"发数币钱包就等于违法发工资"，在第一关就站不住。

二、真正的问题在于：单位能不能单方决定钱进哪个"口袋"

争议出在第二层：工资进哪个账户，单位说了算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翻译过来：发多少钱、怎么发，写在合同里；要改，就得双方商量好，落在纸面上。

从现有公开信息看，两所高校的做法是财务处发通知、限定期限完成开立升级，程序上属于"告知"，看不出与教职工逐人协商的环节；通知也没有给不愿开立钱包的人留出替代渠道。单看这一点，程序确有可商榷之处。

但另一面要如实说明：通知明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兑换转出到原有工资卡，钱到账后能原样转出，金额不受影响。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与降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性质并不相同，教职工的实际损失有限。所以，这场争议的实质往往不是"工资少了"，而是**"我的工资进哪个账户，凭什么单位单方说了算"**。这属于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履行方式调整，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协商，单位也应当为不愿变更的人安排别的出口；至于异议能否成立、方案要不要调整，要看双方如何走程序，不同个案结论可能不同。

还有一层是个人信息。开立数币钱包需要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由钱包运营的商业银行收集，员工还要把钱包收款信息提供给单位。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收集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单位为发工资收集员工收款账户信息本属必需，从银行卡号换成钱包号，信息增量并不大；真正要留意的是钱包运营端的实名认证与交易记录，这是"可控匿名"的制度设计，个人难以拒绝，但有权了解规则。

三、钱进了钱包却取不出来，责任算谁的

这是很多人担心的实际问题，分两种情形看。

第一种，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把钱发进员工的钱包，或者发错了账户。这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责任在单位，员工可以依《劳动法》第五十条主张。

第二种，钱已经进了钱包，但系统故障，支付、转出不畅。此时单位已把钱付到指定账户，员工面对的是与钱包运营机构之间的金融服务关系，应当向该银行主张处理。能否反过来要求单位"再发一次"，法律上没有一刀切的答案，要结合个案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规则判断。无论哪种情形，**发现到账异常，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工资条、到账记录、转出失败的提示截图，都留着。

四、遇到类似通知，普通人该怎么做

如果你也收到单位类似通知，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看清通知全文，确认三点：从哪个月起变更、有没有"自主转出"安排、办理期限和渠道是什么。第二，不愿意用的，别不理，也别硬扛，向财务或人事部门书面提出，说明要求保留原银行卡发放，请单位协商，书面提出才能留痕。第三，协商不成，在编人员可以通过工会、教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编外聘用人员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无论用不用，发薪后记得核对到账金额。

说给用人单位一句：工资支付方式的调整，哪怕一分钱没少，也建议把程序走足——提前告知方案和理由，给不愿变更的人保留原渠道，变更后书面确认。程序做足了，好事才不会办出争议。

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用它发工资不违反法律对"货币形式"的要求；但工资进哪个账户、要不要限期开立钱包，属于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的事项。对普通人来说，记住一句话就够了：**钱可以进新钱包，程序不能省。**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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