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聂某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因协商未果,聂某某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浏阳法院。据2026年10月的报道,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刘某某的监护人一次性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000元。

案件初期,监护人并不认可赔偿,理由是"孩子年纪小不懂事",而且"事故双方都受了伤"。这套听起来很在理的逻辑,恰恰是家长在类似事故里最容易踩的坑。下面三条,值得说清楚。

一、法律对"孩子闯祸谁来赔"是怎么规定的

先说结论:孩子小,不是免责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翻译成大白话:只要孩子造成了别人的损害,先由父母来赔;你平时教育得好、看得紧,也只是"可以减轻",不是"不用负责"。

这条规定还有一个关键点:它的归责依据是监护关系,不是孩子有没有过错。法律不是先问"这个9岁的孩子懂不懂事",而是直接指向监护人——你作为父母,本该管好这个孩子。所以"孩子小不懂事"这句话,在责任认定上几乎没有分量。

赔偿的钱从哪里出?同一条第二款写明:孩子自己有财产的,先从孩子财产里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孩子名下的压岁钱、红包、继承所得等,都可能成为赔付来源。

再看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第(四)项要求,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这两条,本案的刘某某都违反了。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身就可以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这也是交警认定他负主要责任的重要原因。

二、放到这起事故里,三个误解站不站得住

第一个误解:孩子小不懂事,就不用赔。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条不成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落点不是追究孩子的过错,而是由监护人对外承担责任。监护人放任一个9岁的孩子独自骑车上路,本身就难说尽到了监护职责。

第二个误解:我已经尽到监护了,就能全免。也不对。法律给的措辞是"可以减轻",减轻不等于免除。而能不能减轻,要看监护人能否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教育、监管义务。本案的监护人没能证明这一点。

第三个误解:对方也有错、双方都受伤,所以我就不用赔。这里要分清两件事。聂某某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违规载人,确有过错,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注意,是"减轻",不是"免除"。而"双方都受伤"更不能相互抵消——各自的损失,各自按责任比例承担。

理解这三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本案损失总额10余万元、最终赔付却是42000元:一是过失相抵后按责任比例分割,二是聂某某体谅对方家庭经济状况主动作了让步。要提醒的是,这是一份调解协议,不是判决,金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当成同类案件的标准答案,案件结果仍应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三、作为家长,明天就该做的几件事

结合本案,给读者几条实在的建议。

第一,管住"12周岁"这条线。未满12周岁,不要让孩子独自骑自行车上公共道路;未满16周岁,不要骑电动自行车。这不是安全建议,是法规的硬性要求,也是事故发生后判断责任的重要标尺。

第二,心里有数"钱从哪赔"。孩子名下有财产的,会先从孩子财产支付,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补。别以为"那是孩子的钱,动不得"。

第三,委托照看,责任不转移。很多家长把孩子交给老人、亲戚或托管机构看管。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即使把监护职责委托出去,监护人对外仍要担责,受托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交给谁看,同样要上心。

第四,出事别急着"护短"。第一时间报警、配合交警认定、固定证据、安抚伤者,比争一句"孩子还小"有用得多。拒绝沟通、拖延赔偿,只会让矛盾升级、成本更高。

对企业主也提一句:如果你经营的是托管、培训、夏令营等涉及未成年人的业务,安全管理和告知义务要落到实处,否则一旦出事,同样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孩子小不懂事,人情上可以理解,法律上却换不来免责。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基础是监护关系,不是孩子的过错;尽到监护只是减轻,不是免除。记住这两句,比事后争辩更有用。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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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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