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元的蜜薯,和399件的盒马
据上海闵行警方通报,一名女子在三个月内,对盒马鲜生的399件商品申请"仅退款",涉案金额8000余元。警方的还原是:她最初买了一份水果,以"口味不佳"为由申请仅退款,平台客服让她自行处理商品,很快通过。尝到甜头后,她开始频繁下单,用"不喜欢/不想要""支付方式选错""未使用优惠券""内部腐烂发霉"等理由批量申请退款;嘴上说着"不喜欢"的东西,之后又下单同款十余次;收到完好的生鲜,就谎称变质、破损。对于三文鱼、整箱牛奶这类需要骑手上门取件的商品,她把吃剩的部分退了回去。目前,该女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几乎同一天,另一条"仅退款"的新闻也在发酵。据澎湃新闻、北京晚报等媒体报道,河北沧州一名女子花15.31元网购了9斤蜜薯,收货后以"不是榴莲蜜薯""假冒伪劣"为由申请仅退款;商家说卖的是烟薯25,愿意退货退款,对方回了一句"你有本事就过来拿"。商家当晚从山东聊城出发,往返800公里赶到沧州,最后只拿回被吃剩下的3斤。
两件事摆在一起,是同一条"仅退款"规则的两个方向:一头是消费纠纷,一头可能已经越过刑事红线。这条线画在哪里,值得说清楚。
二、平台给的"仅退款",不等于法律给的"免费拿货"
先得说清楚,"仅退款"到底是什么。
它是电商平台设置的一种售后规则,主要用在生鲜、易腐、价值较低的商品上——东西坏了、退货的运费比货还贵,就让消费者不必寄回,直接退款。它是一项平台规则,不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法律给消费者的是"退货退款",以及特定情形下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鲜活易腐的商品本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买家对蜜薯这类生鲜不满意,正常路径是和商家协商,或者按平台规则申请"退货退款",而不是拿走货、留下钱。
道理不复杂:合同一旦解除,钱要退,货也要还。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买家退款后继续占着商品,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商家可以要求返还;货已经不能返还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蒋某诉莫某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桂1102民初5039号,入库编号2025-07-2-084-002)讲的正是这个道理:买家在二手平台收货后申请退款,卖家退了款,买家却拒不退货,法院判令买家按照交易价格赔偿卖家损失。
所以蜜薯案里那没退回的6斤薯,法律上并不算"白得",商家完全可以主张返还或者赔偿。这是滥用"仅退款"的第一层后果——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或者违约。
三、从"不当得利"到"诈骗罪",中间隔着什么
只是偶尔一次、金额又小,事情通常停在民事层面。但当成规模、反复地做,就可能碰到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的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交出财物。数额上,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具体起点由各地确定;上海执行的起点是6000元。涉案8000余元,已经进入这一档次。
这里有个绕不开的问题:消费者面对的是平台,钱也是平台退的,那被骗的到底是谁?人民法院案例库"周某林诈骗案"((2024)沪0114刑初509号,入库编号2026-03-1-222-002)说得很清楚:平台基于交易规则,对退货、退款有审核和处分权限。行为人虚构事实,让平台误以为符合退款条件,从而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商家的货款,可以构成诈骗罪——即便真正受损的是商家,平台只是居中退款。
套到这件案子里:女子虚构"不喜欢""腐烂变质"等理由,让平台把货款退给她,货却没有退回,或者只退了吃剩的。钱货两得,平台和商家同时受损。行为从"占一次便宜"变成"反复骗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虚构事实就都齐了。单次小额,是消费纠纷;系统性、高频、批量,才是诈骗。
四、这件事给消费者和商家各自提了个醒
对消费者来说,"仅退款"是维权的工具,不是省钱的门路。商品确实有问题,该退就退,但两点要守住:第一,理由必须真实,不能为了白拿而虚构质量问题;第二,退款不等于可以留下货,商家要求退回的,应当退回。一次两次或许只是纠纷,次数一多、金额一累计,就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看的不是你有没有按下退款键,而是你有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
对商家和平台来说,遇到恶意"仅退款",别只靠一腔怒气去硬碰。
第一,先把证据固定好:订单、聊天记录、发货和物流凭证、买家申请退款的截图,尤其是能证明商品没有问题的材料。
第二,走对渠道:在平台内申诉、要求人工复核,必要时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金额较大的,直接报警。
第三,回到法律上主张权利: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要求买家返还商品或者赔偿损失,案例库的裁判规则支持按交易价格确定损失。
还有一点商家要知道: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平台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平台规则如果一味迁就买家、让商家"钱货两空",本身也存在合规问题。
至于自己开车800公里上门取货,解气是解气,但买家的地址、电话属于个人信息,贸然上门交涉,可能被指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反而让自己从有理变被动。这口气,靠规则和证据去争,比靠里程表去争更划算。
回到开头那条线:平台规则给的是便利,不是"免费拿货权"。一次退款是售后,反复薅、成批薅,就是用虚构的理由骗取别人的财物。 399件换来一副手铐,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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