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控制权僵局,两条战线同时推进。这背后是一个做企业的迟早会碰到的问题:外国法院的判决,能不能直接拿到中国来执行?中国法院的保全裁定,又能在跨境僵局里起什么作用?

一、一个案子,两条战线,两边都在抢时间

安世半导体的控制权僵局已持续一年多。据公告,企业法庭指定的安世境外管理人近期向上市公司致函,提出"双圈"方案:闻泰科技保留安世半导体境内公司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境外全球其他业务引入外部投资者取得控股权,上市公司仅保留少数股权。闻泰科技已书面回绝,其在回函中称管理人"预先确定了立场",方案意在剥夺其合法投资权益,构成对合法权益的"征收";同时表示仍愿意继续磋商。这是闻泰科技单方面的表述,是非曲直应由法院认定。

对抗还在升级。安世境外向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法庭申请追加临时措施,请求禁止闻泰科技及多名个人继续对Nexperia B.V.的经营管理施加影响。该申请于2026年10月30日开庭,尚未裁决。至于那20亿美元的索赔诉讼,截至公告披露日尚未送达传票、尚未立案,闻泰科技方面对全部指控和索赔金额均不认可。

境内这条线,节奏快得多。双方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于2026年5月22日由东莞中院受理,法院先在8月28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Nexperia B.V.、安泰可(ITEC B.V.)名下价值约21.39亿元的等额财产;11月2日,又对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

二、行为保全禁的不是钱,是动作

多数人熟悉的是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房产。这次用的是另一件工具。《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也可以责令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就是行为保全:财产保全锁住的是"钱",行为保全禁止的是"动作"。

东莞中院这次裁定禁止的内容有三项:出售、稀释、转让或处分安世半导体的股权,或就股权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出售、转让或处分相关境内外知识产权;转让或处分名下或控制的任何资产。违反裁定者,自违反之日起每日罚款10万元,按日累计。第103条同时规定,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控制权之争里,这类禁令的价值在于先稳住局面。股权一旦被抢先稀释、登记变更,或者知识产权被许可、资产被处置,即便将来打赢官司,既成事实也很难逆转。所以境内外双方都在申请临时措施——荷兰企业法庭审理的追加临时措施申请,性质上同样是这类禁令。

中国法院裁定的强制力,直接及于境内的被申请人和它们在境内的行为;涉及境外登记机关的部分,得通过跨境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落地。这就引出本案最值得企业记住的一条规则。

三、20亿美元的判决,到中国不是"自动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依照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99条规定,法院依照条约或互惠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说白了:外国判决在中国不是自动生效,必须先过一道审查,拿到承认裁定,才有在中国执行的资格。

第300条列明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种情形: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中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法院就同一纠纷的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照本案,荷兰的诉讼尚未立案,谈承认与执行为时尚早,最终结果取决于届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应以法院裁定为准。但规则层面是明确的:这20亿美元即便将来判下来,想在中国境内的资产上"落袋",还要完整走过这套审查程序,不是一纸境外判决就能直接划走资金。

四、诉讼和仲裁,判决落地走的是两条路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区别。同样的跨境争议,如果当初约定的是仲裁,将来裁判文书跨境执行的路径和门槛完全不同。第304条规定,境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商事仲裁对应的条约,就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国是缔约国。依公约第5条,只有在仲裁协议无效、未获适当通知而未能申辩、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约定不符、裁决尚未生效、承认和执行将违反公共政策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两条路对比:外国法院判决依赖双边条约或互惠,我国与多数贸易伙伴之间没有判决互认条约,互惠审查的不确定性更大;外国仲裁裁决有全球一百七十多个缔约国的统一公约兜底,落地路径相对明确。所以跨境合同选诉讼还是仲裁,直接决定将来裁判文书能不能在对方国家的资产上执行,这不是程序细节,是实打实的利益安排。

五、跨境经营的企业,这三点现在就该知道

第一,签合同的时候就要想到"将来在哪执行"。争议解决条款不能只看哪边程序方便,要把对方核心资产所在地一起评估进去,选一个裁判结果真正能落地的地方。

第二,遇到对方可能抢先处置资产,保全动作要跟上。行为保全能禁止股权变动、知识产权处分、资产转移这类具体行为,覆盖面比冻结账户大得多。本案里8月先冻结财产、11月再禁行为的组合做法,值得法务同行留意。

第三,控制权类风险要在源头布局。章程、股东协议、内部协议中的表决权、提名权、处置权安排,是僵局出现后能否撑住的关键,等对抗开始再补,往往来不及。

这起纠纷远未终局,各方的说法和主张均应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为准。可以确定的是:跨境争议里没有一纸通吃的裁判文书,胜负分两层——程序上谁先用临时措施稳住局面,实体上判决能否跨过承认这道门。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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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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