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是在干活时受的,他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审查后认为,网点业务由王某某个人承包,甘某某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甘某某不服,起诉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快递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招他进网点的是个人承包人,出事后想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又说他和快递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那他到底算谁的员工?这个案子最后没有等来判决:法院组织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某赔偿甘某某各项损失6.8万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剩余5.8万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甘某某撤诉,10月9日赔偿款全部到位。
钱是拿到了,问题还摆在那里。在快递网点、加盟站、承包门店里干活的人很多,这个问题值得讲清楚。
一、招你的人,不一定是你的东家——劳动关系看实质
先说规则。没签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定了标准:双方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样同时具备,劳动关系就成立。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三个问题:谁在管你、谁发你钱、你干的活是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牌、考勤、工作群里的排班指令、按月结算的报酬,都是证据。
快递行业是"名实不符"的重灾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过一起案件: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3-07-2-490-002,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4民终63号民事判决)。快递员自带面包车、按件计酬,公司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法院不看名头,看实际用工:工作片区由公司分配,报酬按完成任务量按月结算,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都由公司控制管理。最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判断谁是"东家",不看谁在协议上把自己摘得干净,看谁在实际支配这项劳动。
二、没有劳动关系,不等于没有责任
再看本案更关键的一层。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逻辑,是甘某某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关系"与"没有责任"是两回事。
上述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条写在建筑、矿山的语境里,但"谁发包、谁担责"的思路,后来被推广到各个行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该承包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这几条规则说的是同一件事:把业务发包出去,用工责任发包不出去。快递公司把网点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这个人又招了快递员,快递员干活受了伤,快递公司很难置身事外。快递公司和承包人签的协议,只管他们之间怎么算账,对劳动者不生效力。
本案以调解结案,法院没有对那份不予受理决定本身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处理结果以三方调解协议为准。但承办法官在报道里讲的规则提示是实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等于受伤职工的权益没有救济渠道。
三、给干活的人和发包的企业各提个醒
如果你在网点、加盟站这类地方干活,签合同的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承包人""合伙人",甚至什么都没签。有两件事,现在就可以做。
第一,把证据留在手里。工资转账记录、工牌、派件系统或APP的账号截图、微信工作群的排班和指令、考勤记录、招聘广告。平时用不上,出事时,每一样都可能帮你证明"谁在管你"。
第二,不要因为"不予受理"就停下。不予受理只是说人社部门认为你和这个对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终点。你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或者依据上面的规则,直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主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如果你是发包的企业,先算一笔账。发包前查清对方有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协议里把双方责任写清楚。但协议写得再周全,也只在你们内部有效,劳动者照样可以依法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你主张权利。违法发包的代价,是先行承担责任甚至连带赔偿,事后再向承包人追偿——来回的时间、诉讼成本,都是自己的。
说到底:业务可以发包,法定的用工责任发包不出去。干活的人记住,谁在管你、谁发你钱,出了事就找谁;做企业的记住,发包省下的人力成本,往往变成将来要付的法律账。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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