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个案。同一篇报道里,在港口国企开吊车的夏晓琦,工资与正式工一样,年终奖只有1万多元,正式工能拿5万多元;在东北某央企干了近十年的张沁,合同上写的岗位是"进出厂检验工",实际干的却是调度。报道援引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约3300万人,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银行等多个行业。

这些人大多知道自己吃了亏,却不敢动。张磊向公司反映后,得到过一句"不能干就别干了";夏晓琦的父亲说,儿子怕维权不成被穿小鞋。先交代一点:报道中的待遇情况来自当事人自述,涉事企业未正面回应,个案结论应以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但同工同酬写进《劳动合同法》已经十多年,落差为什么还这么大?这篇文章就把法律上的账一笔一笔算清楚。

一、法律其实把义务分得很清楚

很多人默认,给谁干活,谁就该负责到底。劳务派遣恰好相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翻译过来: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法定义务人都是派遣公司,派遣工实际在哪里干活,不改变这一点。《社会保险法》第58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工同酬的依据是第63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注意这半句。它要求的不是工资数字一分不差,而是算工资的规则必须同一套:岗位工资怎么定、绩效怎么算,不能正式工一套、派遣工另一套。配套的第62条还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要求用工单位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争议最大的是年终奖。它算劳动报酬还是算福利,各地法院口径不一。我倾向看一条:用工单位的奖金制度是否对派遣工开放。奖金跟着岗位走、按统一规则分配的,属于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一部分,派遣工有权同酬;制度明确只发给本单位自有员工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派遣工的请求。夏晓琦与正式工工资一样、年终奖却差着四万多元,恰恰卡在这一步。

二、公积金这一步,没有商量的余地

公积金常被当成"额外福利",其实它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第15条要求单位自录用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义务人是谁?对派遣工来说,仍然是派遣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公司,它就是条例上应当缴存的"单位"。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费用怎么分摊,是它们内部的事,不能拿来对抗职工,"用工单位没给这笔钱"不构成免缴的理由。

追缴也要找对门:公积金争议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正确做法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中心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10%的红线,和名实不符的"阴阳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把比例定死: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像港口装卸、产品售后服务这类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派遣工,本身就偏离了制度定位。张沁遇到的"阴阳岗位"——合同写检验工、实际干调度,正是为了绕开对岗位性质的限制。违反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人数处以罚款,派遣单位还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四、账很清楚,难的是落地

从现有信息看,如果当事人干的确实是与正式工同类岗位,工资差额、年终奖差额分别有第63条、第62条撑着;公积金和社保的补缴,义务人是派遣公司。账面并不复杂。

难的是落地。张磊签的合同写明由派遣公司按协议缴社保,但派遣协议他看不到,缴了多少全凭对方说;张沁干到第9年,被要求换一家劳务公司重签合同,岗位没变,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则,却被这样绕开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再加上"不能干就别干了"的暗示,多数人选择沉默。报道里,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认为劳务派遣制度已被滥用,建议废止;也有人担心废止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就业,制度走向尚无定论。但无论规则怎么改,"把补充用工用成省钱工具"都算不过去。

五、真要维权,三件事分开做

第一件事是分清路径。工资差额、年终奖、加班费、社保争议,走劳动仲裁,向派遣公司主张;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公积金单独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社保没有依法缴纳的,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46条主张经济补偿。

第二件事是固定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证件,加上同岗位正式工待遇的线索,比如年终奖发放通知、评优公示。张磊的遭遇说明,派遣协议内容劳动者往往无从知晓,更要靠这些外围证据把事实钉牢。

第三件事是记住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不受这一年限制。别拖到合同到期再想起来。

顺手对企业读者提一句:与其等员工仲裁,不如先自查——岗位是否属于三性、比例是否超过10%、报酬分配办法是否与同类岗位一致、社保公积金是否足额缴存。报道里那位干了6年的派遣工程师,想要的不过是同工同酬、补缴公积金、按正式员工标准缴社保。这三项,没有一项超出法律底线。

劳务派遣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把同样的岗位分出两套待遇、两套规则。报酬分配办法要同一套,公积金和社保的义务人是派遣公司,用工比例有10%的红线,每一步法律都写明白了。差的从来不是规则,而是把规则当真的那一步。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 返回文章列表
星
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预约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