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纸声明说起:协会要给赛场装一道"门"

据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2026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抵制极端球迷越界行为的声明》,协会关注到部分极端球迷针对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持续实施辱骂、造谣和人身攻击,此类行为"从赛场蔓延至网络,又由网络蔓延至现场":有教练员在场边遭个别极端球迷竖中指、辱骂,有教练员、运动员持续收到辱骂短信、骚扰电话和社交媒体私信。协会表示,已协助相关运动员、教练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下一步将"推动建立赛场禁入名单制度,加强现场秩序维护"。

把极端球迷挡在赛场外,很多人会觉得解气。但换个身份想想:你只是一个普通球迷,这件事就冒出一个问题——协会说要"禁入",它凭什么禁止一个人进场看球?这份名单到底是什么性质?会不会有一天,误伤到只想安静看球的人?

先把结论放在这里:协会自己无权"禁"一个人进场看球,它能做的,是依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把门看好,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经营者拒绝服务的权利。边界在哪,往下看。

二、先把规矩讲清楚:谁有权把你挡在门外

先得厘清两种不同的权力。

第一种是公权力,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这类措施直接限制公民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惩戒,也不能由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自行创设。说得直白些:能"罚"一个人的,只能是有法律授权的公权力机关,而不是任何一个社会团体。

第二种是私权利,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和经营自主权。体育场馆、赛事主办方作为经营者,有权决定与谁交易、不与谁交易,这本身受法律保护。

分水岭就在这里:乒协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不是行政机关,自身没有行政处罚权。它推动建立的"禁入名单",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说得通——要么是执行公权力已经作出的决定,要么是行使自己作为经营者的合同权利。

而且,"禁入赛场"这件事,法律其实早有安排。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且,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强行进入的,可强行带离并处罚。

这条规则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是公安机关,不是协会;二是前提是当事人已被处以拘留处罚,也就是先有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三是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不是无限期,更不是"终身"。也就是说,"禁入"是一项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措施,但它的"钥匙",握在公安机关手里。

三、放到这件事里看:协会的名单,边界在哪里

乒协这份名单合不合法,关键看它怎么建。

第一种情形,如果名单是"接"在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后面的——某人因扰乱赛场秩序被警方处罚、被责令限期禁入,协会据此对其不予售票、拒绝入场,这属于赛事组织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使经营自主权,性质上是合法的,也站得住脚。

第二种情形则需要警惕:如果协会自己认定谁是"越界球迷",自己把人列入名单,且没有明确期限、没有告知与申辩程序,那就会踩线。原因并不复杂——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不是执法机关。它依据章程管理会员,这种约束对内说得通;但对普通观众这种"非会员",协会并没有上位法授权去限制他们的权利。把一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交易,实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惩戒,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这类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不能由行业协会以一纸文件自行设定。

尤其要当心"终身禁入"。法律给公安机关的权限,针对赛场越界者最严也不过六个月至一年;行业协会更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自设一道"终身"的门槛。一个无期限、无依据、无救济的禁入,可能侵害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观众买票看球是消费行为,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妨把民航"限飞名单"和铁路"霸座限乘"拿来对照,就能看出"合法黑名单"长什么样。民航的限制乘机,依据是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前提是旅客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限为一年;铁路对霸座者的限乘,同样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司法认定为前提。它们有三个共同点:有公权力的权威认定作依据、有明确有限的期限、有特定的实施主体和程序。 这三条,也是衡量乒协名单能不能站得住的标准。

还需说明的是,从现有公开信息看,乒协目前的表述是"推动建立",具体规则尚未公布;名单如何列入、期限多长、有无申诉和移出机制,都有待官方明确。最终是否合法,要以其正式出台的规则和现行法律为准。

四、这件事给我们的三点启示

对普通球迷来说,不必过度担心。乒协声明针对的是"极端球迷越界行为",正常买票进场、为精彩回合鼓掌的观众,从来不在治理范围内。但如果有一天,你或身边的人被莫名列入某个名单,请记住:协会不是执法机关,一份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期限、没有程序的"禁入",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就其侵害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对赛事运营方、场馆方这类企业而言,这件事更值得当作一次合规提醒。要建"黑名单",务必守住三条线:第一,有依据——以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等公权力认定为前提,不自行认定"违法";第二,有期限——设定明确、合理的期限,不搞无限期,更不搞"终身";第三,有程序——事先告知、允许申辩,提供申诉和移出渠道。三条缺一条,都可能让一份初衷正当的名单,反过来变成法律风险。

说到底,治理赛场乱象,关键不在"要不要治",而在"谁来治、凭什么治、治多久"。协会能做、也该做的,是把门看好、把现场管好;而给一个人"关门"的权力,法律只交给了有授权的机关。这条边界,既是对行业的约束,也是对每一个普通人的保护。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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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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