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绕道买菜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 据《法治日报》2026年10月17日报道（光明网转载），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今年6月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职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他要买葱、姜和蔬菜。从单位到住处的沿途有三家超市，都不卖菜，他只能绕道去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那里定期开市。买完之后，他沿原路返回，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这次绕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家属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符合"上下班途中"的三项要件，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实并不复杂，为什么行政机关和法院得出两种结论？因为它碰到了工伤认定里最容易被误读的一个词——"上下班途中"。

一、"上下班途中"不是一条直线，法律看三个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成日常话说，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只要不是你的主要责任，就算工伤。

但"上下班途中"指哪一段路，条例本身没有细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给出的口径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又列了四种情形：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前两种讲去哪儿，后两种讲顺路干了什么。合起来是三项：目的、时间、路线。**三项同时具备，才叫"上下班途中"。**

二、买菜、接孩子、取快递，哪一种能过关

第三种情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它不是法官自由裁量，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认可。下班路上买菜，法律上本就应该纳进来。

边界在"日常所需"四个字。上海有一起案件可作对照：一名销售岗职工下班打卡后先去健身房锻炼约一小时，再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请（二审案号（2023）沪01行终21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15）。该案裁判要旨是，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规范把握，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两案差别在哪？买菜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必需，健身是个人选择的形象管理，前者属于日常所需，后者不属于；集市采购耗时有限，健身一小时已经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顺路办事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办完自己的事再慢慢回家，就未必还算下班途中。

三、人社部门的问题，是把"合理"读成了"最优"

从公开报道看，人社部门不予认定的理由集中在"绕行"二字：不是最短的那条路，就不算上下班途中。这实际上把"合理路线"等同于"唯一最短路线"，难以成立。**法律要的是"合理"，不是"最优"。** 住处附近买不到菜，绕道去集市是唯一可行选择，这条路线就属于合理；若为买菜多绕几十公里、耗上几个小时，才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范围。

立场差异也是原因。从实践看，人社部门管着工伤基金，审核时倾向从严，怕支出扩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看重条款的保障功能。两套立场不同，结论就容易出现分歧，这类争议常从复议走到一审、二审，原因也在这里。

本案判决的具体理由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以下分析基于公开报道所载事实。

四、还有一道绕不开的关口：谁负主要责任

即便"上下班途中"成立，还有第二个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基本取决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交警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这一关就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认定书因此是决定性证据，人社部门一般不能绕开它自行另作判断。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或者只写"责任无法认定"。这时不要放弃。社保部门对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负有调查核实义务，其无法证明职工负主要责任，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五、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该做哪三件事

对劳动者和家属，三件。

第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取得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没有这份文书，后面的程序往往走不下去。

第二，盯住时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这一年不能拖，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申请被驳回不等于结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企业方，两点。一是别把"绕道"直接当成拒绝的理由，判断标准是目的、时间、路线三项，不是路线是否最短；二是不论最终是否认定工伤，30日内提出申请是法定义务，拖延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法律护住的，是回家路上顺带安顿生活的那一段

"上下班途中"保护的从来不是一条最直的路线，而是一个人下班回家、顺带把生活安顿好的那段路。目的、时间、路线三项，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这趟路，是不是回家路上绕的一小段。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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