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纵览新闻2026年10月27日报道,一名IP属地显示为吉林的网友发布视频:一件标注"天堂电视"的纸制祭祀用品上,印着两位已故演员的照片,有网友指出,那是电视剧《半路夫妻》的剧照。10月28日,视频发布者对媒体表示,这件祭品是他参加葬礼时看到的,具体地点不愿透露。10月30日,正义网转载了澎湃新闻的评论,标题说得很直白:缺德又违法。

高秀敏2005年8月因突发心脏病在长春去世,享年46岁;张少华2021年3月因病在北京去世,享年75岁。据红星新闻报道,高秀敏的家属、编剧何庆魁回应称,挺气愤的,不知道怎么维权,也不知道是谁做的,希望逝者能被尊重。

一、法律的态度很明确:人走了,人格利益还在

不少人有个误区:人一去世,照片就成了"无主之物",谁都可以拿去用。这个理解是错的。

死者没有肖像权,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逝者不再是权利主体,严格说谈不上"肖像权"。《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话讲:人走了,法律换了一种守护方式,把"为这张脸讨说法"的资格交给近亲属。注意,近亲属拿到的是"请求权",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侵权人停手、道歉、赔偿,而不是替逝者"继续行使肖像权"。

精神层面的救济也有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近亲属自己受到的精神伤害,也可以主张赔偿。

这套保护并不新鲜。最高人民法院在鲁迅肖像权纠纷的答复意见中就确认过,公民死亡后其肖像仍受法律保护,近亲属有权起诉;《民法典》第994条不过是把运行多年的规则正式写进了法典。

二、把逝者印上祭品,错在哪里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件事要拆成三层看。

第一层,未经同意的商业使用。肖像保护的核心规则是"同意":《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把可识别的演员照片印上商品对外售卖,是典型的商业性使用;逝者虽无肖像权,这类使用同样要过近亲属同意这一关。

第二层,使用场景不当。祭祀用品的功能是焚烧祭奠,把逝者的脸印上去,等于把逝者的形象和烧给逝者的祭品绑在了一起。即便照片没有歪曲变形,这种使用也难称正当——它冒犯了逝者的尊严,也违背《民法典》第8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有观点认为,只有"丑化、污损"才构成侵害,形象没变形就不算侵权;从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看,未经同意的商业利用,叠加有悖公序良俗的使用场景,"不当利用"同样可能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当然,最终如何定性,应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第三层,责任怎么落。民事上,近亲属可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赔礼道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上,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新版《殡葬管理条例》第44条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第63条对违反者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至于刑事责任,不必急着喊"坐牢":《刑法》第302条针对的是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把头像印上祭品一般够不上这类犯罪。就现有信息看,这件事首先是一起民事侵权,行政查处有明确依据,刑事层面目前还谈不上。

事件本身也得留个余地:目前的事实信息来自网友视频,产品由谁生产、通过什么渠道销售,截至发稿尚无公开的执法结论;澎湃评论也提示,如果视频属于恶意摆拍、编造谣言,同样应当依法处理。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不宜对具体商家下定论。

三、这类案子里,最难的往往不是定性

定性不难,难在"谁来告"。

高秀敏的家属已经公开表态气愤、想维权。只要近亲属愿意出面,诉讼的路径是通的;难点在下一步——产品是谁生产的、谁在卖,目前都没有公开信息,连该告谁都不好确定。

更深一层的问题是:如果逝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愿、不能主张呢?现行法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主要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普通逝者的人格利益,目前主要还得依靠近亲属去守护。近亲属不起诉,法律上就可能留下保护空档,这也是这个领域一直被讨论的短板。

四、真遇到这种事,能做的事很具体

对逝者家属来说,遇到亲人形象被滥印、滥卖,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固定证据,保存商品链接、页面截图,购买实物留好,必要时做公证;第二步,双线投诉,向销售平台申请下架,同时向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新版《殡葬管理条例》的罚则正好用得上;第三步,以近亲属身份起诉,诉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起诉前建议先请律师摸清生产、销售链条,避免告错对象。

对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企业,以及对做文创、广告、AI形象生成的商家,提醒只有一句:人物肖像不是免费素材库。用生者的肖像要书面授权,用逝者的形象更要多问两句——家属同意了吗?这个用途体面吗?把猎奇当卖点,最后换来的是下架、罚单,甚至判决书上的赔偿数额。

人走了,肖像权没有了,人格利益还在。守护这份利益的,一面是近亲属的请求权,一面是公序良俗这条底线。把逝者的脸印上祭品去卖钱,情理上过不去,法律上也过不去。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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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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