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走了，肖像权还在吗

>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人走了，法律并没有就此撒手——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仍受保护，家属有权出面追责。已故演员高秀敏、张少华的形象被印上祭祀用品，把这条规则实实在在地摆到了公众面前。

据纵览新闻2026年10月27日报道，一名IP属地显示为吉林的网友发布视频：一件标注"天堂电视"的纸制祭祀用品上，印着两位已故演员的照片，有网友指出，那是电视剧《半路夫妻》的剧照。10月28日，视频发布者对媒体表示，这件祭品是他参加葬礼时看到的，具体地点不愿透露。10月30日，正义网转载了澎湃新闻的评论，标题说得很直白：缺德又违法。

高秀敏2005年8月因突发心脏病在长春去世，享年46岁；张少华2021年3月因病在北京去世，享年75岁。据红星新闻报道，高秀敏的家属、编剧何庆魁回应称，挺气愤的，不知道怎么维权，也不知道是谁做的，希望逝者能被尊重。

一、法律的态度很明确：人走了，人格利益还在

不少人有个误区：人一去世，照片就成了"无主之物"，谁都可以拿去用。这个理解是错的。

**死者没有肖像权，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逝者不再是权利主体，严格说谈不上"肖像权"。《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话讲：人走了，法律换了一种守护方式，把"为这张脸讨说法"的资格交给近亲属。注意，近亲属拿到的是"请求权"，**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侵权人停手、道歉、赔偿，而不是替逝者"继续行使肖像权"。**

精神层面的救济也有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近亲属自己受到的精神伤害，也可以主张赔偿。

这套保护并不新鲜。最高人民法院在鲁迅肖像权纠纷的答复意见中就确认过，公民死亡后其肖像仍受法律保护，近亲属有权起诉；《民法典》第994条不过是把运行多年的规则正式写进了法典。

二、把逝者印上祭品，错在哪里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件事要拆成三层看。

第一层，未经同意的商业使用。肖像保护的核心规则是"同意"：《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把可识别的演员照片印上商品对外售卖，是典型的商业性使用；逝者虽无肖像权，这类使用同样要过近亲属同意这一关。

第二层，使用场景不当。祭祀用品的功能是焚烧祭奠，把逝者的脸印上去，等于把逝者的形象和烧给逝者的祭品绑在了一起。即便照片没有歪曲变形，这种使用也难称正当——它冒犯了逝者的尊严，也违背《民法典》第8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有观点认为，只有"丑化、污损"才构成侵害，形象没变形就不算侵权；从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看，未经同意的商业利用，叠加有悖公序良俗的使用场景，"不当利用"同样可能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当然，最终如何定性，应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第三层，责任怎么落。民事上，近亲属可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赔礼道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上，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新版《殡葬管理条例》第44条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第63条对违反者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至于刑事责任，不必急着喊"坐牢"：《刑法》第302条针对的是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把头像印上祭品一般够不上这类犯罪。就现有信息看，这件事首先是一起民事侵权，行政查处有明确依据，刑事层面目前还谈不上。

事件本身也得留个余地：目前的事实信息来自网友视频，产品由谁生产、通过什么渠道销售，截至发稿尚无公开的执法结论；澎湃评论也提示，如果视频属于恶意摆拍、编造谣言，同样应当依法处理。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不宜对具体商家下定论。

三、这类案子里，最难的往往不是定性

定性不难，难在"谁来告"。

高秀敏的家属已经公开表态气愤、想维权。只要近亲属愿意出面，诉讼的路径是通的；难点在下一步——产品是谁生产的、谁在卖，目前都没有公开信息，连该告谁都不好确定。

更深一层的问题是：如果逝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愿、不能主张呢？现行法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主要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普通逝者的人格利益，目前主要还得依靠近亲属去守护。近亲属不起诉，法律上就可能留下保护空档，这也是这个领域一直被讨论的短板。

四、真遇到这种事，能做的事很具体

对逝者家属来说，遇到亲人形象被滥印、滥卖，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固定证据，保存商品链接、页面截图，购买实物留好，必要时做公证；第二步，双线投诉，向销售平台申请下架，同时向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新版《殡葬管理条例》的罚则正好用得上；第三步，以近亲属身份起诉，诉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起诉前建议先请律师摸清生产、销售链条，避免告错对象。

对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企业，以及对做文创、广告、AI形象生成的商家，提醒只有一句：人物肖像不是免费素材库。用生者的肖像要书面授权，用逝者的形象更要多问两句——家属同意了吗？这个用途体面吗？把猎奇当卖点，最后换来的是下架、罚单，甚至判决书上的赔偿数额。

人走了，肖像权没有了，人格利益还在。守护这份利益的，一面是近亲属的请求权，一面是公序良俗这条底线。把逝者的脸印上祭品去卖钱，**情理上过不去，法律上也过不去。**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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