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的、做企业的,对"罚多少"这三个字不会陌生。同样的违法行为,有人罚几百,有人罚几万;有人拿了顶格罚单,有人教育几句了事。过去这些年,法院是通过一个个案件在纠正"过罚不当",但个案纠偏总是慢的。这次新规,等于把司法实践反复确认的尺度,提前写进了执法规则。罚多罚少怎么算、被罚了怎么争取从轻,值得每个经营主体弄明白。
一、法律早就写了"过罚相当",落地却一直缺标尺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翻译过来就是:罚款的轻重,必须和违法行为的"分量"相匹配。卖二十斤韭菜和卖一车问题食品,性质、情节、危害程度都不同,罚同样的钱,就是过罚失当。
这一条在理论上没有争议,问题出在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列明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比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不予处罚的三种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但条文是原则性的。什么算"初次违法",两年没犯算还是五年没犯算?什么算"危害后果轻微"?过去各地认定口径不一致,企业难以形成稳定预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案件中,个体户张某良少量购进韭菜零售,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市监局罚款5.3万元;法院二审认为其货值小、无已知危害后果、并非故意,改判罚款1万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5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入库编号2024-12-3-001-001)。另一起案件中,某公司在网站广告里使用了"最佳选择"的绝对化用语,被罚款20万元;法院认定其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撤销了处罚决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行终754号行政判决书,入库编号2023-12-3-001-004)。
法院能纠偏,说明尺度本来就在,只是没有提前给到执法一线。新规要补的正是这个缺口。
二、新规立了什么规矩:五个阶次,一把尺子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把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每个阶次对应什么情形,逐档写明。对经营主体来说,有三处变化最值得留意。
第一,"首违不罚"有了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新规明确:初次违法,指两年内第一次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并且产生危害后果的,间隔时间是五年。认定时,执法人员要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同一性质违法记录的,视为初次违法。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提醒:初次违法不是"免罚金牌",不予处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从轻和减轻第一次被划清边界。过去两者的适用情形合并规定,边界模糊,基层要么不敢用、要么乱用。新规区分设定: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受他人诱骗、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处罚。同时明确,仅有配合调查这一个情节,不能减轻处罚,防止"大过轻罚"。
第三,裁量过程从"凭感觉"变成"有算法"。新规要求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全部案情,不能只盯一个情节下结论;对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复杂案件,先评估各项情形的影响程度,影响相当的,同向叠加、逆向抵减,相差较大的,以主要因素为主、兼顾其他。裁量基准要向社会公开、动态更新,处罚决定文书里应当写明基准的适用情况;把从轻调整为减轻,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被罚款了,企业可以做的四件事
规则立起来了,落到自己头上时怎么用?结合新规和已有裁判,如果你或者你的企业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告知,有四件事值得做。
第一,立即改正,并且留下证据。下架、整改、召回、退赔,每一步都要有书面记录。"及时改正"是从轻、减轻和首违不罚共同的前提,口说无凭,证据说话。
第二,主动对照法定情形,逐项主张。有没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是否如实供述了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有没有协助查处的立功情节?新规把这些情形明确为"应当"从轻、减轻,这不是执法人员的"人情",是企业的法定权利。
第三,要求写明裁量依据。新规施行后,处罚决定文书应当写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企业可以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直接引用本省的裁量基准条文,主张对应的处罚阶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面两起改判、撤销的案件,就是走这条路走出来的。
第四,对预期要客观。首违不罚有严格的条件,涉生命健康、金融安全并产生危害后果的,要查五年;仅有配合调查,换不来减轻处罚。罚款的从宽空间,来自企业自己的改正动作和法定情节,不来自讨价还价。
罚款的目的从来不是把钱收上来,而是让人改正、让市场干净。这次新规的价值,在于把"小过小罚、大过重罚"从一句原则,变成了一张看得见的标尺——执法者有章可循,经营主体心里有数。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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