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1日起,这笔账要重新算了。据新华网10月30日报道,《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当天起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可处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报道同时点明: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

把"转正再补"当作常规操作的企业,和签过这类声明的员工,都需要知道一个结论:社保不是转正后才有的福利,而是从入职第一天就开始的法定义务。

一、试用期不是免缴期,社保从用工之日起就要缴

有些企业觉得,试用期只是双向考察,转正了才算"自己人"。这个理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入职第一天起,双方就是劳动关系,试用期只是这段劳动关系里的一段,不是权利打折的过渡期。

缴费义务的起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写得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意,法条说的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是"自转正之日起"。三十日是给企业办手续的时间,不是观望的余地——最迟第三十天登记合规,"等转正再说"从第一天起就在欠账。

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翻译过来就是:劳动关系存续一天,社保就得按月、按实际工资足额缴,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缓一缓""少一点"。

二、"转正再补",补的不只是本金,还有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先欠着、转正后一并补,行不行?补还是要补,但代价远超本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日万分之五累加,欠上一年,滞纳金就超过欠缴额的百分之十八。

新施行的《裁量基准》把罚款尺度进一步细化: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社保,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按欠缴金额和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新华网报道中举例:一家公司欠缴社保600万元、占应缴总额的35%,落入最高档,罚款可达1800万元,外加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企业来说,哪怕欠缴金额不大,只要被责令后仍拖着不缴,罚款同样适用。"转正再补"的准确读法是:先违法几个月,再连本带息地补。

三、员工签了"自愿放弃",协议同样无效

实践中更常见的,是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参保的声明,公司把省下的社保费折成现金。不少员工是主动配合的——每月多几百块,眼下确实实惠。

但这类协议在法律上一律无效。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同样无效。缴纳社保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的强制性义务,企业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不属于双方可以协商处分的范围。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把这个问题彻底敲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6-07-2-490-001)就是典型:劳动者入职时签署声明,自愿放弃参保、社保费随补助发放,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参保,一个月后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仲裁和一审都没支持经济补偿,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09.63元((2024)京02民终311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裁判理由点破了这类声明的实质:劳动者在谈判中处于弱势,放弃社保往往不是真实自愿,而是为了获得工作岗位"被迫作出的无奈之举"。

一句话:签了字,不算数;拿了补贴,也抵不掉公司的缴费义务。

四、员工手里还有一张牌: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协议无效,员工的救济权利却是完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同样明确: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员工来说,不仅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还可以据此辞职并拿到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前述朱某平案正是这样判的。对公司而言,这笔补偿只是直接成本之一;如果一批员工援用这一条离职,代价会大得多。

五、关于社保,记住五个"不能"

把规则归拢一下,五个"不能"值得记牢:

不能拖。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要办登记,等转正再办,就是欠缴。

不能缓。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不能少。按实际工资足额申报,靠压低基数省成本,同样属于未足额缴纳。

不能抵。现金补贴替代不了参保,"不交社保多给500块"的承诺无效。

不能弃。员工签字放弃也无效,企业该缴照缴、该罚照罚。

给企业主的建议是把补缴做在前面:新规施行后全国处罚尺度统一,欠缴被查处的确定性上升,与其事后面对补缴、滞纳金和罚款,不如主动核对在职人员参保状态,把新入职员工全部纳入当月申报。历史欠缴涉及追缴时效、处理程序等复杂问题,实务上尚待进一步明确,主动补缴通常是损失最小的路径。

给员工的建议是三步: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放弃社保声明等证据;先要求公司限期补缴;协商不成的,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现为税务部门)投诉要求追缴,或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后者建议先咨询律师,把程序走对。

社保这件事,试用期和转正后没有任何区别:用工第一天,就是缴费第一天。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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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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