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要理由,而且理由必须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三个真实案例可以说明。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5月18日发布的普法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黄某在试用期届满前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公司拿不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补足降薪差额。据人社部中国就业网2021年3月26日转载《劳动午报》的报道,宋玛丽入职刚满一个月,公司以"工作态度不好""不具备沟通能力"这类主观评价将她辞退,因举证不足被认定违法解除。据光明网2023年4月20日报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中,小陈因拒绝元旦期间加班,被公司以"试用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余元。

三个案子,企业都输了。输在哪儿,值得每一家用工企业看清楚。

一、法律先给结论:试用期不是"想辞就辞"的自由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翻译成大白话:试用期内单方辞退员工,合法理由只有一张固定清单——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情形,以及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两种无过错情形。清单之外的理由,比如"不服从安排""和领导合不来""感觉不合适",都站不住。而且无论依据哪一项,都必须向员工本人说明理由。走第四十条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这条路还有额外门槛:先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并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反过来,把"考核排名末位"直接当成辞退依据,同样不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明确,劳动者在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本身也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途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4-07-2-490-002,(2019)京0108民初44374号、(2020)京01民终5195号)中,公司把三个月试用期又延长三个月,即使员工当时表示认可,法院仍认定属二次约定试用期,判公司按第八十三条,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就超过法定上限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二、"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盯的是三样东西

实践中,企业援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辞人,败诉几乎都败在举证上。法院通常看三样东西。

第一,录用条件是否事先明确告知。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转正条件,应当在招聘或入职时白纸黑字让员工签字确认。宋玛丽案中,公司拿出了试用期岗位录用条件确认书,但写的是"较强的沟通能力""与各方保持良好关系"这类主观表述,先天难以衡量。

第二,考核是否客观、有过程。不能事后拿"态度不好""客户不认可"凑数。宋玛丽案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部分由其单方作出,缺乏客观的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没有员工参与的考核,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三,解除时是否把事由告诉了员工。宋玛丽案中,公司主张解除前曾就"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员工口头沟通,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判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句话:不是老板觉得"他不合适"就算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企业要拿出事先有约定、过程有考核、结果有送达的完整证据链。

三、程序上的坑,同样会让企业输

理由站得住,程序出错,一样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常见的有三种。

一是未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解除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书面解除通知写明事由和依据是基本动作。二是未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要求单方解除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已建工会的企业没走这一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起诉前补正的除外。三是不出具解除证明。第五十条要求解除时出具书面证明;第八十九条规定,不出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还要赔偿。

宋玛丽案还有另一面的提醒:违法解除一旦认定,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会看双方的信任基础还在不在。该案中双方已互不认可,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员工可另行主张赔偿金。但对企业来说,这不是"输了官司还能省钱"的捷径——按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四、企业主和试用期员工,各自该做什么

如果你是企业主,试用期辞退前备齐三份证据:其一,入职时员工签字的录用条件确认书,考核指标尽量量化;其二,过程考核记录,考核表、工作成果评价、沟通记录,最好有员工签字或邮件确认;其三,解除环节留痕,书面通知写明事由,履行说明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证明的义务。再记两笔账:试用期到期不转正还继续"考察",就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同样要按第八十三条赔偿;违法解除的代价是二倍赔偿金加时间成本,解除前让法务把证据过一遍,比事后打官司便宜。

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四件事记牢:入职时主动索取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留存书面材料;日常工作留痕,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保存好;被辞退时要求书面通知写明理由,不服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内辞职也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双向的诚信,才是试用期的本意。

试用期是双向考察,不是单向的"廉价用工期"。企业想依"不符合录用条件"辞人,先把证据链做扎实;员工遭遇"随便辞",法律也从来没有缺席。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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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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