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问题不只是企业的事。试用期的长短、工资,直接决定求职者头几个月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划了硬杠杠,可以先说结论: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工资底线,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因双方"同意"而改变。
一、试用期不是想定多久就定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把试用期上限和合同期限绑在一起: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翻译过来:合同签得越长,允许的试用期越长,但封顶六个月。签一年期合同,试用期最多一个月;签三年期合同,最多六个月。还有两类合同干脆不允许设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比如约定"项目做完,合同终止"的那种。
第十九条里另有两款常被忽略。其一,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存在"先试用、满意了再签合同"的操作空间。其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这个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一份"试用期合同"没有意义,那三个月在法律上就是正式合同期,员工按正式员工对待。
二、试用期工资,有两条不能碰的底线
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双重下限:前一档看企业自己的工资结构,后一档看当地最低工资,两者同时满足,按高的执行。打折本身法律不禁止,但折后工资不能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破了一条,就是违法。
三、延长试用期?先过"只能约定一次"这道关
实务里最容易踩的坑,是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少企业的理解是:只要试用期总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法定上限,先约定三个月、再延长三个月,就不违法。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案例给出了相反答案。某途教育公司与王某华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这个长度本身合法;王某华试用期内没有签单,公司发出延期考察通知,把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前后共计六个月,单看期限没有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仍认定,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相应工资差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437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2)。
这个案子把规矩讲清楚了:延长试用期就是第二次约定,哪怕总长没有超过六个月,也不行。同理,调岗升职、续签合同,都不能再设试用期;离职后重新入职的,个别案件里有不同认识,主流口径也是不行——同一个人在同一家单位,试用期只能有一段。
四、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超出部分要按转正工资赔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的关键是"赔偿金"三个字。超出法定试用期或者属于二次约定的部分,企业要按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再赔一遍。试用期内已发的工资照付,超出部分另行支付赔偿金,不是补个差价了事。在前面那个案子里,公司为违法延长的三个多月支付了赔偿金42027.59元,另有工资差额6480.04元。
五、这份清单,求职者和企业都用得上
如果你是求职者,入职时做三件事:第一,看合同写的试用期长短,对照三档期限,短期合同和项目合同,法律根本不允许设试用期;第二,看试用期工资,对照两条底线,明显打折的留好工资条;第三,收到"延长试用期"通知的,把通知留存下来,属于二次约定或超出法定期限的,可以主张赔偿金。
如果你经营企业,试用期的合规成本远低于事后赔偿。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对应关系,让经办人照着第十九条填;延长试用期、二次录用、转岗,一律不再设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发放前,先对照这两条下限。
试用期是考察期,不是低成本用工期:六个月是期限的顶格,一次是次数的上限,两条工资底线是法定标准。这三条都写在劳动合同法里,任何一方签字同意,也改变不了。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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