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把两人的往来账目一笔一笔对了一遍:5年多里,陈某向周某转款537万余元,周某也向陈某转款536万余元,双方转款几乎相抵,差额只有5483元。法院认定,这5483元不能证明存在正当往来依据,属于陈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周某返还王某54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很多人看到这个案子,心里都会冒出同一个问题:丈夫给第三者的钱,妻子到底能不能要回来?这个问题背后,是一整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一个人的钱包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翻译成大白话:婚后的收入,不管记在谁名下,都是两个人的,大额支出要商量着来。
有人会问,钱在丈夫的银行卡里,他转给谁难道不是自己的自由?这就涉及《民法典》第1060条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行为,对双方都发生效力,买菜、交学费、看病,一方做主就行。但给第三者的大额转账,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这个范围处分共同财产,又没有经过配偶同意,就动到了对方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得更直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处理——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几条规则串起来就是:婚内收入是两个人的,背着配偶把大额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既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又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
二、要回的是全部,不是一半
实践中曾有一种说法:共同财产里本来就有丈夫的一半,妻子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这个说法已经过时了。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8-2-102-00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再204号民事判决)给了明确答案。该案中,丈夫何某荣因婚外情向李某转账37.94万元,一审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二审只判返还一半即11.59万元,再审改判李某全额返还23.17万元。再审的说理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无过错方有权追回全部赠与财产。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标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原则上很清楚:能要,而且原则上要回的是全部,不是一半。
三、为什么这个案子只判还5483元
回到济南这起案件。妻子主张的返还金额并不是537万元,庭审中变更为85043元,法院最后只支持了5483元。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关键在于,转账不等于赠与。陈某和周某之间互有大量转款,陈某辩称这些往来源于生意周转、借款还款,不存在赠与。法院没有一概而论,而是逐笔理账:有正当往来依据的转款,不属于擅自处分;剔除之后,真正说不清来路的差额只有5483元,这部分才被认定为无效的赠与,由周某返还。
这个结果对想主张权利的一方是个实在的提醒:打这种官司,账要算得清,证据要跟得上。对方一句"这是借款""这是生意往来",就可能把一笔转账从赠与变成正常经济往来。主张赠与的一方,要拿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证明这笔钱是"给"出去的,不是"借"出去的,也不是"还"出去的。
四、遇到这种事,可以做三件事
第一,固定转账记录。把配偶名下的银行流水、微信和支付宝账单打印出来,逐笔梳理转给对方的钱,同时留意对方有没有反向转款——济南这个案子,反向转款直接从返还金额里扣掉了。
第二,留存能证明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聊天记录、照片、出行记录都可以。冯某慧案里,法院正是先认定了婚外情存在,才认定赠与无效。
第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济南这个案子的原告申请了保全,法院判决对方承担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钱判回来之前,先把它看住。
还有一点可以了解:冯某慧案里,出轨一方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和第三者一并处理,不必分两次官司。
婚姻里的钱是两个人共同的。任何一方背着另一方把大额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法律不认这个账。至于每一笔钱怎么算、最终能要回多少,要以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为准。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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