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处分了两件事: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存款,张先生自愿补偿李女士100万元。离婚后,100万元没有按约支付,李女士起诉追讨。

庭审中她才得知另一件事:张先生的母亲在她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兄弟姐妹办理继承公证,按遗嘱继承了62.5%的份额,四人将房屋出售,张先生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

李女士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这400余万元。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了她的分割请求。报道未披露案号,以下分析基于报道披露的事实与现行有效法律。

这笔钱能分,不是因为李女士运气好,而是因为遗嘱少写了一句话。

一、婚内继承的财产,先推定为两个人的

《民法典》第1062条列举夫妻共同财产,第四项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书指向第1063条第三项。通俗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者受赠得到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划出例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两条合起来,是"原则共同、例外个人"。继承发生在什么时间,决定原则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先生母亲去世时,两人尚未离婚,继承已经开始,这份份额先落入共同财产的范围。遗嘱是否构成例外,再看遗嘱怎么写。

二、"遗嘱写了给儿子",为什么还不够

报道披露的关键细节是:张先生母亲的自书遗嘱写明了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没有写明该份额只归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据此认定该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会不理解:遗嘱指名给了儿子,怎么还算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给谁"和"排除谁"是两件事。遗嘱写"由我儿子张某继承",解决的是继承人范围,排除的是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儿媳。要隔断配偶的共有权,通常还得有另一层意思:这部分财产只归我的子女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少这一句,遗嘱只完成了"传给子女",没完成"只传给子女一个人"。

一句话之差,结果相反。遗嘱若写明"由我儿子张某个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这400余万元就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女士分不到。

举证责任也在这里。主张"这是我的个人财产"的一方,要拿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的排他性表述;拿不出,就回到共同财产的推定。本案要举证的是张先生,不是李女士。

三、离婚时没写进协议,不等于放弃

可以想见的抗辩是:离婚协议已经把财产分完,事情已了结。

这个抗辩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漏掉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单独起诉分割。

这里要分清两条路径。《民法典》第1092条针对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有这些行为,离婚后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对过错方还可以少分、不分。本案李女士是在另案庭审中才得知这笔钱,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走的是第83条,不是第1092条。门槛不同:第1092条要先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等行为;第83条只需证明这笔财产离婚时确实没有处理过。

时效也不同。解释(一)第84条规定,依据第1092条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单纯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性质上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有观点认为不受三年时效限制,也有法院参照三年掌握。本案李女士得知后另行起诉,两种算法都不构成障碍。

还有一种常见抗辩:这笔钱早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了。要分开看。继承所得在婚内消耗完毕、没有转化为其他财产的,离婚时没有可分割的标的;转化为房产、车辆、存款的,分割对象是转化后的财产。本案继承的是房产份额,出售后成为400余万元现金,形态变了,共同财产的性质没变。

四、三句话,给三类人

第一句,给打算立遗嘱的人:想让财产只落到自己子女一个人手里,遗嘱里要写清楚"只归某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只写"由我儿子继承",隔不断配偶的共有权。

第二句,给正在谈离婚的人:财产清单要写全。房产、存款容易想到;继承所得、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容易漏。可以在协议里加一条兜底:双方确认除列明财产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日后发现遗漏,另一方保留请求分割的权利。这类条款怎么写才有效,建议交律师起草。

第三句,给离婚后才发现的人:先固定证据,再谈诉讼。继承公证书、遗嘱、房产过户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流水,能调的先调;自己拿不到的,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间上不要拖,涉及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三年从发现之日起算。

婚内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让它只属于一个人,遗嘱里得有一句排除配偶的话。离婚协议漏掉的财产,不会因为签了字就一笔勾销,离婚后仍然可以主张分割。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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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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