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

> 法答网上有一条提问，只有一句话："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问题越短，争得越凶。一种意见认为，这三笔钱是"养命钱"，带有社会保障属性，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说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当排除在执行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它们就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欠债还钱，没有不能动的道理。

**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法院到底能不能动？**

这个分歧不是概念之争。对申请执行人，它决定一个终本案件还有没有回款可能；对被执行人，它决定每月到账的钱是被一次性划走，还是只扣一部分。

## 一、争的不是"是不是他的钱"
退休金与基本养老金，都是离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固定收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与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来源略有差别，执行规则没有不同。住房公积金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三笔钱都不是"第三人的钱"，而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争点在于：这些带社会保障功能的财产，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动，动的时候留多少。

## 二、"养命钱"论曾占上风，最高法的口径后来变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查封、冻结、划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2年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也说，基本养老金在发放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抵债。这两份文件至今有效，是"不能执行"一方最硬的依据。

同期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给出了另一半答案：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清偿时，法院可以要求发放单位或社保机构协助扣划，但应当留出必要生活费用，标准参照当地规定。2014年《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更直接地指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可以冻结、扣划，前提是预留其及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保机构有协助义务。

两组文件并不真矛盾。**分界线在钱的位置：仍在养老保险基金池里的钱不能动，已经确定归属于某个离退休人员、只是由机构代发的钱可以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法答网就此问题的答复也是这个口径：退休金、养老金均属退休后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可以执行，但应预留必需生活费用。

## 三、公积金：先看提取条件，再看执行方式
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在"能不能"，在"够不够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了六种可以提取余额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013年最高法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把执行条件与此对接：被执行人已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对账户余额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58，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5执复76号执行裁定）把反面讲清楚了。被执行人系在职职工，公积金账户有26万余元，不符合提取条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直接扣划，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复议。复议法院撤销了扣划裁定：公积金在专户内属于专款专用的特殊资金，缴存人不具备处分权，只有符合提取条件并提取至个人账户后，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财产。裁判要旨归纳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的，在提取条件满足前，一般不得直接扣划。

**不符合提取条件，不等于公积金绝对不能执行；符合提取条件，也不等于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马登科在《对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执行的利益平衡》（《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中提出"执行但不提现"：不划出现金，而将款项划入对方的公积金账户。该文举的例子是离婚等共有财产分割中公积金份额的给付，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能否照此办理，实务上尚无统一做法。法答网答复也留了空间：对已有住房、不再需要公积金购房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可探索执行方式。从现有公开信息看，直接扣划仍以符合提取条件为常态。

法答网答复还提了几个操作要点：公积金执行具有补充性，应先执行其他财产；已用公积金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才能执行余额；已缴存在账户内的，按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协助；单位应缴而未缴的部分，按收入适用第二百五十四条，单位和管理中心共同协助。

## 四、真正的红线：生活必需费用怎么留
另一起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3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执复138号执行裁定）是个好样本。执行法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16.3万元，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本人保留了生活费用，却没有审查其扶养家属。被执行人主张按工资的50%预留。复议法院认为：账户内工资属于责任财产，可以扣划；但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的儿子，应保留至成年的生活必需费用；其父母虽已七十多岁、丧失劳动能力，但均为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属于有生活来源，不再为其保留。这套规则对养老金同样适用：每月到账后先划出必需费用，剩余部分才可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该标准确定；第四条规定，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三条合起来，就是保生存、执超标。

分歧在"留多少"。多数法院按当地低保标准留存，简单但偏低；也有观点主张按家庭实际情况上调，因为低保只解决吃饭，医疗、房租、照护都未计入。公开裁判中前者仍是主流。

## 五、综合来看：能执行，但有三道闸门
综合现行规定和主流实务观点，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只是要通过三道闸门：一是性质关，社会保险基金本身不得查封、冻结、扣划，落到个人名下的待遇才可以执行；二是条件关，公积金原则上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提取条件，并作为补充性财产；三是保障关，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生活必需费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同一答复还明确，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不作为普通财产冻结执行。

对债权人，查控时不要只盯银行存款，养老金账户、公积金账户都是可查可冻的财产线索，但冻结不等于能划走，公积金能否变现取决于提取条件是否成就。

对被执行人，主张保留生活费用靠的不是口头说明，而是收入证明、扶养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在读证明、医疗支出凭证；有扶养家属不申报，法院通常只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本人留存。

也要看到，公积金"执行但不提现"的适用范围、超标养老金的留存比例，目前仍缺少统一规则，各地做法并不一致。这是法答网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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