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打赏能退款吗？650万这案子说清了一个前提

> 据央视《法治在线》2026年7月29日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消费纠纷：一家人累计在短视频平台充值打赏主播650余万元，事后家长以"是孩子偷偷花的钱"为由起诉平台，要求全额退款，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是该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法律不是规定"未成年人打赏可以退"吗，怎么这次没退成？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这条规则保护什么，以及一个常被忽略的关键——举证责任。

## 一、一家三口打赏650万，事后把责任推给了孩子

2024年4月，一名17岁的高中生在母亲陪同下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某短视频平台。她称，自己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间，用母亲的手机号注册了3个账号，向多名主播打赏共计310余万元，母亲对此不知情。她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笔消费未经监护人同意，应属无效，要求平台全额退款。

案件审理中，事实逐渐偏离了原告的说法。平台核对流水后发现，这3个账号的实际充值金额并非310万元，而是560余万元。法院进一步溯源核查，又发现第4个与原告相关的账号，实名认证人是原告的父亲，充值打赏90余万元。4个账号合计，金额达到650余万元。

原告既说不清账号数量，也说不清充值数额和打赏对象。而平台和法院掌握的证据，指向了另一个版本的事实。

## 二、"未成年人打赏可退"，这条规则保护的是什么

先看法条。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确有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翻译成白话：8岁以上的孩子做交易，一般要经过父母同意，或者事后由父母追认，才发生效力；只有纯获利益、和他年龄智力相称的事，他可以自己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孩子自作主张做超出他认知能力的大额交易，家长不认，这个行为就难以生效。

在具体政策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第十四条规定得很直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者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说得再直白些：孩子没经家长同意，打赏了一笔明显超出他年龄认知的钱，这笔钱可以退。

人民法院案例库里就有这样一个例子。程某甜诉上海某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6-137-002）：一名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间打赏主播21.7万元，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最终促成调解，平台全额返还。这才是这条规则本来的样子。

但请注意规则的两个前提：第一，**打赏行为真的由未成年人实施**；第二，**监护人确实不知情、没同意**。缺了这两条，规则就无从适用。而这起650万的案子，问题恰恰出在这两个前提上。

## 三、能不能退，关键看证据在谁手里

这就引出本案真正的胜负手——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放到未成年人打赏退款纠纷里，这意味着：主张"这笔钱是孩子花的、我不知情"的一方，也就是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它不是"只要家长说是孩子打的，平台就得退钱"。

这个分配并不难理解。交易记录、账号信息，平台有；但"这笔消费究竟是谁操作的""家长到底知不知情"，最清楚的恰恰是当事人自己。所以法律要求主张方先把话说实、把证据摆出来。

本案中，原告主张3个账号的310余万元系自己操作、母亲不知情，但她提交的账号信息、银行流水等均属间接证据，陈述又前后矛盾。反倒是平台一侧的证据，说明了这些消费并非未成年人单独完成。

## 四、法院从哪些细节，认定家长"知情"

法院认定监护人知情、参与并放任，靠的不是某一句话，而是一串相互印证的细节。

第一，人脸识别记录。平台对大额消费设有限额，单日达到一定额度就要求人脸解锁。涉案4个账号在解除消费限制的过程中，父母先后刷脸验证20余次。每一次刷脸，都是成年人主动解除限制的行为。

第二，连麦录音。与主播连麦的声音，经比对与原告母亲高度一致。

第三，账号留言。评论内容大量涉及"上班""开车回家""养孩子"等成年人生活场景，甚至留下"用未成年人申请、造假"这样的表述。

第四，消费时间。打赏多集中在凌晨，与一名高中生的在校作息明显对不上。

第五，起诉维权期间，涉案账号仍在继续大额充值打赏。

法院据此认为，从现有公开信息看，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充值打赏均系其本人所为；相反，涉案账号的消费特征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存在明显矛盾。退一步讲，即便其中少量消费系原告所为，其父母作为账号实名认证人，多次刷脸解除消费限制，甚至为原告提供资金，已构成对打赏行为的默示同意。网络服务合同有效，退款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服判。

## 五、这件事给普通人提了三个醒

一是给家长：别把"未成年人退款"当成随手可用的免责工具。这条规则是为真正受了损失的家庭兜底的。家长自己知情、甚至主导消费，事后再把孩子推到前面"背锅"，不但退不了款，还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按《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训诫、罚款，甚至涉嫌虚假诉讼。

二是给确实遇到孩子乱打赏的家庭：第一时间做三件事——保存孩子操作设备的记录、家长不在场的证明等证据；尽快向平台客服提出退款申请并保留全部沟通记录；协商不成再起诉，且证据要经得起核验。这条路走得通，前提是事实成立、证据扎实。

三是给平台和从业者：未成年人打赏退款机制要真正落地，身份核验、消费限额、青少年模式不能形同虚设；平台尽到核验义务的，权利主张也要回到证据上来。

说到底，这案子不是"未成年人不能退款"，而是"这笔钱压根不是未成年人花的"。

**未成年人身份，是法律保护的起点，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遇到大额打赏纠纷，先分清事实、再看证据，比先喊一句"孩子还小"有用得多。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