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里死过人，房东不说——“凶宅”退租的法律依据

> 租了三个月，才从邻居口中得知屋里出过事。能不能退租，押金能不能要回来？

## 一、住了三个月，才知道屋里出过事
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8月发布的案例：2025年5月，程某通过中介租下孙某的一套房子，签了《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程某付了押金和3个月租金，住了进去。

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确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孙某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搬家费。判决已生效。

砖没少一块，门没坏一把，租客为什么能退租、还能要钱？这条规则，很多房东和租客其实都说不清楚。

## 二、"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房东有义务告诉你
先说清楚一点："凶宅"这个词，法律里找不到。

司法实践中，它通常指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这类房子的使用功能并没有受影响——民法典第708条要求出租人交付并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屋内出过事，照样能做饭、洗澡、睡觉。

那法院为什么还支持退租？因为房子的价值不止是钢筋水泥。这起案件里，法院说理很直白：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和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按民间习俗，"趋吉避凶"是长期形成的心理，屋内出过非正常死亡，直接影响承租意愿，也会让房子贬值。

所以，出租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这不是房东想不想说的问题，而是必须说的问题。

这个态度不止山西一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两起广东司法拍卖案里，一套房曾发生故意杀人案，另一套房曾有人坠楼身亡，法院都以拍卖时未披露这一信息为由，撤销了拍卖（入库编号2025-17-5-202-005、2025-17-5-202-003）。拍卖与租赁是两种法律关系，但裁判逻辑一致：这类信息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 三、隐瞒到什么程度，租客可以走人、要钱
本案法院走的路径是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翻译过来：租房图的是安生居住，房东隐瞒了足以影响你是否签约的重大事实，这个目的落了空，你就有权解约走人。

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一条路：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按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定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两条路的区别在证据门槛，共同点是：谎言换来的合同，法律给不知情的一方留了退出的出口。

解除之后能拿到什么？民法典第566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判了三样：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赔偿搬家费。从司法实践看，法院支持的多是这类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门槛较高，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 四、边界也要说清楚：正常身故不算"凶宅"
**法律画的线在"非正常死亡"上。**

贵州省息烽县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买方签约前反复询问房子"干不干净"，卖方一口咬定干净；成交后买方才从邻居处得知，卖方的老父亲此前在屋里因病去世，于是要求退房。法院认为，买方问"干净"，通常指向是否出过非正常死亡；老人74岁在屋内因病去世，属于自然死亡，这类房屋一般不认定为"凶宅"，卖方不构成欺诈，驳回了买方的诉请。买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普法2025年8月报道）。

界线再往里一步就不一样了：如果对方被明确问到"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吗"，一口咬定"没有"，而实际出过，那就不只是未告知，而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构成欺诈，合同可以撤销。

## 五、真遇上了，按这三步走
第一，签约前先问，白纸黑字。看房时直接问一句："这房子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吗？"最好让房东或中介书面确认，或者写进合同。有这一条，日后举证会轻松得多。

第二，发现之后，**先固定证据，再谈退租**。邻居证言、报警记录、物业和社区登记、与房东中介的聊天记录，都要留好；别什么都不留就搬走。这起案件里，法院正是经过调查核实才确认了事实。

第三，谈不拢就起诉，诉请写清楚。可以先请社区或调解组织介入；不成，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和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赔偿搬家费等损失。通过中介租房、中介也知情不报的，民法典第962条写得很重：中介不但拿不到报酬，还要赔偿你的损失。

对房东来说，这笔账也不难算：如实告知，可能少租一段时间；隐瞒不说，赔的是押金、租金加搬家费，还要背一个生效判决。

房子死过人，**法律不管风水，管的是知情权**。房东可以诚实地说"这房便宜，因为出过事"，但不能指望用沉默把人留在这份合同里。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