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花钱招秘书，物业能自己定吗

> 据潮新闻·钱江晚报2026年11月2日报道，杭州一个4000多户的小区，给业委会招聘的"执行秘书"定了工资：试用期月薪5000元，试用期满后调整到参照浙江省上年度社会加权平均工资的水平，按2024年标准约8400多元。10月下旬，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10月31日结果出炉：同意1510票，另有193票按议事规则"随多数

**物业要招人，谁说了算**

一、小区花钱请人，为什么要全体业主投票

先说清楚一件事：这次招人的不是物业公司，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这位执行秘书干的活不轻：配合业委会和物业谈判，跟进解聘原物业；修好停用两年的泳池，8月免费向业主开放；还在追讨上一届业委会账户里600多万元没交接的公共收益。

反对的业主不少，理由也直接：行政岗市场价四五千，凭什么发8000多？支持的业主算了一笔账：4000多户分摊，每户每月约2元，换来一个天天跑街道、盯物业、盯电梯的专职人员。

工资高低见仁见智。真正值得说清楚的是另一个问题：**小区里花钱请人，为什么必须全体业主投票？不投，行不行？**

二、花钱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不在业委会

一个小区，本质上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池"。楼道、绿地、电梯是共有的，物业费、公共收益也是共有的。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决策机构，业委会只是它的执行机构。这是《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的基本架构，也是理解一切小区事务的起点。

《民法典》第278条列了九类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九项是兜底条款：**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什么叫"其他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给了判断方向：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管理规约确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都算。《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也把同样一项列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翻译成大白话：只要这件事要动大家共有的钱、共有的场地，就是"大家的事"，不是几个人的事。

给业委会专职岗位发工资，钱从哪里来？不外乎物业费结余、公共收益，或者向业主另行筹集，不管哪一种，掏的都是业主的钱。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个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46-00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9513号民事判决），上海一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争议的只是车位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法院仍然认定：车位管理使用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连车位收费都是全体业主的事，动用共有资金给业委会发工资，更没有例外。

所以本案的第一个答案是：业委会自己拍板请人、定薪，法律上站不住；把它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这一步走对了。

三、表决通过，门槛真的踩到了吗

通过只是第一步，程序合规才算数。《民法典》第278条设了两道门槛：第一道是参与门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第二道是通过门槛，一般事项须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双过半同意。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这类重大事项，门槛升到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

本次调薪按一般事项计，据报道结果为人数占比56.52%、面积占比57.20%，达到双过半。但有一处信息报道没有披露：参与表决的业主比例。三分之二参与是民法典定的硬门槛，同意率再高，参与率不够，决议照样有瑕疵。这恰恰是此类表决日后被审查时最先被翻出来的数字。

再看那193张"随多数业主"票。很多小区的议事规则约定：表决票送达后业主不表态的，视为随多数意见。只要议事规则本身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这种约定有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46-00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6110号民事判决）里的小区也有同样条款。但那个案子给所有业委会提了醒：计票出现明显差错，法院直接认定程序不合法，撤销了整个决议；判决还点明，表决事项违法时，少数业主有权通过撤销权对抗"多数决"。

一句话：**计票上出一点差错，就可能让整个决议作废；表决事项本身违法，支持率再高也救不回来。**

四、对结果不服，业主手里有什么牌

《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撤销权有期限——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作废。

撤销的事由有两个：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实践对程序违法同样支持撤销。单纯觉得"秘书工资太高"，很难构成撤销事由，多数决本身就是法律认可的决策方式；但如果计票出错、参与率不足、该公示的没公示，程序瑕疵就是实打实的突破口。

另外，业主还有知情权。《民法典》第943条要求物业服务人定期公开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以及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进一步明确，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等资料。给秘书发的每一笔工资，来源和明细，业主都有权过问。报道里这位秘书在单元群里汇报工作、每件事有问必答，恰好是这套规则该有的样子。

五、普通业主遇到类似的事，该做三件事

第一，盯住两个数字。业主大会的表决公告里，参与率和同意率都要看：参与率不足三分之二，程序先打问号；同意率的统计口径含不含"随多数"票，也要弄清楚，必要时拍照留存公告和表决票。

第二，要求晒账。凡涉及共有资金支出的议题，要求列明资金来源、预算和开支明细；对方不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43条和司法解释第13条正式请求公布查阅，书面提出，留好凭证。

第三，记住一年期限。认为决议侵害自己权益或程序违法，尽快在知道决议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对明显违法违规的决定，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反映，请求责令改正（《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

小区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也不是业委会的小区。动钱的事，全体业主依法定程序一票一票投出来，决议才有约束力；程序偷了懒，支持率再高，决议也站不稳。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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