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华蓥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操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正确操作释放绳,在滑动承载结构尚未滑至正常释放位置时,脱钩器释放装置提前打开,菊绳(连接座椅与摆荡机构的承重绳)与脱钩器分离,现场又缺乏意外坠落的安全防范措施,游客因此坠亡。报告同时认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违规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属地监管也存在漏洞。目前,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
一根绳子松了,一个孩子没了。这笔账要怎么算?民事、行政、刑事三本账,分别在三个地方:经营者、设备环节、直接责任人。算完账,再看程序怎么走,最后说说我们能从里面带走什么。
一、经营者的账: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墙上的标语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说白了:你开门做生意、收钱让人玩,就得把人安全地送进来,再安全地送出去。人员培训、现场管理、防护措施,都是这份义务的具体内容,缺一样都算不上尽到。
对照调查报告:企业主体责任悬空、统一协调管理缺位、未有效辨识管控风险、违规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每一项,在民事上都可以对应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遇难者家属依法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行政责任同样明确。《安全生产法》第4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114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已被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也已明确,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将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设备和检验的账:产品责任不问有没有合同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设备本身有毛病,制造商照样要赔,游客和制造商之间有没有合同,不影响索赔。
目前公布的调查报告把直接原因落在操作环节,没有认定设备存在缺陷,也没有提到检验环节的问题。但如果后续查明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存在缺陷,或者检验机构未按规程检验、出具了不实结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就在那里兜底——谁有过错,谁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直接责任人的账:刑事责任已经启动
调查报告提到,2名直接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最可能对应的罪名,是《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就达到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标准;这一犯罪的主体,既包括直接从事作业的操作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违规操作的手要担责,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的管理者,同样可能被追究。
如果后续查明存在明知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甚至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情形,则可能触及《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还把防线往前挪了一步: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对具有现实危险但尚未出事的行为,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调查报告不等于判决书
先把一件事说清楚: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调查结论,不是判决书。它认定的事实,经质证可以作为刑事、民事程序中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但定罪与责任划分,是司法机关的事。本案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各方是否有罪、责任比例多大,应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司法实践中,同类纠纷的处理思路已经比较清晰。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4-2-370-001)中,一名未达年龄要求的儿童在上海一家极限运动场馆体验高空项目受伤,法院认定经营者告知不到位、对低龄消费者未尽风险评估义务,判令经营者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明确: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极限运动场馆,应履行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游客越年轻、项目越危险,经营者肩上的担子就越重。当然,监护人也不能把孩子送进场就撒手,监护人存在失职的,责任比例会被相应调整,但经营者的义务不因此免除。
五、明天去玩高空项目,这几件事值得做
如果你是游客或者家长:第一,看现场,设备有无检验合格信息、工作人员操作是否规范、安全绳和缓冲垫等防护是否齐备,任何一环缺位,都可以当场拒绝体验;第二,守规则,如实告知年龄和身体状况,年龄、身高限制不是走过场;第三,留证据,一旦发生事故,现场视频、门票订单、就医记录第一时间保存,这是日后主张权利的基础。
如果你经营着一家游乐场馆,这份清单更具体:人员培训合格才能上岗,操作规程必须逐日执行,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不能省略,意外坠落这种"万一"必须有兜底防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4条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即便个别网红项目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之内,这套要求也是行业通行的安全底线。
事故的因果链上,松开的是一根绳,断裂的却是制度。培训、规程、防护、监管,任何一环真正到位,这起事故都不会发生。法律把责任分到三个地方,不是让谁互相推诿,而是让每个位置上的人都清楚:省下的每一步,都可能是别人的一条命。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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