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未果,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严某返还22500元。这是湖北松滋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多出的22500元没有法律依据,直接造成银行损失,构成不当得利;那块告示牌是银行单方拟定的格式声明,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本身没有法律效力。经法官释法说理,严某同意返还钱款,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这件事背后其实是两个问题:告示牌管不管用?多出来的钱能不能留下?答案都是否定的:牌子不算数,钱也留不住。
一、那块告示牌,在法律上为什么不算数
这种牌子,法律上叫格式条款——一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好、订约时不与对方商量,贴出来、印出来就算数的条款。柜台告示、App里的用户协议、保单背面的免责说明,都是这一类。
法律给格式条款设了两道门槛。第一道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要求说明的,还应当说明;没有做到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翻译过来就是:你不能把关键的话偷偷写在角落里,然后当作大家都同意了。
第二道门槛在第四百九十七条,更直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同样无效。
"离柜概不负责"卡在哪?它只管让储户离柜后不再找银行——少给了不补、算错了不认,免除的全是银行一方的责任,注意义务却全压在储户身上。权利义务一头沉,这正是第四百九十七条要否定的情形。松滋法院认定这块告示不具法律效力,依据就在这里。
二、牌子不算数,钱也不能留下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想:告示牌无效,这22500元是不是就能留下了?
不能。这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问题。告示牌无效,解决的是"这句话能不能约束储户";钱能不能留,看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这就是不当得利——没有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进了你的口袋,受损失的一方就有权要回去。
放到本案:严某存了2500元,这2500元有存款合同做依据;多出来的22500元,合同上找不到任何依据。柜员录入失误只是银行内部的操作过错,改变不了这笔钱"无法律根据"的性质。发现多钱不吭声,还把钱转走,这在法律上叫从善意走向恶意。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所获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可以不承担返还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则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但要全额返还,还要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银行当晚就联系了严某,严某明确拒绝,再往后占用这笔钱,除了本金,可能还要算上资金占用利息。报道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的分析与此一致:储户最初不知情属被动获利,银行明确告知后拒不退还,即转化为恶意不当得利。
要补一句分寸话:这笔钱是银行主动错录进账,并非储户盗取或侵占。就这类情形,报道中许浩律师认为属民事纠纷,不涉及侵占罪。但法官的提醒也记在报道里:遇到类似情况应主动沟通返还,避免因小失大,让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风险。
三、这块牌子,其实挡不住任何一方
也有人问:法院否了告示牌,是不是储户从此占了上风?
谈不上谁占上风。这条规则对双方都算数:银行少付了钱、ATM少吐了钞、系统多扣了款,同样不能拿"离柜概不负责"来挡。储户遇到这类情况,有权要求银行补足差额,这一点报道中的律师也专门提到。
当然,主张要有依据。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要求返还22500元,得先拿出记账凭证、流水、监控,证明确实多付了;反过来,储户主张银行少付、错扣,也得留好凭条、对账单。谁主张,谁举证,牌子替任何一方都作不了证。
四、从这件事里,能带走什么
对普通读者,三件事值得记住。第一,存取款当面点清的习惯别丢,不是为了配合哪块牌子,而是给自己留一份对账的底。第二,发现账户里多出钱,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说明情况,保留沟通记录,占了不还,多出的不只是本金。第三,如果是银行少给了你钱,别被告示牌吓回去,凭条、流水、时间点留好,理直气壮去主张。
对企业主和法务同行,提醒更直接:自查一遍对外张贴的告示、用户协议和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凡带"概不负责""后果自负"字样的,逐条对照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过一遍——有没有显著提示,是不是只免了自己的责任。与其指望一块牌子兜底,不如把差错处理流程建扎实。
说到底,牌子管不了法律的账。不属于你的钱,占不住;该是你的钱,也不用靠牌子来讨。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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