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摔伤了，老板把店注销了——这招没用

> 据四川法制报2026年10月22日报道，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摔伤，经营者为躲赔偿，赶在工伤认定前注销了工商登记。法院驳回了经营者的诉讼请求，结论明确：事后注销，抵消不了工伤责任。

事情本身不复杂。2025年8月，王某某入职前锋区一家培训机构，机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杨。当年10月，机构组织员工团建，王某某在活动中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没有走工伤处理的正常程序，而是在2025年12月迅速办完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注销当月，王某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某系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杨某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这份决定，理由只有一个：店都注销了，用工主体不存在了，工伤认定没有对象。

法院没有支持他。这背后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说透：团建摔伤，算不算工伤；注销执照，能不能把责任一起注销掉。这两个问题，打工者关心，小老板更该关心。

## 一、团建摔伤，算不算工伤
先说结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员工在活动中摔伤，一般认定为工伤。

有人觉得团建是"玩"，摔伤了只能自己认倒霉。法律上不是这么算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属于"用人单位"，雇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换句话说，哪怕你受雇于一家个体户，同样受条例保护。

团建为什么算"因工作原因"？报道中人社部门援引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团建不在办公场所进行，按因工外出处理。在诉讼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说得更直接：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翻译过来就是：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你去参加体现的是单位意志，期间受的伤，原则上按工伤算。

边界也有。如果活动纯属自愿、与工作毫无关联，或者员工在活动中完全从事与单位安排无关的个人行为，能否认定工伤就可能起争议。本案团建是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报道也载明它属于单位安排的履职延伸，认定工伤的障碍不大。

## 二、注销执照，能不能把责任一起注销掉
这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杨某某的逻辑是：主体没了，责任自然就没了。这个逻辑，对个体户和公司都走不通。

先看个体户。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户的债跟着经营者个人走，执照注销只是经营资格的终止，债一分都不少**。注销登记不是免责手续，店关了，经营者照样要拿自己的财产来赔。

再看公司。有人会想：个体户是无限责任，那我开公司，把公司注销了，是不是就能借"有限责任"脱身？公司法在这里设了层层关卡。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32条要求公司解散必须清算，董事是清算义务人；第235条要求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公告，给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机会；第23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第240条针对"简易注销"专门设了追责规则：公司承诺没有未清偿的债务，才办得了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把后果说得更重：未经依法清算，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句话概括：**公司注销的前提是依法清算、把债还清；没还清就注销，责任就从公司转到股东个人头上**。

## 三、法院怎么判，案例怎么对
法院的说理可以浓缩成一句话：工伤认定审查的是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状态，不是事后执照的存亡。王某某受伤时，机构正常登记经营，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受伤又发生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工伤的法定要件已经齐了。事后注销没有溯及力，推翻不了已经成立的工伤事实。

这个思路在人民法院案例库里能找到对照。一个是"李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入库编号2025-12-3-007-003，案号〔2024〕兵1101行初3号），裁判要旨明确：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义务恶意注销登记的，不改变其与受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另一个是"胡某业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入库编号2023-12-3-007-002，终审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48号行政判决），法院强调工伤认定以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单位事后注销不影响受理，还进一步指出：公司未参保又注销的，可以依法把清算组列为被告主张待遇；个体户注销的，按《民法典》第56条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

需要说明，本案报道未披露案号，最终处理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仅就公开信息看，工伤认定已在行政诉讼中被维持，后续的待遇赔付，按《民法典》第56条，杨某某要用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报道还提到，情节恶劣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信用惩戒、财产执行。

## 四、给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几句实在话
如果你是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第一时间做三件事。第一，固定证据：事故时的劳动合同或工资记录、团建通知（微信群聊天记录最直观）、医院诊断证明、在场同事的联系方式。第二，盯住时限：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你自己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过了这一年，工伤认定这条路基本就堵死了**。第三，别怕对方注销：把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证据留好，单位注销不影响你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参保的，赔付由单位承担（条例第62条）；公司注销了的，可以依法追加股东、清算义务人；个体户的，直接找经营者本人。

如果你是企业主，两笔账要算清。一是保险账：该缴的工伤保险别省，没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待遇都由单位按条例标准自掏腰包，出了事一分也省不下来。二是侥幸账：出了事故，配合认定、依法赔付才是真正的止损。注销执照换不来免责——个体户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被追加连带，绕一圈还是自己的钱，还多背一份信用风险。

这起案件说透了一个道理：**注销登记销掉的是经营资格，不是法律责任**。工伤看的是摔倒那一刻的劳动关系，不是营业执照的下落。在这类情形里，想靠"火速注销"抹掉工伤责任，这条路走不通。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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