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同样的假章,换个案情,结局可能完全相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个例子(入库编号2025-16-2-103-001):合同上的公章经鉴定确实是被伪造的,盖章的人也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照常还钱,本金加利息,1920万元。

同样面对假章,为什么一份证明不算数,一份借款合同却照算?答案藏在一句话里:刑事责任和合同效力,是两笔分开算的账。

一、刻章的人坐牢,不等于签的合同无效

先看刑事这一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翻译一下:私刻一枚公司公章,本身就是犯罪,跟这枚章有没有被用来签合同无关。

但刑事审判回答的是"谁犯罪、判几年";合同算不算数,是民事审判要回答的问题,适用的是《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这是不是意味着,章一盖,这份合同就作数了?没那么简单。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1条给出了裁判思路:"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业内把它概括成四个字:看人不看章。

说白了:法院真正要问的不是章是真是假,而是盖章的人当时有没有资格替公司做主。章是假的,合同不一定无效;章是真的,盖章的人越了权,公司照样可以不认。

二、章是假的合同还算数,靠的是"表见代理"这条规则

这里要说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上能代表公司签字拍板的那个人。他签的合同,后果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就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就是表面看起来像。用大白话讲:如果公司自己造出了"这个人有权代表我"的样子——比如他拿着公章,或者以前的交易一直由他出面——那么与你签约的你有理由相信他有权,这笔交易就算公司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立法的道理不复杂:要求每个签约的人都去鉴定公章真伪,生意就没法做了。所以法律让公司为自己制造的外观买单;公司赔了钱,再回头向骗子追偿。

三、回到这起案子:1920万元为什么由公司还

北海这个案子案情不复杂。2013年7月31日,韦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刘某磊签订《借款合同》和《土地抵押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土地抵押,就是最常见的担保之一。合同有韦某签字,加盖了公司公章,土地还办了抵押登记,放款按合同约定经双方在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

问题出在韦某身上。他利用替公司补办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的便利,伪造公司公章,捏造股东会决议,办了工商变更登记,把自己变成法定代表人,再把借款转进个人账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刑终9号刑事判决认定他构成诈骗罪,追缴犯罪所得1920万元。此后再审查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备案公章并非同一枚。

于是民事审判中的争议只剩一句话:章是韦某伪造的,公司还用还钱吗?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176号民事判决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刘某磊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合同有签字有盖章,土地抵押办了登记,他没有理由怀疑这是一场骗局。第二,公司在知晓韦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办成变更登记后,始终没有采取变更登记、发布声明之类的有效措施,等于放任"韦某有权代表公司"这个假象一直存在。所以,韦某的行为足以代表公司,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得偿还借款本金1920万元及利息,还完钱再向韦某追偿。

把《法治时代》那篇案例放在一起看,逻辑就通了。那个案子里,拿出盖章文件的一方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否认之后仍然接受文件,也没有核实经手人身份,法院认定他并非善意,表见代理不成立,假章文件不产生约束力。可见假章能不能"绑住"公司,关键不在章本身,而在两头:盖章的人有没有权的外观,看文件的人是不是善意、尽没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这类案件的认定尺度在实践中也存在差异,具体结论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四、企业和普通人,各自能做什么

如果你经营企业,四件事要做到位。第一,用章审批留痕,每次盖章登记时间、事由、经办人、审批人,留存文件扫描件。第二,印章专人专柜,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分开保管,对外担保这类大事实行负责人签字加用印双重确认。第三,人走章收,员工离职当天收回印章、空白盖章文件和授权书。第四,发现身份异常立即处理——如果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办成变更登记的,及时办理变更、公开声明。北海公司最吃亏的一点,就是知道了却不出声。

如果你是和企业打交道的一方,记住三件事。签约前核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授权文件,大额交易尽量当面签;涉及担保,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决议文件;款项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路径走,别轻易转到某个人的私人账户。

还有一种情况要提醒。如果你明知对方拿的是假章、公司根本没有这个意思,仍然配合签约甚至从中分利,法律不会保护你——这种做法可能构成恶意串通,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同无效,严重的还可能卷入刑事犯罪。反过来,如果你是企业一方,被人用假章、假身份欺诈签了合同,作为受欺诈方,可以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

说到底,章的真假只是表象。法律保护的是"善意且有理由相信"的人:公司把章管好、把异常声明好,就不必替骗子担责;签约的人把该核的核清楚,就不怕对方拿一枚假章来抵账。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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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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