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读者会问:缅北是缅甸的地盘,中国警察凭什么跑过去挖尸骨、办案件?
这背后是刑事司法的第一道门槛——管辖权。 它分两层:中国法律凭什么管境外的事,中国办案人员凭什么能到国外取证。讲清这两层,缅北电诈案为什么能在国内审、能判到死刑,就说通了。
一、人虽然在缅甸,案子却发生在中国
法律对"地盘"的划定,比一般人想的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款补充: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换言之,判断案子发生在哪儿,不只看人在哪儿动手,也看结果落在哪儿。缅北的电诈团伙,人坐在缅甸园区,骗的是中国老百姓,钱从中国公民账户转走,被害人都在国内,结果地就在中国。
这不是唯一依据。《刑法》第七条还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园区里大量"业务员"本身就是被骗过去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诈骗,同样落在中国刑法的管辖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一次写明三种情形:在境内实施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境外组织个人针对境内实施或为其提供帮助的,都依本法追究责任。
所以"跑到国外就没人管"从一开始就站不住。2025年,明家、白家两个缅北犯罪集团案先后由温州、深圳两地中院一审宣判,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涉赌、涉诈资金数以百亿计。人民法院报点评明家案时说:该案完整适用了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四大管辖原则。几条依据叠在一起,境外不是法外。
二、中国警察不是跨境抓人,而是靠合作取证
有管辖权,不等于中国警察能直接冲进缅北抓人、挖证据。管辖权管的是"中国法院凭什么审",管不了"中国警察能在哪儿执法"。执法权有国界,中国警察在缅甸境内没有执法权。报道里"联合缅甸执法部门"这句很要紧——取证能完成,前提是缅方的协助与同意。
法律上有两条通道。
一条是国际警务合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部门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提升合作水平。中缅之间长期的执法安全合作,走的就是这条路。
另一条是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规定协助范围包括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第二十五条明确,办案机关可请求外国就查找辨认人员、勘验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事项协助取证,而且"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纪录片里民警出境到案发现场、参与挖掘尸骨,靠的就是"派员到场"——不是自己去执法,而是在对方同意下见证取证。
取回的证据能否使用,两高一部《意见(二)》第十四条有安排: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境外警方移交的证据材料,境外警方未提供收集、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可就来源、移交过程、种类数量特征作出书面说明,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盖章,经审核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境外羁押、境内受审的,羁押期限还可折抵刑期。
能办,靠的不是警察跨国执法,而是国家之间有一套合作机制,把境外证据合法地"搬"回国内法庭。
三、说自己是"被逼的",法律未必认
这类案件争议最集中的地方,是被抓的人大多喊冤,说自己被骗过去、被逼着干。
刑法对两种人规定了完全不同的后果。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键在"胁迫"二字——不是"我是被骗来的"就够了,而要看他当时还有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条线怎么划?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案例(张某闵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18-1-222-005)说得很清楚。被告人辩称是胁从犯,法院没有采纳:他虽被招募到境外诈骗集团、护照手机被收走,但在境外仍能定期与家人通话,若明确表示不干、愿出交通费即可自由退出;他没有拒绝,也没有反抗,反而自主接听回电、按话术行骗,还有非法获利。这与受胁迫被动犯罪的特征不符。该案要旨只有一句:受高薪诱惑被蒙蔽到境外,明知是诈骗集团,在有退出自由的情况下仍参与诈骗的,依法不认定为胁从犯。
换句话说,法院判断"被逼"还是"自愿",通常看几点:是否明知在干诈骗、有没有明确拒绝反抗、还留没留退出的自由、有没有从中获利。被骗过去只是起点上被蒙蔽,只要中途还有退出机会却选择留下接着干,就很难再说是被胁迫。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多次出入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责。这条堵的就是"查不清金额就放人"的口子。
法律也不一刀切。《意见(二)》第十六条要求准确甄别每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组织者、指挥者、骨干从严;对参与时间短、数额低、只干辅助性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前面提到的张某等4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222-003),4人作案时均未成年,被认定为从犯,又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了缓刑。
四、这件事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从公开信息看,缅北电诈案的司法处理传递出两个信号:境外不是避风港,结果落在中国就受中国法律管辖;被骗过去不等于免责,关键看在还有机会退出的时候做了什么。
对普通读者,记住三件事。第一,对"境外高薪"保持警惕,凡是打着"月入几万、包吃包住、不需要学历"旗号招人出境务工、尤其是去缅北缅东的,先按诈骗窝点来怀疑,一旦出境,人身自由往往立刻被控制。第二,万一身陷其中,越早脱离越主动,法院区分"被逼"与"自愿"时很看重有没有明确拒绝、有没有抓住机会退出,有机会联系家人、报警或脱离窝点就要果断行动,并留好能证明自己曾拒绝、曾尝试退出的证据。第三,家属发现亲人被骗出境,尽快报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授权,对前往电诈严重地区、有重大嫌疑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这本身就是一道事前防火墙。
涉及东南亚地区的差旅和用工,企业和法务也别只看劳动合同,有必要核实目的地业务的真实性,避免公司名义被电诈团伙利用。
结语
境外不是法外,管辖跟着结果走;能把境外的人抓回来、把境外的证据用起来,靠的是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至于喊冤说被逼的人,法律给了"胁从犯"的出口,但前提是自己确实仍在被胁迫、确实没有别的选择。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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