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警察凭什么去缅北办案

> 据澎湃新闻2026年10月6日报道，纪录片《缅北电诈覆灭纪实》10月5日至7日在央视综合频道首播。片中透露，2023年7月公安部指定多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赶赴边境，检察机关同步出境走访案发现场；专案组先后5次前出取证，联合缅甸执法部门，通过比对埋尸区域、卫星地图和现场视频，挖掘出多具被杀害的中国公民尸骨。

不少读者会问：缅北是缅甸的地盘，中国警察凭什么跑过去挖尸骨、办案件？

**这背后是刑事司法的第一道门槛——管辖权。** 它分两层：中国法律凭什么管境外的事，中国办案人员凭什么能到国外取证。讲清这两层，缅北电诈案为什么能在国内审、能判到死刑，就说通了。

## 一、人虽然在缅甸，案子却发生在中国
法律对"地盘"的划定，比一般人想的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款补充：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换言之，判断案子发生在哪儿，不只看人在哪儿动手，也看结果落在哪儿。缅北的电诈团伙，人坐在缅甸园区，骗的是中国老百姓，钱从中国公民账户转走，被害人都在国内，结果地就在中国。

这不是唯一依据。《刑法》第七条还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园区里大量"业务员"本身就是被骗过去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诈骗，同样落在中国刑法的管辖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一次写明三种情形：在境内实施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境外组织个人针对境内实施或为其提供帮助的，都依本法追究责任。

所以"跑到国外就没人管"从一开始就站不住。2025年，明家、白家两个缅北犯罪集团案先后由温州、深圳两地中院一审宣判，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涉赌、涉诈资金数以百亿计。人民法院报点评明家案时说：该案完整适用了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四大管辖原则。几条依据叠在一起，境外不是法外。

## 二、中国警察不是跨境抓人，而是靠合作取证
有管辖权，不等于中国警察能直接冲进缅北抓人、挖证据。管辖权管的是"中国法院凭什么审"，管不了"中国警察能在哪儿执法"。执法权有国界，中国警察在缅甸境内没有执法权。报道里"联合缅甸执法部门"这句很要紧——取证能完成，前提是缅方的协助与同意。

法律上有两条通道。

一条是国际警务合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部门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提升合作水平。中缅之间长期的执法安全合作，走的就是这条路。

另一条是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规定协助范围包括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第二十五条明确，办案机关可请求外国就查找辨认人员、勘验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事项协助取证，而且"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纪录片里民警出境到案发现场、参与挖掘尸骨，靠的就是"派员到场"——不是自己去执法，而是在对方同意下见证取证。

取回的证据能否使用，两高一部《意见（二）》第十四条有安排：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境外警方移交的证据材料，境外警方未提供收集、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可就来源、移交过程、种类数量特征作出书面说明，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盖章，经审核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境外羁押、境内受审的，羁押期限还可折抵刑期。

能办，靠的不是警察跨国执法，而是国家之间有一套合作机制，把境外证据合法地"搬"回国内法庭。

## 三、说自己是"被逼的"，法律未必认
这类案件争议最集中的地方，是被抓的人大多喊冤，说自己被骗过去、被逼着干。

刑法对两种人规定了完全不同的后果。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键在"胁迫"二字——不是"我是被骗来的"就够了，而要看他当时还有没有选择的余地。

这条线怎么划？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案例（张某闵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18-1-222-005）说得很清楚。被告人辩称是胁从犯，法院没有采纳：他虽被招募到境外诈骗集团、护照手机被收走，但在境外仍能定期与家人通话，若明确表示不干、愿出交通费即可自由退出；他没有拒绝，也没有反抗，反而自主接听回电、按话术行骗，还有非法获利。这与受胁迫被动犯罪的特征不符。该案要旨只有一句：受高薪诱惑被蒙蔽到境外，明知是诈骗集团，在有退出自由的情况下仍参与诈骗的，依法不认定为胁从犯。

换句话说，法院判断"被逼"还是"自愿"，通常看几点：是否明知在干诈骗、有没有明确拒绝反抗、还留没留退出的自由、有没有从中获利。被骗过去只是起点上被蒙蔽，只要中途还有退出机会却选择留下接着干，就很难再说是被胁迫。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多次出入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责。这条堵的就是"查不清金额就放人"的口子。

法律也不一刀切。《意见（二）》第十六条要求准确甄别每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组织者、指挥者、骨干从严；对参与时间短、数额低、只干辅助性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以从轻、减轻，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前面提到的张某等4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222-003），4人作案时均未成年，被认定为从犯，又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了缓刑。

## 四、这件事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从公开信息看，缅北电诈案的司法处理传递出两个信号：境外不是避风港，结果落在中国就受中国法律管辖；被骗过去不等于免责，关键看在还有机会退出的时候做了什么。

对普通读者，记住三件事。第一，对"境外高薪"保持警惕，凡是打着"月入几万、包吃包住、不需要学历"旗号招人出境务工、尤其是去缅北缅东的，先按诈骗窝点来怀疑，一旦出境，人身自由往往立刻被控制。第二，万一身陷其中，越早脱离越主动，法院区分"被逼"与"自愿"时很看重有没有明确拒绝、有没有抓住机会退出，有机会联系家人、报警或脱离窝点就要果断行动，并留好能证明自己曾拒绝、曾尝试退出的证据。第三，家属发现亲人被骗出境，尽快报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授权，对前往电诈严重地区、有重大嫌疑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这本身就是一道事前防火墙。

涉及东南亚地区的差旅和用工，企业和法务也别只看劳动合同，有必要核实目的地业务的真实性，避免公司名义被电诈团伙利用。

## 结语
境外不是法外，管辖跟着结果走；能把境外的人抓回来、把境外的证据用起来，靠的是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至于喊冤说被逼的人，法律给了"胁从犯"的出口，但前提是自己确实仍在被胁迫、确实没有别的选择。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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