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调解案
调解方式化解自媒体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刘某系知名公众人物,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未经刘某许可甚至未告知刘某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并运营的多个公众号上发布包含刘某肖像图片的文章,吸引社会公众关注,以增加公众号浏览量、曝光度,进而吸引广告投放,增加自身商业机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多次协商删帖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等共计205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快速摸清案情,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及时联系某信息技术公司,核实侵权事实。经过指导法官释法说理,在明确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某信息技术公司承认其侵犯刘某肖像权的事实,表示会尽快删除侵权图片,但表示刘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力承受,希望能够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协调降低赔偿金额。 二是制定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院类案生效裁判和双方当事人初步调解意向,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耐心疏导规劝,解开双方心结。经不懈努力,某信息技术公司认识到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愿意弥补损失,刘某也表示只要对方诚恳道歉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明星效应加持可使得产品或文章在短期内迅速积攒流量,获得曝光,创造商业价值,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企业应当注意,在使用明星肖像和姓名前依法依规取得同意和授权,在未经许可或未获授权前,不得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和姓名等,更不能擅自用于自身宣传或谋取利益,否则其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系通过调解方式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合法权益、规范网络自媒体行为的成功案例,调解员发挥自身优势,在法官的指导下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既让某信息技术公司意识到自身侵权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也积极协调双方制定可接受的和解方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圆满化解该起侵犯肖像权纠纷。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赔礼道歉,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向刘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8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第1018条、第101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4-14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