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与黄某赡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继母与继子之间赡养纠纷

民事赡养纠纷汨罗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赡养纠纷继子女赡养义务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刘某甲系黄某继母,1997年其与黄某父亲结婚时,黄某年仅六岁。黄某从小跟随刘某甲共同生活,刘某甲已经事实上履行了对黄某的抚养教育义务。2023年,刘某甲与黄某父亲协议离婚。后刘某甲因身体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疗及生活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支付护理费、赡养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599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为继子与继母之间的赡养纠纷,若通过诉讼方式判决处理,可能会使这对继母子之间产生更大嫌隙,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亲情关系。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导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 调解员先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经向刘某乙(系刘某甲的弟弟)了解到,刘某甲与黄某父亲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于2023年3月调解离婚,由黄某父亲为刘某甲在老家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并支付其补偿款12000元,之后双方分开生活;刘某甲现因身体原因居住在敬老院,医疗费用及寄养费用均系刘某乙垫付。之后调解员与黄某进行沟通。黄某表示自己为继子,现其父已与刘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且已经支付了补偿款,故其近来未探望照顾刘某甲。 为解开双方症结,调解员开展第二轮沟通。调解员向黄某阐明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即继子对继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刘某甲在黄某六岁时与黄某父亲结婚,三人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刘某甲与黄某父亲共同将黄某照顾成人,尽到了对黄某的抚养义务。刘某甲丧失劳动能力时,黄某作为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同样有赡养义务。且刘某甲无亲生子女,其更加看重与黄某的关系。 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劝解,使黄某意识到刘某甲对其养育之恩深重,其对刘某甲有赡养义务,并主动要求调解员安排现场调解,还提出要妻子一同参加。同时调解员也向刘某甲解释,黄某作为独生子,需要负担妻子儿女及黄某父亲的生活开支,其收入有限,应当考虑黄某的赡养能力及其家庭负担情况。最终,刘某甲与黄某就赡养费、医疗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裁判要旨

赡养纠纷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因此不仅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更要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工作,消除彼此隔阂,架起沟通亲情的桥梁。化解此类纠纷,首先要解“法结”,从法律规定上阐明继子女对抚养教育其长大的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为开展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同时更要解“心结”,从法理、人伦、道德等多角度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双方放下对抗心理,帮助双方重拾母子亲情,和睦相处。本案中,最终不仅妥善化解纠纷,还重拾母子亲情,让刘某甲切实感受到黄某一家的温暖和关怀。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黄某承担前期医疗费用5000元,并自2023年9月起,由黄某每月向刘某甲支付1500元赡养费至其逝世。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跟踪回访得知,黄某夫妻多次带水果看望刘某甲,并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双方现在关系和睦,已重拾母子亲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17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