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与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联动机制促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功化解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重庆市南川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诊疗期间未告知病情贻误治疗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调解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5日,卓某因“咳嗽、咳痰、气喘2+月”到某卫生院就医,经卫生院检查后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糜烂性胃炎、高血压2级”收入住院。住院期间检查提示“肌酐271.84μmo1/L”,但卫生院未进一步检查明确,对卓某采取抗感染、止咳化痰、抑酸保胃治疗。卓某出院后,因自感身体不适又先后到C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均诊断其患有“高血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卓某认为卫生院在对其诊疗期间未告知肾功能异常,致其错过了治疗时机,导致残存肾功能缩短,遂与卫生院发生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主动征求当事人调解意愿,经当事人同意,经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对接工作机制,将案件委派至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调处中心指派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到指派后,立即安排2名医疗纠纷调解员进驻区法院“老马工作室”,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初期,调解员了解到卓某慢性肾功能衰竭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卓某家庭困难无法足额支付治疗费用。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调解员首先给卫生院做工作,希望卫生院能够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首先保证卓某能够尽快接受治疗,防止病情加重导致无法挽回的结果。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卫生院同意在调解前先行支付卓某1万元赔偿金,以确保卓某立即住院治疗。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动联系医疗领域权威机构加入调解,促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发现双方沟通十分困难,主要原因就是卓某对卫生院极不信任,导致整个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将情况向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汇报,由调处中心经区委政法委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调解协助,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行政主管部门身份参与调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入调解后,卓某出于对行政主管部门信任,逐渐放下心中防备,整个调解沟通变得顺畅起来,有效地推动了调解工作持续深入。二是为尽快解决,调解员及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主动寻求医疗鉴定替代性解决方案。因本案专业性极强,卓某原本希望通过医疗鉴定来明确责任。但医疗鉴定一般在3个月以上,而身患疾病的卓某实在拖不起。在卓某陷入两难境地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动指派2名区人民医院专科医生作为本案咨询专家,对该案涉及专业医疗问题进行当面解答。有了医疗专家意见,卓某渐渐消除了顾虑,最终,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呈持续上升趋势。该法院主动融入全区基层治理,实行纠纷先行交叉调解、社区化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参与、法院指导的全域调解格局,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后,能够快速在区委政法委领导下,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人民医院等多个部门形成调解合力,实现成功调解。此外,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司法鉴定几乎成了必经程序,而鉴定周期长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效率。本案中,调解员主动引入第三方专业咨询,替代原有司法鉴定程序,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定分止争。调解完成后,法院发现本地区基层卫生院忽视患者知情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患者对自身病情缺乏准确认识,贻误治疗,于是就该问题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各基层卫生院的管理,特别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切实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卓某各项损失共计262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6-02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