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与王某抚养费纠纷调解案
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员妥善化解抚养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内育有三名子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由吴某抚养,王某每月向吴某支付三名子女抚养费共计2000元,直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年满18周岁。双方离婚后王某仅向吴某支付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抚养费共计8132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尚欠9868元抚养费未予未付。经吴某多次催促,王某仍未按时支付,故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考虑到该案为抚养费纠纷,能否妥善化解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认真了解并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在法官指导下详细了解涉及抚养费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做好前期充分准备后,调解员首先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深挖吴某、王某的真实诉求。吴某认为双方在离婚时王某已经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拒绝支付抚养费明显违背了当初的约定,同时也影响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学习和生活,故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则表示对支付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抚养费并无异议,但因目前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抚养费,要求对抚养费进行减免。调解员在摸清双方真实想法后,确定本案焦点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问题。吴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王某对支付抚养费没有异议,但希望考虑其经济困难减免部分抚养费。 面对双方分歧,调解员随即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一对一对吴某、王某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向王某讲解按时给付抚养费有利于维护其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亲情关系;另一方面,劝说吴某换位思考,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经调解员多次释法明理并劝导后,王某表示其虽经济困难,但愿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吴某支付三名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就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抚养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该案妥善化解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亲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减少对抗,呵护孩子幼小的心灵,守护孩子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本案诉至法院后,法官没有选择一判了之,而是委派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后制定了调解方案,并通过专业法律指导和心理疏导,最终促成纠纷得到圆满化解。该案的成功化解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促进家庭亲情关系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处理结果
吴某作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法定监护人与王某签订调解协议,确认王某分期偿还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抚养费9868元,同时同意继续支付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自2024年11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1084条、108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2-11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