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民政局冒名婚姻登记纠纷实质化解案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协同实质化解冒名婚姻登记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持有“李某甲”身份证件的男子前往某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异地分居,此后再无联系。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民政局颁发的其与“李某甲”的结婚证。张某称起诉时才知晓“李某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真实身份为外国籍公民李某乙(英文名L**),李某乙用向他人购买的身份证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处理方式方法
本案解纷的难点在于案涉争议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难以通过法院判决方式予以纠正。 为实质化解纠纷,法院会同检察院联合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共同分析研判、询问当事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向外事单位核实涉外信息等,最终查明:1、与张某结婚登记的“李某甲”,真实姓名为李某乙,外国国籍,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乙通过他人购买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并冒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李某甲,男,未婚,精神二级残疾。3、除结婚登记照片外,婚姻登记档案及结婚证上的“李某甲”与李某甲本人的其他身份信息均相同,确认李某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多次针对该冒名婚姻登记问题开展化解工作、进行沟通联系,并提出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进行自纠。法院与检察院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向某民政局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对错误的婚姻登记主动启动撤销程序。民政局收到法检两部门建议后经认真审查,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结婚登记决定,并在检察机关协助下,及时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裁判要旨
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外籍人士冒用我国国籍人士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予以纠正。对于超出行政诉讼法中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案件,司法机关没有简单处理,而是从实质化解的角度,立足职能职责,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同时,积极稳慎适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向民政部门提出纠错建议,并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促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有效解决当事人维权难题,为妥善处理此类冒名婚姻登记问题提供借鉴。
处理结果
某民政局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后,张某主动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1条、第2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渝检会〔2022〕12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6-35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