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化解朋友间借款纠纷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赤壁市金融纠纷人民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朋友间借款欠付借款本息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贺某因承包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某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但未明确还款期限。借款初期,贺某按约定支付利息,但自2023年起,因经营亏损,未能继续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截至2025年6月,借款本金及累计利息已达168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张某认为贺某长期拖欠构成违约,要求其偿还本金120万元、利息48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1.6万元(按每日0.05%计算),合计189.6万元。贺某表示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希望张某同意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部分利息。因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通过调解方式更有利于解开“心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案情,找准争议焦点。调解员查阅了借条、转账记录、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后,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同时整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如张某主张按复利计算,贺某认为应按单利计算;张某主张按市场惯例计算违约金,贺某认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贺某表示目前无稳定收入,仅有少量资产,短期内难以全额偿还等。

二是开展调解工作,弥合争议分歧。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用表格形式分别将张某与贺某的陈述和诉求横向对比,尽量还原案件事实并整理出双方主要分歧。之后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对于利息应当按照单利还是复利计算的问题,调解员向指导法官进行了咨询,并在法官指导下向双方作了释明,指出由于借条上并未对复利还是单利进行明确约定,实践中一般按照单利进行计算;对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调解员向张某解释,双方仅约定了利息并未约定违约金,其要求贺某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促成调解协议,做到定分止争。之后,调解员单独给贺某做工作,希望贺某拿出自己的诚意,通过回顾双方朋友情谊,指出张某是在当年贺某经济周转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现在在利息上多少应承担一些。贺某回忆过去二人友情,主动向张某表达歉意,并表示愿意在偿还120万元借款本金基础上再支付24万利息(按单利计算),张某考虑当前贺某经济情况,表示同意,双方就偿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熟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关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关系着诚信社会的建设。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碍于情面而未规范借贷手续,导致纠纷具有证据缺失多、情感因素重、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如不能妥善化解,易导致友情破裂、信任危机,甚至引发深层次问题。本案属于常见的“熟人借贷”,双方本是好友,借款时本意是帮人解忧,却在还款时险些“对簿公堂”,是常见的“情法交织”型纠纷。为此,法院委托人民调解进行先行调解,既发挥调解省时节费促和作用,也发挥人民调解员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梳理当事人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释法明理,逐项厘清当事人诉求,并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促使纠纷及时、高效、不伤和气、实质性化解,不仅解决“还钱”问题,保障债权人权益,又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困难,给予债务人合理缓冲期,更着力弥合朋友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贺某分期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44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2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3-55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