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高某甲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妇联+派出所”联动调解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行使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高某甲于202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高某乙(现年10岁)、婚生女高某丙(现年7岁)随父亲高某甲生活,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由高某甲个人承担,母亲张某享有探望权。之后,张某多次与高某甲协商探望孩子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选择在孩子上学、放学时间前往学校门口等待孩子,双方因此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向派出所报案后,双方亦未对探望孩子达成调解。张某认为其作为孩子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甲配合自己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处理方式方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保障张某行使探望权。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先行电话联系,试探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并选派经验丰富且擅长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官和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摸清矛盾根源,化解双方心结。为了摸清高某甲拒绝张某探望孩子的根本原因,法官及调解员组织张某与高某甲进行面对面沟通。经过法官及调解员引导劝解,高某甲表示,自己拒绝张某探望子女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对此心生怨气。了解到矛盾根源后,指导法官及调解员劝解双方,父母之间的恩怨与子女无关,双方作为父母同等地负有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张某作为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基于血缘关系,更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剥夺,高某甲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负有协助义务。至此,高某甲认识到不能因为双方间恩怨及其对张某的不满,影响孩子的成长。张某亦承诺在今后的探望中会遵守相关规定,双方表示愿意对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调解。 二、多方联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组织张某、高某甲前往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妇联共同参与调解,形成合力。期间,多方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派出所干警对高某甲阻拦张某探望子女时的挑衅、殴打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时,向双方强调家庭纠纷应通过和平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讲述了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治安事件真实案例,让双方深刻认识到妥善处理此次纠纷的重要性。二是妇联工作人员向双方释明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及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等权益的重要性,并提醒高某甲:完整的亲情对于孩子的人格塑造和心理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双方对子女健康成长负有共同义务。三是法院、妇联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家访等形式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意愿,并结合父母实际,从便利子女成长、尽量降低对子女生活影响原则出发,拟定探望权行使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延伸司法职能,护航少年成长。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向张某、高某甲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督促双方自觉担起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职责,并明确专人负责后续跟踪回访探望权执行情况,确保协议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联合学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专题宣讲,拓展本次纠纷化解成效,督促父母共同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在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往往被父母作为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高某甲与张某离婚后,在探望子女问题上发生分歧,并导致矛盾升级。为修复亲情关系,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院与妇联、派出所开展联动调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结合法律教育与心理疏导的方法,找到矛盾根源,解开双方心结,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通过定期回访,确保调解协议得以妥善履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家庭氛围。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实质化解纠纷,还通过以案释法,督促父母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有力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对于化解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处理结果
张某与高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每周六、周日可选择一天探望子女,但不得晚于20时将子女送回高某甲住处;张某每年暑假可与孩子生活30日,寒假可与孩子生活10日,年前年后各5天。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7-17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