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何某赡养纠纷调解案
“123源头治理工作法”化解高龄孤寡老人赡养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89岁,其妻子已去世多年,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张某乙、二女何某、幺子张某丙。张某甲一直随幺子张某丙生活居住,因幺子张某丙意外离世,老人的日常照料成了难题。现张某甲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张某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号召村民捐资将老人暂时安置在某托老院,但托老院每月费用需1800元,仅靠张某甲每月700余元的低保金难以为继。女儿张某乙、何某称因经济压力无法承担赡养张某甲的义务。当地村委会了解上述情况后,多次调解未果,考虑到此事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且多次调解未果,于是依托“点对点”联系机制,请求人民法庭指导化解工作。
处理方式方法
法庭了解上述情况后,与村委会邀请综治干部共同开展调处工作,同时,依托当地特色解纷资源,邀请村委干部、乡贤长者等共同参与,并运用“123源头治理工作法”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搭建一个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围屋解。充分依托“庭、站、点”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由综治干部联系张某乙、何某来到各村在围屋设立的矛盾纠纷调解平台,指导法官充分发挥客家围屋“以和为贵”特有的议事、劝导功能,通过摆凳围桌聊家常的形式,鼓励张某乙、何某将心中的疙瘩讲出来、心结化解开。了解到两姐妹的经济压力后,共同有针对性研究赡养方案。
其次,推行“两乡情愿”,实现矛盾纠纷乡村解。调解过程中,邀请村委干部、乡贤长者用熟悉的“乡言乡语”拉近与张某乙、何某的距离,通过客家家训“百善孝为先”“千跪万拜一炉香,唔当生前一碗汤”进行劝导,用质朴的语言把人情事理讲得清清楚楚,用乡情乡意解开彼此心结。
最后,汇聚三方力量,实现矛盾纠纷联合解。依托“综治干部+村委乡贤+法庭法官”调解队伍,由综治干部、村委乡贤等进行疏导劝解,巧用“客言客语”精准调解,及时知悉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由法官充分发挥指导调解作用,聚焦《民法典》第26条、1067条,逐条解读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并向张某乙、何某指出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和法定义务,经济困难非免责理由,将“客家文化+调解”贯穿始终。经过反复沟通,张某甲与张某乙、何某最终达成和解,并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通过将围屋文化、乡贤文化与法治文化有机融合,总结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123源头治理工作法”,联动化解成年子女因经济困难拒付赡养费的成功案例。村委会主动发现辖区赡养纠纷后,主动对接辖区法庭,法庭法官多次与村干部沟通,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精准分析,随即通过“法庭+综治”双向联络机制,指导综治干部、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属地镇村了解辖区群众、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并通过“123源头治理工作法”,搭建围屋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坦诚沟通;发挥乡贤长者威望,巧用“乡言乡语”拉近距离,援引“百善孝为先”等客家家训进行情理感化,化解心结;法官则发挥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在关键环节聚焦《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释明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经济困难非免责理由。最终,通过“综治+村贤+法庭”协同发力,融合“客家文化+调解”智慧,活用“情、理、法”三字诀,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切实保障了高龄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修复了家庭关系,让老人安享晚年。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乙负责统筹处理张某甲入住托老院的各项事宜,托老院每月1800元的费用,在扣除张某甲老人自身700元的低保金后,剩下的费用缺口,由何某与张某乙按约定比例每月向张某甲支付。张某甲关于医疗方面的费用或者无法自理情况下增加的托老院费用,则由张某乙、何某另外沟通协商。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
《桃尧镇诰上村村规民约》第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52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